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煤老板的法院"看法制阶级性
近几年来一直有人鼓吹建立法制社会,社会需要法制,但任何法律都是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更何况执行法制的是人,人又是有阶级性的。下面一条消息已充分说明失去无产阶级专政地方,法院就成了保护资本家的迫害人民的工具。下面是我引的文章:
据陕西电视台报道,陕西横山县一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造成土地陷裂、房屋裂缝、泉水断流。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却被县法院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为由判赔800万。面对巨额赔偿,村民异常愤怒,直指法院是“煤老板的法院”。(9月11日中国网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08-09-11/110116273543.shtml)
从报道看,判决基于东方红煤矿是合法经营。然而,东方红煤矿的营业执照2006年11月就已经到期,之后再没年检。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的凭证,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以及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鉴,一律属非法经营。
对于这样的煤矿,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为合法生产经营的呢?记者就此问题两次前往横山县法院采访,均遭拒绝。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横山县法院理应接受记者采访,并就这种矛盾做出解释。可法官的傲慢再次出现。“这是煤老板的法院 不是我们老百姓的法院。” 村民的愤怒自然就不是一时愤懑,而是真实的反映。试想连享有舆论监督权的记者尚无法知道真相,区区百姓又能如何?只能说,这样的判决叫现代法治蒙羞!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这条防线一旦失守,公众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点希望。所以,只要是现代民主国家,法院就是全体纳税人的法院,而不能成为某个群体的法院。因为一旦法院成为某个特殊群体的法院,社会公正、公平就失去了保证,法官贪赃枉法、坏人肆无忌惮侵犯别人权益就成为家常便饭。如此一来,失去了法律的公正裁决,整个社会必将混乱不堪。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横山县法院应是全县公民的法院,而不能仅仅成为煤老板的法院。村民自发阻挠煤矿开采,是因为横山县矿管行政不作为,是权益自我保护,而法院不但不保护这种行为,反而判决村民赔偿,这使民众彻底丧失了权益维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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