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组织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
-选举应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认为,当前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中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组织选举者同时又成为被选举者。这就好像是裁判员同时是运动员,很难保证公正性。如果我们回过头来查看一下那些贪官是怎样上台的,就不难发现:除了选拔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贪官在选举中也几乎都是被高票选上的。如果说在选拔时,这些贪官之所以被选上是由少数领导决定的,少数领导应负责任,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比较清楚。但是在选举中这些贪官之所以被选上似乎就不应当把责任归到少数领导身上,不能要少数领导负责任。因为选举中不是少数领导投的票,是大家投的票,大家都有责任。这恐怕也是一些贪官被查出后,没有追究少数领导的一个理由。其实这就是选举的一个被掩盖的问题:那些贪官被选上,是不是真正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
在我看来,那些贪官被选上绝不大多数选举人的真实意志。而恰恰是少数领导操纵选举,强迫大多数选举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服从少数领导意志的结果。所以贪官在选举中得高票,根子也在少数领导身上,也应当追究少数领导的责任。
少数领导之所以能够操纵选举,强迫大多数选举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原因就在于我们目前选举制度上的缺陷:少数领导既是选举的组织者,同时又是被选举者。自己提名自己当候选人,没有其他竞争者,不允许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也不给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的机会;自己组织选举的全过程,以各种方式为自己拉选票,或监督选举人填选票;选举结果要上报自己批准,自己不满意,就可以否定选举结果,推倒重来。这就必然使选举流于形式,不可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不可能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上去,还是少数领导说了算。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少数领导会与腐败分子串通一气,出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行为,出现少数腐败分子会高票当选的荒唐现象。而且当贪官被揭露时,这种选举还以虚假的多数选票,掩盖了少数领导的责任。
我们的选举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选举违背的选举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组织选举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为此,我们必须改革我们目前的选举制度,把组织选举者与被选举者分开。要做到这一点,我的意见是:
一、每次选举前,由原领导班子担任选举筹备组织工作。
二、选举开始,首先由原领导班子组织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按照组织选举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的原则,原领导班子组成员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
三、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作为正式选举的被选举人。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有意参加竞选,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充分征求选举人意见,由选举人表决通过。由选举委员会监督选举的全过程,并公布选举结果。
五、每个有被选举权的人都不受各种条件(学历、资历、年龄等)限制,都可以参加任何一级选举,都有权力成为任何一级选举中的候选人。有意参加竞选的人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竞选申请,先由选举委员会成员审查并推荐提名,然后交由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选举决定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再交由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六、正式选举前,应提前将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发给选举人,以便于选举人对候选人有充分地了解。正式选举时,应由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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