“集体腐败”可别搅成反腐一锅粥!
反腐的难度之大,确实是难以想象。主要难在腐败问题相当复杂,其中当然也有集体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再次提出集体腐败概念,并与小金库联系起来,建议严惩集体腐败。但集体腐败的定义必须科学,要把概念真正搞清楚。否则很有可能使本就复杂的反腐工作搅成一锅粥。
集体腐败确实有。假如一种腐败行为,须经集体决定才能实施,并且确实是在集体权力行使后产生的,那么这种腐败行为,无疑就是集体腐败;假如一块国有资产(比如内部沉淀的属国家所有的现金资产),要由集体同意才能私分,并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当然也是集体腐败;此外还有许多典型的集体腐败行为,甚至也有可能不断出现其它新的集体腐败现象,都应高度重视。
而集体腐败的关键在于,特定集体确实行使了明确规定必须由集体行使的决策(决定)权,而不是假集体名义或因集体受益就能确认。刘锡荣提出的“小金库”屡禁不止,并不必然是集体腐败行为。事实上,“小金库”问题多数属于个人职务行为,主要是由财务和分配上的“一枝笔”所派生的特殊问题。“小金库”的意义主要在于特殊消费、分发红包,笼络下属、强化公关等的便利性,至于“集体腐败”说,通常是难以成立的。
中国民间有句俗话,叫“法不责众”,是指假如足够多的人稀里糊涂地卷了进来,就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刘锡荣说到,“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我想这主要是指“灰色”性质的奖金分配,或者是部门接受的一笔“回扣”、“赠款”等。这种情形往往是多数人并不知情,只有个别主事者和经办人,才明白底细。以集体腐败论,难以分清是非真伪;应当坚决抓住主要矛盾,从重惩处主要案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即把打击犯罪、保护廉洁、挽救同志有机统一起来。党员干部普遍的高收入,有的是腐败行为导致的,有的是在“先富”思想的主导下暂时迷失的,有的却是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造成的,必须把依法治理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十分艰巨的反腐斗争中,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基本问题尚未得到真正有效解决时,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搅成一锅粥的结果可想而知。
附:(人民网强国论坛深入讨论区)
人大常委建议严惩集体腐败
[ 于靖城 ] 于2008-08-27 22:09:09 上帖
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
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刘锡荣介绍,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前外长李肇星委员也希望“集体贪污”问题能引起特别的重视。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至十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委员认为,对该罪加重处罚符合国际反腐趋势和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建议应有财产申报制度配套,由于目前中国尚无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所以该条款的修改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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