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人的最高的尘世权柄,一个人来到尘世的最高的权柄,不是选举,而是直接对财富分配的决定权。即,人的尘世民主的最高表现不是人可选举自己的执政者,而是人可以直接投票公决尘世财富的分配。人的国度的最高民主表现,不是执政官的选举,而是一切尘世财富分配的公决权。即,尘世的财富无论在谁手里,通过何种方式,人有权以某种程度去决定其归属。
2 无论一个人的财产如何合法的获得,在人的宪法中应明确地宣示:人类无论多大的尘世功勋,无论多么大的高效和智慧,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如何的巨大,他拥有的财富若超越了一个限度,即使是合法取得,他也无权拥有,这既是对其贡献的承认,也是对其贡献的否定。在人类命运中,在人的尘世上,无论一个人对整个世界的努力和贡献多么卓越,他依然无权拥有超过比如平均收入的“一万倍”(该数字仅为举例)。即,明确的在人的宪法中指出,一切尘世功绩都不会使人有权获得超越一万个人的尘世生活条件,尘世中人的命运不可能会出现一个人的功勋可以抵达上一万个人的劳作,即,规根揭底,人的尘世劳作无论多么的伟大,都不会,也不可能超越寻常人劳作的一万倍,一个人的尘世努力的最伟大的境地仅仅达到他高于众人的一万倍或者某个数字,仅仅抵达可以令自己有权获得在尘世上彻底无忧的岁月的程度,人的时日不会停止,即尘世上任何一个人的劳作都不会使一个人可以千万倍于众人的业绩。因此,一个人的最高收入权柄,尘世有权对其作出限定。即,明确地宣布说:人有权限制任何尘世上的最高收入权柄,无论其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对整个人世命运的最庄严法则的确认。尘世上最终的,一个人没有任何能力超越于众人而生存,在一切方面都无权超越于众人,因此,他的尘世劳作的最高收入权柄,在一切人的律法中尘世有权限定之。
3 总的原则确定后,肯定这个具体的限定数字,比如,普通人的尘世拥有财富的平均水平的“一万倍”,即一个人在尘世上可拥有的最高财产限度。该数字,有权在人的历史和社会进展中获得调整,该数字目前仅为示意。
可以举例说,以“千万元”为限,任何高于此数值的财产,尘世都有权剥夺或宣布他无权拥有。
4 为防止社会精英阶级消极对待财富的创造和领导起见,避免打击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高于一千万的财富,政权有权剥夺某个可调比例值,比如90%,无论其是否合法取得,剩余的10%部分由人大监管,当他的财产损失出现意外时,有权获得申明对该财产的补偿权,即人大补充并返还,但有其年限,若超过其年限,无权再申诉,仅有权获得“人之无忧岁月”之体恤。人大应监管之至某个期限,并以之成立“杰出功勋基金”,对若干年后出现的精英再次穷苦现象实施救助,即肯定其尘世功勋曾经使得他有权在人世上获得体恤和无忧的尘世岁月,但该无忧的尘世岁月并不超越过寻常人的生活水平。
5 财产的消费和积累:一个人在10年的财富积累无权超越“一千万”,这是个动态总值,即其消费额以某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即当期内其财产的累计和支出不该超越某数值,防止他以大额的巨大消费来逃脱。
6 财产的继承:一个人的尘世继承的最高额当以现有加继承总值,不得超过“一千万”,若超过部分,无权继承,自动划为公有财产。
7 最高额基数的调整权:为使整个尘世体系体现动态的调整,进行贴合时代的进展,该最高额可以获得调整,以便跟上尘世形势和社会财富的发展。
8 新的最高调整额的发起权,归全国级的人大,即该最高额的提出和修正,尘世上仅仅人大有权作为全国的代表去发起。
9 发起的周期,以10年,或,15年,或20年为一个周期。即人大在10年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向全国人民提起动议,主张调整该额度,以便取得新的尘世公正。人民以全民投票公决的方式,对该最高额的调整实施批准。若公投不过,无权调整。即:A该权限为全国级别,即,整个尘世级别,B 仅全国人大有权发起,但需人民公决批准
10 调整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一:公决额度体系有两个数字构成,A ,新的10年或15年内的最高额度基数 B,人大可以获得的校正悉数。
11 校正悉数的设计原则:对人民的票据作出制衡,即人大有权在全国人民基本同意其额度基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形,实施对最高额度的额外奖励,即如果全民同意“一千万”为新的额度基数,并且人民同意授权人大5%的调解额度的话,人大有权根据社会真实情况,作出适度的调整,在额外的批准额度上上浮5%个基点。该原则的设计是对人民的可能的“不公正”要素的抵制。但,人大无权连续3个公决期间内连续使用该上浮系数,即,如果在第一个10年内,人大上浮了5%,在第二个10年内又选择上浮了5%,则,第三个10年内,停止该系数的出现,即停止涨额。体现出对尘世财富最高额增长速度的限定。
12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二:每个数字,无论额度基数,还是悉数,均以多个档次悉数形式,提请全民公决,比如,额度基数,人大提起三个档次,1000万,1500万,2000万,给人民三个选择,人民公决该三个悉数中的一个,以简单多数的形式确定。系数的公决也如此。
13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三:在基数和系数之外,另外票选公决是否对该设计的最低基数满意,比如,上例中,人民公决时若发现当代财富额应该在1000万,但人大却忽然设计一个5000万出来,严重背离人民的意愿时,人民有权投出第三个总的衡量值,即是否同意在该最低基数基础上讨论公决,若不同意,可投反对或者弃权。公决票选设计时应该在最后体现该抉择权,防止人大与尘世剥削阶级联手操纵。
14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四:若在一次公决中,出现人民中15或20%的人对该最低基数反对或者弃权,则公投作废,重新设计,若两次出现作废,该界人大自动倒台,由政府宣布解散该界人大,重新选举。同时,若在一切公决中,出现人民中由25%反对或弃权该最低基数,则该界人大自动倒台,解散,重新选举
15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五:上述设计的原则是,无论该界人大是否有意倒向最富阶层,一旦出现人民的反对和愤怒超过30%,即认为该界人大试图联合新的富有阶层对人民进行剥夺,无论其有意与否,该界人大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和人世权柄,再次代表人们出现在代表席中
16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六:倒台的人大由政府自动宣布解散,由人民重新选举,此时,原有设计额度基数自动作废,维持上一期限时的额度,且该期限内,富裕阶层无权再享受任何系数的上浮,并且每出现一次该现象,逆向惩戒富裕阶层一次,即,在原有基数上,下降一个百分比,作为对富裕阶层试图与人民博弈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惩戒,无论新富阶层是否有意篡动该行动。这将限定富裕基层对人的尘世权益的不当追求和扰动。但该惩戒不会延伸至第二个期限。
17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七:该界全国人大倒台后,人民选举新的全国人大,同时,宣布此界人大成员无权再次当选人大,仅30%的人员有权继续再次当选,且,该30%的人员不在人大核心成员之列或骨干之列,即所谓的人大常委之中。无论该骨干或者核心成员和领导,是否有意博取人民利益,都视为应该对之负责,即道德上无权再次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且,任何倒台的人大人员,无权再次进入任何公务员系统,包含政府,人大,所有级别之政府和人大,即,他仅有权投入民间生活,而无权再次进入公务员体系,即无论当初他是否有意博取或与民争利,在此都视为“有意博取”。以此作为对其生涯的惩戒,但该惩戒以10年为期,过10年后,他可再次自由。
18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八:选举出的新的人大,无权在就此期的最高富裕额度进行发起,自动顺延至下个年度。
19 公决选项的设计原则说明之九:公决的发起在人大,政府即执政系统无权发起。但,有义务旅行对“不义”人大的解散。在解散期间,组成过渡期人大。
20 额度调整期限内的复杂局势:额度得以调整后,迎来一个巨大的复杂的调整期,该过渡期内的诸种情形,有待在实际中摸索。跨年度的额度决算,若有提高,则额度先以上一个额度先行衡量,再由人大根据新的额度补偿跨年度的差额。
21 漏洞坊堵和惩罚体系:若富裕阶层以各种方式藏匿收入,则一旦发现,政权有权罚没其部分财富,即,他隐匿巨大数额的财产,一旦发现,予以剥夺外,将其当年的财富罚没至仅剩500万,即允许额度的一半,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形浮动,但该类财产损失,不再考虑“杰出功勋基金”的申诉和补偿,一经发现,其过往的任何申诉权消失,仅拥有“人的无忧岁月”权柄。
22 对海外藏匿的方法,应该设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追查。尤其防止富裕阶层以生活和经营名目将所得藏入海外。
23 国籍和公民权的监管:生为国度的公民,若移居国外,更换国籍,政权有权剥夺其50%的财产拥有权,即,当他提出申请更换国籍,以逃避整个财富监管时,国家有权抵消其任何“杰出功勋基金”的权利,并剥夺其50%的人世财富。
24 对外国投资企业,进入本国经营,国内审计不计算其拥有财产总额,而审计计算其在国内的累计所得,该所得依然遵受最高额下的50%这以比例(因为国内人士的财产拥有可能以不动产而非薪水的形式获得,故,纯粹薪水所得中,外国经营人员,不得超过额度的50%),无论他为哪国企业的公司效力,该企业欲进入国内经营,任何个人所得一样监管,无权免除此监管。即企业营收与个人营收间区别对待。
25 股票和投资收入的计算。以期权交割的形式计算,无论该投资人在决算时刻来临时,是否兑现为现金,以当日的股票金额换算。因,股票投资的属性的反勤勉和投机性,该类资产的收入之折损,不由“杰出功勋基金”补偿。以惩罚和打击大股资金对股市的非法干预。
26 总体上,该案实现对富裕阶层的审议,实现对全国人大的10年期限内的检查和审议,将人大实施对富裕阶层之监控的工作加以审视,给人民以权利以惩戒这两者:A ,富裕阶层的贪婪 B,当权者与富裕阶层的勾结。
27 但上述仅为10年期内的对全国人大的审核。5年为期限,每界人大和政府的施政成效,由每次换届时人民公投进行审议,该审议含县级人大,省级人大,和国家级人大。该法案另有《税务联动法案》说明。
28 总的原则:实现尘世上任何人无权以超过千万人的水平生活的这一崇高的公正宗旨。实现真正的人的主权,人民的民主和专制制度。而一切权柄中,最大的尘世权柄不是别的,决不是对行政执行官的选举,而是对财产分配的审议权和决定权,公投权。
29 该法案,强调出人民的权柄究竟在何处。人民以审议财富分配的公决形式,实现对人的尘世的统治和监管,这是尘世上最后的政治形式和公正之体现。该法案,将首先贯彻人民对尘世财富的审议权。这是一切政治中最不会被欺骗和玩弄的权利。该法案拒绝对资产阶级的可笑的三权分立的耍弄进行承认。拒绝承认尘世上人的最高政治形式是可笑的选举权和分立,相反,明确提出人的最高尘世正义,及其正义的最高政治形式,不是选举权,而是财富决议权,即人民有权决议对人的财富之分配。
30 若当代政权拒绝行使该法案,则民众有两个选择:A ,大力强烈推行改革之诉求,若发现一切当权阶级出现虚与委蛇,欺瞒和哄骗手段,则B,以革命推翻之,在新的国度开始前,确立这个人民之权柄。
31 若民众出现历史性异动,比如,因为仇富,拒绝对应该表扬的人类功勋不公正的拒绝表扬和奖励,则人大有权制衡,即在某个限度内实施对高于人民许可的表扬。但,总体上,任何权柄都无权过高的越过人民的意愿,对任何行为进行过度奖励。在尘世上,该法案将呈现出人民真正是尘世和大地之主的清晰形象和尘世宗旨。
32 该法案会引起巨大的历史动荡,激起新的历史斗争,将带来可能是新的历史苦难,我希望能够优先以改革的形式抵达,而不是革命。
33 人的尘世命运是独立承担和共同命运承担的深度的融合体,最后的尘世解放是以人的共同命运意识的来临为信号,人的国度,将以人的独立承担以体现效率和劳者得到奖赏而懒惰得到惩罚为主,并在最高限度上,限制人的极化和巨大分配不公,以便从资本主义私有化苦难中“暂时”解脱出来为目的。
34 关于上述“人的尘世命运之逻辑,独立承担和共同命运意识的来临”等,请期待我的陆续论述,见未来文章之《人的尘世命运的逻辑和苦难-我的政治学笔记,兼论毛邓之路》。
35 未来我将陆续增加我构思之四大法案的其他三项。简述之,一《死刑惩治法案》:废除死刑,民不以死论罪,而独留于公务和行政,即人以公务和行政图谋人民之生命和利益,则以死重罚之,该法以民之审告而发起,监察官核定裁决该现象是否成立,而行政和公务员以自己申辩“无罪和举证”,即监察官一旦认定该民遭受了行政不公之有意待遇,则立刻宣告某官员有罪,即他若无法证明自己之无罪,则按有罪推定。而民之刑法则以无罪推定。此其一。行政诉讼中若官无法证明自己清白,则自动下台,但监管官若以举证之例子,证明该官以有意图害之举动,伤害人民,则一旦举证成功,死刑,若不能证明,则又是一个无罪推定。该法案之精神,以严刑审视官员和公权力为目的,以正吏治,开始即宣告:人可以不必去作官,若作官,可以,必须承担严酷于民数倍的刑罚之法则。并,首先以取消民之死罪,而加重官之为非作歹之惩罚的迹象,即独独为官保留“死刑之震慑”。 二 《人民补偿法案》和三 《税务联动法案》,立意开篇即宣告,一切公务员体系内的薪金收入,仅由人民税收组成,任何其他公有性收入无权进入公务员酬薪体系。一国“主席”之行政团队选举上台时,即以全国大选结果公布等形式,向全国昭告一个新的帐户的领取。即,国家主席和人大主席的上台,(两个公务员系统),都向全国媒介公示,该仪式之主要精神,即当全国之面,公布对某个帐户之领取,比如,胡锦涛上台,则当日,以审领和继承“胡锦涛帐户”之仪式告颂天下,此刻起,一切其领内的公务员薪水所得,今后从此帐户开始。该帐户开始将明列当年全国公务员薪水之预算年度总合和小额度的机动补偿额,此后,一切公务员之薪金仅可从此帐户出,其他帐户不得支出。该帐户资金金额来源,全国境内唯一一个来源就是人民之税收,任何其他财产收入都不得列入该帐户开支,由人大监管,人民监督。比如出卖国有土地之收入,划列进入此帐户则为违法,即以此首先厘定“民养官”之宪法尘世法则。该公务员体系的收入将仅从其中取得。贯彻这样一个法律准则,“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民养官”之崇高尘世法则,若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则,民有权罚之。官之所得仅在此“胡锦涛帐户之内”,若行政团体有效和公正,则奖励,否则罚之,如何罚?比如,以往,你若丢一钱物,前往公安报案,公安则应之以好了,你先回去吧等辞,实际上他不作为,那么好,如果他不作为,或者,作为而无效,无论这是否有意,以“民豢养官”之尘世宗旨,则民可申诉,并罚之,因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社会功用你没有能够实现,而黑社会尚能兑现之,何以政府却推卸?若民损失一物,而官无法追及,则从该帐户内,赔偿该物价值的十分之一。即,民以税收养之,则官该承担此责任,若不能,民之损失不能独有民承担,以惩罚之原则,彰显对官之未尽责的惩罚,即,官吃官奉,必得作人事,若不作,好,民必罚之。所以,要义,1 ,以政权形式严厉封锁该帐户的入项,仅以民之税收的某个百分比,比如30%为官员全体薪水之所得,若不作为,则罚,以减之,以惩戒官之不作为。若,官之乱作为,和贪赃枉法,则以死刑惩戒法案震慑之。即以丢失物品报官一事为例,官,常常说现在案子太多,办不过来。问题是,现今之局面,即多到办不过来,不是民之责任,而是官之早不作为积累而来,民在此中无任何过失,一切乃官之过。因此,罚之,以此校正官之不作为。任何行政不作为,都要罚,即,以减少官员总收入之形式惩戒之,冤假错案,现在已经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那么该类不作为和乱作为之人民补偿法,自有其天理,足以要求官员承担责任。以往的国家财产权的定义往往混淆,比如,他们枉自将国有资产的收入充作国家赔偿的资金,这是不对的:你因为不作为和错作为,而损坏了民,你有责任,而民无责任,你却以全民的财产去赔偿某一个,为你自己的过错使用全民的财产,这样的国家财产的定性是错误的。因此,厘定国家和公务员产权之区别,有着最为重大的尘世意义,明确:1,国有资产无权被用来支付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国有资产是人民之资产,不是公务员资产,2 ,公务员资产,该资产以人民养官的形式定义,即,人民税收的部分拿出来,用来作为公务员的薪水,当公务员的作为不能实现其责任时,以减少公务员的所得来惩罚之,审查之。
该审查的体现,有两个,1,日常行政行为的赔偿,如上所述,日常乱作为和不作为,以无罪论定,但以罚款惩罚之,利用功器有意加害民众,,则一旦被举证和推定,刑法最高以死刑审核之。我忧虑这里有一个漏洞,若因为不作为而罚款,则可能被官员们利用,有意不去以罚款掩护犯罪,这样到是个危险,这样罪犯将在稍后以报酬形式补偿被罚官员。这可能是个漏洞,但,应该有这样的博弈过程,A,任何行政赔偿,不是从该公务员的直接工资理扣,而是直接扣除省或市一级,或直接到国家级的总工资理,每次惩罚都以明确公示的形式,告诉最高领导人,则最高领导人,必会控制和追究该罚没款的大小,就会审视之,若高额,则有校正之可能。B,这里有个民与官博弈的过程,若民众以排山蹈海之力和海沙之亿的规模去罚没官员的薪水,则,最终可能导致官员在其博弈中日渐损失巨大。C,在日常的惩罚性之外,还有个总的惩罚,即年度的定期审核,此即我说的《税收联动法案》,每年,由公民全民投票公决出上一年度,对执政者的团队的满意度,若总体上不满意,则下年度,对公务员帐户的支付金额打折扣,比如,满意度不满60%则下年度,人民税收支付给公务员系统的工资总额折扣至50%,若达到70%,则维持去年的总额,若高于70%则增发公务员的工资总额,另外,执政团队的考核,直接关系到税收征收的幅度,当执政团队满意度不及百分之60时,其全国各种税收征收额度在全国范围内自动打折,降低至70%,无论何种税种,人民自动有权削减税务,即使该税务并非专门为公务员支出而列。这是,在执政者和社会公义间取得平衡和制衡,因为,一个达不到满意度的执政团队,有可能是能力不及,但也可能是本身就图利而非为民服务,而政治之公义,则视为“有意图利而害民”,即,以恶意视之,即在尘世上,以最警惕的态度审视这个人间最大可能为恶者。(官员对尘世的影响之大超越你的想象,他们的为恶,直接影响了人的尘世命运的,直接奠定了人的尘世幸福与否,请看我的《尘世命运发展的被动逻辑》文章,因此,应该以最大的警惕监护尘世上最大的不幸之源,全人类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取得最深切的共识,总之,最后的宗旨是,让为官不再是可图利之尘世捷径,务须保持该团队之竭力为民谋福的实质和灵魂)。另外,执政和人大的两个公务员体系,每年先后举行这样的公投,执政团队满意度的全民公投,先进行,以每县的形式进行,薪水和奖罚以县的单位权衡,而省级和中央级的权衡,不再举行,仅以所有县的综合来计算,以此定义总的中央级的满意度,当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人民对中央级的政权施政是满意的,但对地方却不满,此时,也应该以县为单位进行,这是因为,具体到每个县,对人民的执政才更深切,比如法制,审判的公平等等,这些是不可能在中央级实现审查的,最具体的事物发生在近处,并且人民最了解这个近处的事物,而中央无法实现对地方的监控,即使再正确,人民依然受苦,受地方之苦,这样的执政团队到底是否值得肯定呢?不,并不值得肯定!!!人民以县级的审核来制衡和迫使中央更加监管地方。另外,县级离人民的尘世道路更近,人有权在这个视野内审视自己的尘世是否幸福,对人的执政是否满意,全国范围内,即使奥运会多么伟大,但地方法律的不公,依然不可能抵偿人的苦难,因此,必须以县为级,评价一地区,一省,一国的执政。而定期审议完了县的执政外,决定出对其奖惩后,由人大实施之,即,每次在公决完了行政之后三个月,再审议人大对行政的奖励决定是否公正,具体说就是,人大在三个月后确定是否实现对执政团队的奖励,来年的征收税务的幅度,并把这个作为发起,类似于《千万元法案一样》,若发起奖励 ,则人大把这个作为一个提议,向人民发起公决,看人民是否同意该决议,若同意,则落实对执政团队的奖励。若不同意,则另发起。同时,该发起,还将提起两个公决项目,第一,对执政团队的奖励是否满意,第二,同时对人大的工作实施是否满意。将两个系数作为一个综合的奖惩体系,比如,若对执政团队的奖励超过了某个比例数的人不满,投反对和弃权票,象千万元法案那样,比如,15%的人反对,则可以怀疑“人大”与“执政团队”勾结,无论这是否有意,人民有权怀疑,若30%的人反对,则立刻人大倒台,重新解散,并选举,同时执行同样的惩罚条例,即70%的人不得再次进入人大并且上届人大之领导层,不得再次进入任何公务员体系,无论执政团队还是人大团队,作为惩罚。
但是,对人大的审议,将不只是由对该公决项目的审议决定,对人大的审议由两个项目联合制衡决定,比如,30%的人不满意人大对官府的偏袒,但是若70%人对人大的本期工作(包括人大独立于对行政团队监控的立法工作等)基本持满意态度,则人大有权免于倒台。即,把人大的工作分解为两个,1,对行政团队的监控,2,自身工作的成效。前者反对者越多,则自身成就再大,也要下台,若前者反对数量在某范围内,而自身工作也获得部分赞许,那么可以有权选择维持该议会继续,不解散。这需要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去综合的实现该制衡和平衡。当然,若人大对行政团队过于袒护,或者,狼狈勾结,自然,百姓对人大的团队自身工作的满意度不好,这样,将有较大的几率实现对人大的监管和对行政团体的同时监管。
上述即为我未曾公布的其余三大法案简介,目前还在构思和完善中。极可能,你会觉得它可笑,不会实现。但,我敢肯定,若实现之,则当代一切权贵必惊惶,而他们惊惶则一定可以证明该法案具有整肃乾坤的巨大尘世公正之处。但愿,我的这些设想不是玩笑和幻影,或者是丢出来打了水漂。最严肃的思路是:人民审视财富的分配权和决议公投权,厘定国有财产的定义,公务员薪酬系统的厘定和分割,公务员执政的惩罚体系的建立,这些,是最终迎接人的国度到来的政治形式,是人的尘世中的最后的政治归宿。即,牢牢把握财富的审视权,把这个作为对人类一切权贵和不劳而获者的奖惩体系。抛弃可笑的资产阶级把戏中的那种三权分立的“闹剧”。选举和人才及执政团队的遴选,并不重要,即,如何选举或者获得人才去执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有权以财富审视之,监察之,惩罚之。
对于公务员和富裕阶层的打击将有力的确保整个尘世命运的部分和某个限度内的公正,并且使活跃的人世创造活动不受到打击,以保证人的创造积极性,肯定部分人的功勋的杰出性。
在一切特权阶级中,有两个阶层需要堤防,1,富人,以千万元法案审视之,限定之,2 ,执政者,以三个公务员审核法案,审视之,限定之,严厉审戒之。 3,对于国有企业中的法人代表,这个模糊阶层,其实有千万元法案审视之,自然,对这个国有企业中法人的“杰出功勋基金”可以适度加大奖励和放宽。但,若他们触犯,则惩罚应该一点也不逊于其他富裕阶层。
我渴望能在尘世上,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专政”。
这才可能是,也许是,最真实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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