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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为何总要以非法手段来实现?

支农 · 2008-11-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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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闻消息:11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反映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最多时约2000人。18日零时左右,部分上访人员冲击市委机关,砸坏部分车辆和办公设施。截至凌晨2时,大部分群众已经离去(链接:http://news.163.com/08/1118/07/4R11GK8R0001124J.html)。  

又一起群体性暴力突发事件。大家对这已经不陌生了,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所谓的深圳袭警事件以及以前发生的一系列的类似事件让人们对此类事件已经不稀罕了。在这类事件中,参与人数众多,一般都会发生暴力冲突,造成财产损害甚至人员伤亡。事件起因多半是少数或极少数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就拿本次陇南事件来说,虽然整个过程的细节我们还不清楚,群众的要求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规定,还不好说,但群众上访却是法定的权利。为什么合法权利总要以非法的手段来实现呢?  

大约在二十年前,报刊杂志上经常有这样的文章,一个人受到别人欺负、残害,长达几年或十几年,后不堪忍受,愤起杀死那个欺负、残害他的人,然后是评论,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俗话说得好,站着说话不腰疼。评论人认为,法律的武器是万能的,只要拿起来,就无坚不摧,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受立法水平及执法水平的限制,并非无所不能,至少直到现在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整个环节在内的法制环境,还不能保护所有弱者,弱者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不能获得保护的情形比比皆是。与二十年前不同的是,当时法律不能保护弱者的所有权利多是因为立法上的不足,而今天却更多地是源于执法和守法上的缺陷,而守法上的缺陷又多是因为执法部门不能自觉守法。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还需要有一批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具备执法所必须的伟大正义感的执法队伍。然而在这方面,我们欠缺。所以群众经常如是问:你们的执法程序合法吗?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你们的执法来实现,为什么你们该执法的时候不执法?不该执法的时候却偏偏乱执法?为什么你们就应该保护我们的安全,财政为你们已经列支了执法经费,你们却还要我们交保护费?当合法权利不能通过合法手段保护的时候,群众的不满不是正常的吗?当涉及生存的合法权利通过合法手段得不到保护的时候,群众除了选择非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有其他选择吗?莫说群众是法盲,当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也会查阅相关书籍,也会咨询明白一点的人,但当他们吃了一次次闭门羹,一次次合法诉求的表达碰壁之后,他们为了网破可能只好选择鱼死了。  

在官方对此类信息的披露中,我们总是会看到“不法分子”“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的群众”这样的描述。这样的描述明显是轻率了。我这么说并不是没有根据。因为事件过后,我们并没有在官方随后的信息披露中看到,“别有用心”的人究竟是谁?用的是什么心?依常理论,“别有用心”应当是与国家政权作对,或是与地方政府作对,或是想把某一个领导搞下去,换另外的“别有用心”的人做领导,或是“别有用心”的人满意的人做领导,我们最后并没有看到有这样“用心”的人。那么这个“别有用心”应当如何解释呢?唯一的解释就是用非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人。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这个用心能算是“别有用心”吗?如果是,那么“别有用心”应当是个褒义词,然而从披露信息的语气上看,却明显是个贬义词。这么一看,“别有用心”的人并非是实施了过激行为的群众,因为他们并非“别有用心”,而是信息披露人或其幕后的主使人。“不明真相的群众”究竟是不明什么样的真相?为什么群众总是不明真相?我们原来可是一直说群众的眼睛是怎么样的来?瞧,我也忘记了。忘记是忘记了,可我大致记得群众并不是总会不明真相的。从事件看,所谓的“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不是真的“不明真相”才实施过激行为的,反倒是他们明白了有关部门“一推、二托、三磨、四和稀泥”的工作模式,自身合法权利不知到何时才能得到维护的“真相”,才选择了实施过激行为的。看来是群众明了有关部门的“真相”,而有关部门却不知道而误认为群众不明真相,其实不明真相的是有关部门。“不法分子”的表述也不当。“不法分子”是人民的敌人,是以与人民为敌为职务的。一个普通公民偶尔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在特定时刻针对某个人实施,应当称为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称为罪犯,但却不应称之为“不法分子”。因为该公民并非以与人民为敌为职业,实施一次违法行为后,或是因为过失或是因为故意,都是由特定条件引起,被处罚后或服刑完毕后,只要没有特定条件或是改造成功后即便遇到特定条件,也不会再实施违法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有关部门在披露信息方面存在问题,正确表达方式一般应当为:“别有用心”的有关部门领导煽动“不明真相”的有关部门,将因合法手段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从而选择非法手段的违法行为人认定为“不法分子”,“不法分子”采取了过激行为,对于他们合法的权利诉求,有关部门因为形势所迫必将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事后将严肃追究“不法分子”的责任。对于明白真相的群众,没有积极参与的,将不再追究责任。希望群众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等等。  

“别有用心”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不明真相”的有关部门已经习惯了相关词语的用法,并且一直乐于使用相关词语,这种现象导致了突发事件善后处理的困难。既然已经认定了“不法分子”,事后不处理似乎说不过去,然而要板起脸来处理,这些“不法分子”之不法行为却是因为有关部门的“不法行为”在前引发的,要处理他们,应当先处理在前的“不法行为”人。无论出于怎样的考虑,要想堂堂正正的说出来,都不容易。但从实际上来说,有关部门的事后处理还是比较妥当的,比方说考虑到所谓的“不法分子”并非别有用心,实施“不法行为”确是事出有因,而且与自己先前的“不法行为”有脱不了的干系,因此一般都是从轻处理,从而避免激化矛盾。既然如此,何必一开始就匆匆忙忙地将人家界定为“不法分子”呢?结果搞到后来,自己也说不清谁是“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谁是“不明真相的群众”。矛盾多发期,发生矛盾也正常,自己工作不到位,明白了想办法改正就是了。明摆着是自己的错,想也不想就推到群众身上,先给群众扣上一顶大帽子,这样既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及时纠正自身的错误,实在是愚蠢至极的举动。本人考虑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怕自己头上的乌纱被晃动了。殊不知如此做法虽然有可能保住自己乌纱,但矛盾被隐藏下来发酵,把炸弹留给了下一任,把不稳定的因素留给了社会。  

用词不当带来事后处理的麻烦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一方面造成群众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还是不能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依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诉求得不到答复的情形还会存在,而群众又得到了一个信息,通过合法途径是维护不了自身的权益的,只有把事情闹大了,上层关注了,问题才会解决。这是有关部门向群众传递的一个危险信号。  

本人清楚,任何政府或部门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没人希望社会动荡,然而有些部门的所作所为,却在引导社会向动荡的方向发展。有人总是认为权力可以实现一切,可以让雪埋住死孩子,可以让纸包住火。我不知道这种人想过没有,一个公务员因为认为自身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处分,他都可以申诉到中央,他都能让他的顶头上司十分难看,那么当数以百计甚至更多的群众怀疑自身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的能量怎能会小于一个公务员呢?  

周星弛在他的电影《武状元》苏乞儿中对皇上说过一句话,“我们丐帮弟子的多少不是我说了算,而是你决定的”。在这里,道理也一样,群众是不是采用合法手段表达自身诉求,也不是群众说了算,而有关部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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