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石家庄市中院制造假破产案
举 报 信
――揭露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997年制造石家庄市电机厂假破产案
举报人:郭景洲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职工
被举报人:刘秉祥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 现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政府 原市长张二辰(因受贿罪已撤职判刑)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原机械工业局(已撤销)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职工,向中央揭露一起假破产事件――1997年石家庄市电机厂假破产案。原石家庄市电机厂是1954年建立的国有企业,以生产出口中小型电机为主要产品。1996年9月6日,经主管机关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现已撤销)批准申请破产,于1996年9月16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还债程序,于1996年10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宣布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公告,于1997年1月10日市中院裁定破产终结。
市中院在(1996)石法经破裁字第9-3号裁定书中写到:
经对资产进行评估,石市电机厂土地、房产、设备、存货价值计9240万元。经公开拍卖,无一家单位申请总体收购。经与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多次协商,以9240万元整体收购,并接受安置破产企业2465名职工。破产期间,收回债权及破产企业原帐户存款、长期投资计380. 82万元。
现有13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额为21278万元。从破产财产总额中支付安置职工费、优先受偿的债权后,仅剩116. 82万元,已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再按清偿顺序清偿。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1996)492号文件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终结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
再清偿。
二、 原定于1997年1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取消。
…………………………………………………………………………….
据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原厂长、现艾力格不锈钢制品厂厂长梁树生厂长说,当年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与电机厂之间只有文字手续,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并没有拨出一分钱收购电机厂,没有接收电机厂的土地、厂房、设备,也没有安排电机厂人员。
破产清算组于1997年1月30日向市工商局申报注销石家庄市电机厂工商注册登记,1997年10月21日收缴公章、执照,被正式批准注销登记注册。
但是,在1997年1月29日,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批准成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批准该新厂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地(自然包括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房、设备转为固定资产),任命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刘秉祥为新厂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留用原厂1350名职工。市工商局于1997年2月17日批准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注册登记。
随后1997年4月,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向市外贸局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市外贸局又向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又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1997年4月21日,国家外经部(1997)外经贸政审第963号文批复:“同意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更名后,原经我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变,请公司凭此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认为1996年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破产违反法定程序,是一次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应该宣布这次破产程序违法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我的有关陈述如下:
一、 摘录网上文章,文章代码:
http://www.p5w.net/p5w/home/stime/week/200312190829.html
财经周刊网
《破产法》艰难临产 (节选)
2003年12月21日 11:33
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说,中央政府实行破产额度控制,也是迫不得已。除了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外,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也是直接原因之一。破产企业清算中,银行的债权往往落空,银行也就不愿让企业破产。于是,国家就从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冲销额度,用于企业破产。1995年是50个亿,1996年是200个亿,1997年是400个亿,1998年到2000年都是400个亿,2001、2002、2003年都是500个亿。
“这等于中央政府拿钱去让国有企业搞破产。”李曙光说,但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很快就诞生了怪胎:各地出现了大规模的假破产。地方政府、法院、企业坐在一起,三堂会审,给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做假破产案,进行破产宣告,然后挂上另一块牌子,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破产程序,就是如李曙光教授所说的一个典型案例,这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计。
二、《破产法》第九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破产法》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
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在破产中没有依法组成债权人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债权人没有组成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没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没有讨论通过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的收购方案,没有审查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收购资金是否真的进帐,是否有土地、厂房、设备、存货移交的手续,没有审查财产分配方案。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这些法定的程序,清算组有什么权利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没有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审查结果报告,市中院凭什么做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因此此次破产中破产清算组和市中院非法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因此市中院的(1996)石法经破裁字第9-3号裁定书是违法无效的,此次破产也属于违法无效行为。
二、 裁定书中说由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以9240万元整体
收购,并接受安置破产企业2465名职工”。
既然是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已经整体收购破产企业,那么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就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但是在清算组申报注销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后却不见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进驻,没有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申请注册新企业,却是在清算租1997年1月30日申请注销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前一天,即1997年1月29日由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在原地建立了一个新厂――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任命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刘秉祥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土地、厂房、设备及工人1350名,而却不见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出来干预,岂非咄咄怪事?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有什么权力可以这样处置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的土地、厂房、财产和人员?
事实上,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与电机厂之间只有文字手续,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并没有拨出一分钱收购电机厂,也没有安排石市电机厂人员。
三、 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批准成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使用原石市电机厂厂地的证明中说:“为尽快使破产企业起动,安置好职工,准备在原厂址建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该厂仍是我局下属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仍属新建的企业。”
既然石家庄市电机厂已经破产注销登记,还怎么能启动?既然职工已经由市农机厂全部安置,还有什么必要再继续“安置好职工”?
四、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终结后却向外贸部门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并得到国家外经部的批准,一个已经破产终结的厂子怎么能又更名呢?
五、石家庄市电机厂到1997年10月21日才被批准正式
注销停止法人地位,它已经被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整体收购,而市工商局于1997年2月17日批准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注册登记。
这就是说,在旧厂还没有停止法人资格的时候,另一个新法人已经同时使用同样的土地、厂房、设备、人员进行生产了。
进一步说,在1997年1月29日――1997年10月21日期间,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法人,岂非是天下奇闻?
那么,怎么来判断这一起破产事件呢?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假破产真逃债的“金蝉脱壳”计,确切的说,是更名重组,只是换了一个厂名的牌子而已,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不过是为了应付债权人、逃避债务的龙套而已。
这个终结破产裁定书,从文字看上没有问题,既终结了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债务,又使以新名字出现的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不承担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债务责任,这是多么巧妙的法律游戏?但被坑害的是债权人。
果然,在直到今天的互联网上仍然悬挂着网文,证明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只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重组。请看从网上下载的文字,中威电机厂至今对网上的这些信息没有发表异议。
石家庄国资信息网
http://www.sjzgz.gov.cn/art/2005/05/08/art_70484.html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1.项目单位概况 1.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企业英文名称 Shijiazhuang Zhongwei Electric Motor Factory 法人代表 刘秉祥 电话及传真 电话:+86-311-6974127 传真:+86-311-6034041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东区工人街8号 注册日期 原为始建于1954年的石家庄市电机厂1997年3月重组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约合362万美元) 企业性质 国有 企业类型 中一 所属行业 电机制造业 主管单位 石家庄市机械行业协会 占地面积 7.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2.4万平方米 职工总数 1081人 人员结构 行政管理人员:45人 工程技术人员:41人 研究开发人员:80人 销售服务人员:55人 生产人员:860人
………………………………………………………………………
中国制造网
石家庄市中威电机厂 公司信息
注册年份 : 2002
最近登录日期 : 2008-05-30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是97年重组的新生国有中一型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和自营进出口权,是导入了CI战略并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现代化新型国有独资企业。 我厂现有员工1087人,资产总额1.01亿元,主导产品为单、三相小功率电机和中小型异步电动机……(以下略)
…………………………………………………………………………
http://www.1125.net/YPDisplay.aspx?id=116086
公司名称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原石家庄市电机厂)
注册资金 5000万以上
公司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工人街8号
企业法人 刘秉祥
声明:以上企业信息只提供参考——1125.net信息化小组敬上!
…………………………………………………………………………
这就是在1996年由市机械工业局导演,由政府、法院、企业共同演绎的一场假破产真逃债的闹剧。
现在我作为国家的一位公民,向中央和有关部门举报这起假破产真逃债违法行为。不仅如此,据说当时存在非法转移资产的事情,2004年曾在厂大门口张贴过一张未署名的告示,说当年破产时有整车的漆包线、电解铝、电机、进口机器等拉出工厂存在一个租赁的仓库,压价出售产品,据说还送给法院9万元。厂内很多人都有这种议论,我也向市检察院反映,但一直没有落实。
在此案前后,石家庄市的其他破产案是否还有类似的假破产案?
请中央和各部门派人调查此次假破产事件。
附:有关证据材料
此 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政法委
国家国资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政法委
石家庄市政法委
石家庄市工人
郭 景 洲
2008.11.20.
证据目录
1.破产终结裁定书
2.机械局关于用地证明
3. 中威电机厂成立决定书
4. 刘秉祥任命书
5. 石市电机厂注销登记申请书
6.中威电机厂开业登记申请书
7. 外经部同意更名批复
(注:此举报信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并准备向中外媒体和记者公布材料)
――揭露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997年制造石家庄市电机厂假破产案
举报人:郭景洲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职工
被举报人:刘秉祥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 现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政府 原市长张二辰(因受贿罪已撤职判刑)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原机械工业局(已撤销)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职工,向中央揭露一起假破产事件――1997年石家庄市电机厂假破产案。原石家庄市电机厂是1954年建立的国有企业,以生产出口中小型电机为主要产品。1996年9月6日,经主管机关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现已撤销)批准申请破产,于1996年9月16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还债程序,于1996年10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宣布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公告,于1997年1月10日市中院裁定破产终结。
市中院在(1996)石法经破裁字第9-3号裁定书中写到:
经对资产进行评估,石市电机厂土地、房产、设备、存货价值计9240万元。经公开拍卖,无一家单位申请总体收购。经与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多次协商,以9240万元整体收购,并接受安置破产企业2465名职工。破产期间,收回债权及破产企业原帐户存款、长期投资计380. 82万元。
现有13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额为21278万元。从破产财产总额中支付安置职工费、优先受偿的债权后,仅剩116. 82万元,已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再按清偿顺序清偿。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1996)492号文件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终结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
再清偿。
二、 原定于1997年1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取消。
…………………………………………………………………………….
据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原厂长、现艾力格不锈钢制品厂厂长梁树生厂长说,当年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与电机厂之间只有文字手续,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并没有拨出一分钱收购电机厂,没有接收电机厂的土地、厂房、设备,也没有安排电机厂人员。
破产清算组于1997年1月30日向市工商局申报注销石家庄市电机厂工商注册登记,1997年10月21日收缴公章、执照,被正式批准注销登记注册。
但是,在1997年1月29日,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批准成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批准该新厂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地(自然包括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房、设备转为固定资产),任命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刘秉祥为新厂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留用原厂1350名职工。市工商局于1997年2月17日批准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注册登记。
随后1997年4月,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向市外贸局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市外贸局又向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又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1997年4月21日,国家外经部(1997)外经贸政审第963号文批复:“同意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更名后,原经我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变,请公司凭此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认为1996年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破产违反法定程序,是一次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应该宣布这次破产程序违法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我的有关陈述如下:
一、 摘录网上文章,文章代码:
http://www.p5w.net/p5w/home/stime/week/200312190829.html
财经周刊网
《破产法》艰难临产 (节选)
2003年12月21日 11:33
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说,中央政府实行破产额度控制,也是迫不得已。除了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外,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也是直接原因之一。破产企业清算中,银行的债权往往落空,银行也就不愿让企业破产。于是,国家就从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冲销额度,用于企业破产。1995年是50个亿,1996年是200个亿,1997年是400个亿,1998年到2000年都是400个亿,2001、2002、2003年都是500个亿。
“这等于中央政府拿钱去让国有企业搞破产。”李曙光说,但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很快就诞生了怪胎:各地出现了大规模的假破产。地方政府、法院、企业坐在一起,三堂会审,给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做假破产案,进行破产宣告,然后挂上另一块牌子,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破产程序,就是如李曙光教授所说的一个典型案例,这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计。
二、《破产法》第九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破产法》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
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在破产中没有依法组成债权人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债权人没有组成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没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没有讨论通过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的收购方案,没有审查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收购资金是否真的进帐,是否有土地、厂房、设备、存货移交的手续,没有审查财产分配方案。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这些法定的程序,清算组有什么权利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没有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审查结果报告,市中院凭什么做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因此此次破产中破产清算组和市中院非法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因此市中院的(1996)石法经破裁字第9-3号裁定书是违法无效的,此次破产也属于违法无效行为。
二、 裁定书中说由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以9240万元整体
收购,并接受安置破产企业2465名职工”。
既然是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已经整体收购破产企业,那么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就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但是在清算组申报注销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后却不见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进驻,没有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申请注册新企业,却是在清算租1997年1月30日申请注销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前一天,即1997年1月29日由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在原地建立了一个新厂――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任命原石家庄市电机厂厂长刘秉祥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厂长,使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土地、厂房、设备及工人1350名,而却不见土地、厂房、设备的合法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出来干预,岂非咄咄怪事?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有什么权力可以这样处置法人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的土地、厂房、财产和人员?
事实上,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与电机厂之间只有文字手续,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并没有拨出一分钱收购电机厂,也没有安排石市电机厂人员。
三、 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批准成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使用原石市电机厂厂地的证明中说:“为尽快使破产企业起动,安置好职工,准备在原厂址建立石家庄中威电机厂,该厂仍是我局下属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仍属新建的企业。”
既然石家庄市电机厂已经破产注销登记,还怎么能启动?既然职工已经由市农机厂全部安置,还有什么必要再继续“安置好职工”?
四、石家庄市机械工业局在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破产终结后却向外贸部门申报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并得到国家外经部的批准,一个已经破产终结的厂子怎么能又更名呢?
五、石家庄市电机厂到1997年10月21日才被批准正式
注销停止法人地位,它已经被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整体收购,而市工商局于1997年2月17日批准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注册登记。
这就是说,在旧厂还没有停止法人资格的时候,另一个新法人已经同时使用同样的土地、厂房、设备、人员进行生产了。
进一步说,在1997年1月29日――1997年10月21日期间,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法人,岂非是天下奇闻?
那么,怎么来判断这一起破产事件呢?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假破产真逃债的“金蝉脱壳”计,确切的说,是更名重组,只是换了一个厂名的牌子而已,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厂不过是为了应付债权人、逃避债务的龙套而已。
这个终结破产裁定书,从文字看上没有问题,既终结了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债务,又使以新名字出现的石家庄中威电机厂不承担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的债务责任,这是多么巧妙的法律游戏?但被坑害的是债权人。
果然,在直到今天的互联网上仍然悬挂着网文,证明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只是原石家庄市电机厂更名重组。请看从网上下载的文字,中威电机厂至今对网上的这些信息没有发表异议。
石家庄国资信息网
http://www.sjzgz.gov.cn/art/2005/05/08/art_70484.html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1.项目单位概况 1.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企业英文名称 Shijiazhuang Zhongwei Electric Motor Factory 法人代表 刘秉祥 电话及传真 电话:+86-311-6974127 传真:+86-311-6034041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东区工人街8号 注册日期 原为始建于1954年的石家庄市电机厂1997年3月重组为石家庄中威电机厂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约合362万美元) 企业性质 国有 企业类型 中一 所属行业 电机制造业 主管单位 石家庄市机械行业协会 占地面积 7.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2.4万平方米 职工总数 1081人 人员结构 行政管理人员:45人 工程技术人员:41人 研究开发人员:80人 销售服务人员:55人 生产人员:8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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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网
石家庄市中威电机厂 公司信息
注册年份 : 2002
最近登录日期 : 2008-05-30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是97年重组的新生国有中一型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和自营进出口权,是导入了CI战略并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现代化新型国有独资企业。 我厂现有员工1087人,资产总额1.01亿元,主导产品为单、三相小功率电机和中小型异步电动机……(以下略)
…………………………………………………………………………
http://www.1125.net/YPDisplay.aspx?id=116086
公司名称 石家庄中威电机厂(原石家庄市电机厂)
注册资金 5000万以上
公司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工人街8号
企业法人 刘秉祥
声明:以上企业信息只提供参考——1125.net信息化小组敬上!
…………………………………………………………………………
这就是在1996年由市机械工业局导演,由政府、法院、企业共同演绎的一场假破产真逃债的闹剧。
现在我作为国家的一位公民,向中央和有关部门举报这起假破产真逃债违法行为。不仅如此,据说当时存在非法转移资产的事情,2004年曾在厂大门口张贴过一张未署名的告示,说当年破产时有整车的漆包线、电解铝、电机、进口机器等拉出工厂存在一个租赁的仓库,压价出售产品,据说还送给法院9万元。厂内很多人都有这种议论,我也向市检察院反映,但一直没有落实。
在此案前后,石家庄市的其他破产案是否还有类似的假破产案?
请中央和各部门派人调查此次假破产事件。
附:有关证据材料
此 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政法委
国家国资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政法委
石家庄市政法委
石家庄市工人
郭 景 洲
2008.11.20.
证据目录
1.破产终结裁定书
2.机械局关于用地证明
3. 中威电机厂成立决定书
4. 刘秉祥任命书
5. 石市电机厂注销登记申请书
6.中威电机厂开业登记申请书
7. 外经部同意更名批复
(注:此举报信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并准备向中外媒体和记者公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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