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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给人保障还是趁伙打劫?

到底谁不愿和谐 · 2008-10-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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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目前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议题,同时也是各种媒体广泛关注的一个关键性主题。更让人高兴和欣慰的是,邹东涛还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发表的《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中把这一内容列为三十年改革的重大成果“四柱八梁”之一,并用最大的热情对这一成果进行盛赞,他说:“‘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提出之后,2006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由11个有关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进一步协调改革,把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重点放在建设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获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事实究竟怎么样呢?  

据说目前,农村医疗保障已基本到位,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因为没有做过调查,不敢妄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展情况,凭心而论,自2007年以来,确切地说,自《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颁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都不遗余力地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这一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中,意在让改革的成果惠及中国境内的每个人。目的如此明确让人着实为之振奋。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以及各种资料的匮乏,因此,不好全面加以估算和评价。现在,本人就以自己手头掌握的资料,看看被中央政府确定的内陆特区的漯河市及其下属的区县是如何关注这一民生主题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同时《意见》还规定,“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国务院《意见》中的规定,虽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但是明确财政补贴最低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中规定:“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左右,学生和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左右。”同时还对筹集方式作了如下规定,“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点城市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是应当是每人每年90元;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每人每年8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漯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颁布了《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对城镇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具体筹集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0元〔对普通高校学生、市属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市属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市属幼儿园儿童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他人员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15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30元。”  

这一规定比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更加详细,只是成年人在每人每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总额上比省政府规定高出20元。但是,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与省政府规定又进了一步;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然而,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致广大城镇居民的公开信》中这样宣称:“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数额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120元(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9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60元(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政府补助140元。”那么,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凭什么要比省、市政府的规定多缴30元?省市政府的规定如果不起作用,制定这些规定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另一份没有单位落款的宣传单却这样宣传说:“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人每年缴纳120+3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15元;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0+5元。”想来这可能是漯河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宣传资料。9月23日,漯河《晚报》记者焦曼采访了漯河市郾城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也就此事进行了宣传性的报导:“在校学生和其它18岁以下城镇居民缴费为每人25元(含大病),18岁以上(含18岁)非学生城镇居民缴费为每人150元(含大病)。”(《漯河晚报》第六版报‘服务时评’栏目)  

漯河虽然是“特区”,但是,凭良心说,经济并不发达,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财政收入不过22亿元,还不及一个县级市巩义(28亿元)。除了行政事业单位与个别行业如双汇,大部分工厂的职工月平均收入都在800元左右,许多人还不到市政府规定的550元最低工资标准。从漯河市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来看,每人每年150元也许大部分低收入者都能缴得起,但是,毫无疑问,他们在获得所谓的“医疗保障“之后,必定是以牺牲自己劳动力的再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前提。  

凭心而论,单就一个人来说,每人每年比省市政府规定多缴60元算不了什么,但整个漯河市累积起来是多少呢?我们不妨以成年人为例算一下细帐。目前,漯河市总人口是250万。去掉80%的农民和10%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剩下10%仍有25万人,这些人基本上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校学生、大学生毕业、以及老弱病残之人,而且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低收入者或者没有什么生活保障。如果按一半人参保计算,那么漯河市劳动保障局和各(县)区实际上每年又从这12万多人身上白白地搜刮了750万元。那么,再加上其他类型的人多缴的部分,恐怕每年不下900万。  

漯河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利用手中掌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认证的权力,层层加码,趁机擅自抬高个人缴费标准,这究竟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还是趁伙打劫?上述简单概算已经作出了回答。

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补贴给这此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险费还没有到手,就被这些大大小小的官僚党棍们变着各种名目和手法,一股脑地敛进自己的小金库里,这种行为与强盗有什么区别?三十年来,各级政府的官僚党棍以及那些洋奴买办们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连个破救生圈也不给,就把成千上万的产业工人抛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够残忍毒辣的了,现在,由于民怨沸腾,官僚政权受到威胁才想起给那些曾经为共和国的建设辛苦半生创造民巨额财富的失业工人一根救命稻草,这些尸位素餐的家伙又在利用掌握的权力资源,把这根并不能救命的草绳作为囤积居奇的稀缺商品待价而沽,这与残忍的豺狼虎豹有何异哉!这些财富本身就就是这些劳动者创造的,本应该归还于广大人民,在全国广大民众强大的呼吁和中央政府的巨大压力之下,各级政府不得不暂时收敛一下贪婪的本性,极其吝啬地拿出这么一点点财力为失去生活、医疗保障的劳动者,为羸老、病弱、伤残和孤寡者提供一些微不足道的医疗保障,现在又被这些披着“共产党“外衣的官僚党棍们暗中不择手段地掳掠而去,这种行为与当年的国民党与土匪又有什么本质区别?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  

从诸多事实中人们不难看出,正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各级官僚们不愿和谐,才导致许多群体事件频频发生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7〕68号)第二款有关规定:  

(三)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 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人群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左右,学生和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调整筹资标准。  

 (五) 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六) 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100—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以300—400元、市级医疗机构以400—600元、省级医疗机构以600—900元为宜。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每年度不低于2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及费用支付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各地要探索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或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  

   

附2: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8-01    来源: 漯河市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同时,建立居民门诊账户;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市、县区分级统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及漯河经济开发区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市属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的医保经办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具有漯河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三)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四)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  

  第七条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城郊农村居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筹集标准为:  

  (一)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0元〔对普通高校学生、市属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市属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市属幼儿园儿童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他人员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15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30元。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应由市、县区两级负担的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 参保登记  

  (一)教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所属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普通高校及非教育部门所属的在校学生(含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登记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通过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参保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学校、幼儿园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第十七条 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的10月31日前为居民参保登记和缴纳下一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已参保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缴费年限不累积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门诊账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支出。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000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0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000元。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5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5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5%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2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参保居民外出、学生放假和探亲期间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并以办理出院手续时间确定其结算年度。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对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含技校)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六章 就医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就诊的,按照《漯河市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和《漯河市居民医保零星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心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确认。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少年儿童用药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基金,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支出,同一学校、同一家庭参保对象之间可互济使用。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地区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居民和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时申请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如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而导致居民医保基金出现预警指标或超支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开展居民医保所需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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