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居易:同情丢了饭碗的“跷腿城管”
近日,一名身穿执法队员制服的城管,坐在收售手机的小摊前,戴着一副墨镜,跷着二郎腿与旁边的小贩聊天。网友拍照后发到大渝网上,引来上百位网友热议。昨日上午,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对队员王某开除的处罚决定。(9月16日《重庆商报》)
近年来,城管与小摊的矛盾似乎无法消停,城管伤人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老百姓的反应自然是斥责与批评声居多。然而,这位王某穿着城管制服在街边与小贩跷跷腿、聊聊天,被疑为小贩守摊,最终丢了饭碗,引来不少网友的支持和同情。截然不同的结果引人深思。
细细想来,小王到底何错之有呢?首先,小王被偷拍,错在偷拍者,不顾人家的隐私权,而且私自传播。其次,没有哪个法律条文规定“员工下班时间不能穿工作制服”,那么小王下班时间穿工作制服又有什么不对的呢?(当然,是否是下班时间,有待调查清楚。)
再说,南岸区有什么权利开除小王呢?支队政委王官卿给出的理由是:王某“缺乏工作责任心,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期间不作为,在群众中的确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这真是奇哉怪也。难道城管队员一定要打伤小摊小贩、在报纸上挂彩才叫有所作为吗?难道顺便帮助小贩守下摊子就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吗?难道与小摊贩谈谈心、沟通沟通、缓解城管与摊贩的矛盾,就损害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即便王政委所说句句是真理,那么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与合同,也应该遵照《劳动合同法》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7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问,小王犯了哪条应当被开除呢?
实际上,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处于相对的弱势。在老百姓看来,城管队员的强悍霸道惯了,但是也有城管队员会逃脱不了集体讨论后的开除,那么其他普通人的脆弱更是不堪一击。在社会管理中,以划清界限的野蛮方式开除了事的思想要不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应有的态度。唯此,才能促进个人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和谐写法)
实际上,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处于相对的弱势。连飞扬跋扈的城管队员也会在强权面前轰然倒塌,普通人的脆弱和无助更是不堪一击。如果整个社会管理中,放弃了人本思想,浸泡着明哲保身,就不会抱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而是以划清界限的野蛮方式将自己人变成异己分子,制造一个个的冤案。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真实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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