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是腐败的祸根
:空中飞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刘锡荣以自己的纪检经历介绍道:“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根据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自行筹建的,用于单位或个人不合法消费。“小金库”就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由于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式,当前事业单位小金库之类的集体腐败也就成为屡禁不止的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犯罪是有积极意义的。可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即便能破除法不责众的思维,但也未必就能够阻止集体腐败。
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单位人人是集体腐败的参与者,难道要将这个单位取消吗?这也是不符合现实的。从某种角度看,所谓的集体腐败就是“一把手”腐败。如果没有“一把手”腐败,何来的集体腐败。从腐败的程度来看,下面普通职工即便是腐败的利益分享者,其程度和性质也是不可能与“一把手”相提并论的。就拿私设小金库来说,想出私设小金库的肯定是一把手,而一把手之所以能设立小金库,是因为权力不透明和监督无力。一把手设立小金库并不是为了搞集体腐败,恰恰在于小金库能为自己服务。试问,有多少小金库的账目是公开的?小金库只不过是领导的“取钱盆”罢了。而广大职工之所以能够沾上集体腐败的“光”,只是领导借此套上“集体腐败”的帽子,以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已。
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往往与腐败相伴相生。为此,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私设“小金库”,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这种现象仍相当普遍。“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撰文披露,2006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资金130亿元,而从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资金1406亿元。要知道,这仅仅是查出的,还有很多没有爆光的,全国的小金库里到底有多少钱,恐怕谁也说不清楚。一些部门单位财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违反财经规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会计管理不规范、特别是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正如刘锡荣所言,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小金库的。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凡“不幸”被查出有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最多追究一下领导责任,而更多的还仅是停留在“自查自纠,清理一下”的层面,其威慑力和打击力度,相对于小金库“金光闪闪”的诱惑力,实在是太软了。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如果集体腐败让集体担责,对于普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诚然,他们也是集体腐败的受益者,但他们是被动地接受。他们有权决定单位设不设小金库吗?让权力变得越来越透明,切实监督好“一把手”,即使不将集体腐败入刑法,也是可以将集体腐败的可能降到最低。
小金库背后,有着多少触目惊心的大腐败?小金库不仅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损失,且衍生了不计其数的腐败,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小金库实际上是“一把手”腐败的经济库。许多人跑官买官的钱从小金库开支,给上级逢年过节发红包、送礼也在小金库里面报销,官员个人所谓“吃、喝、嫖、赌都报销”也大抵是动用小金库,如果这些项目开支明目张胆在单位正规入账,是经不起财务审计的,谁都不会那么傻。可以说,小金库让一些官员搞腐败有了经济“底气”,为官员搞腐败提供了方便。
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它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它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如果能够彻底消灭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样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而且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法律之剑早该洞穿小金库了,唯有把私设小金库列入刑事犯罪打击范畴,才能有效消除腐败生成的空间。
要知其它杂谈文章,请朋友阅览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k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