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堂主
哈尔滨林案出来至今,看整个网络都是警民双方满腔怨怼,甚至成了切齿之恨。有的被网民称为警托的网上言论,谩骂之中充满了暴戾血腥之气。网民中也有对警察一抹全黑的。越看越让人痛心疾首。加上事发后方方面面的隐晦之为,尽管其中可能有种种难言之隐,但更使人感到悲哀。因为从中让人感到的是不能光明正大依法处理的无奈。最可能也看似最充分的理由是顾全大局,但联想到杨X案宣判后至今仍然存在的不明不白,如果顾全大局到了如此阴暗龌龊的地步,那深深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林案本来就是一件令人心痛的悲剧、惨剧。对林、林家等是悲剧、惨剧,对涉案的警察也是悲剧、惨剧。尽管我们可以从法律以及道德角度说出种种是非曲直,但结果却是令人不堪想象的。一个刚刚大学毕业步入人生的青年,生命毫无意义的如此丧失。其背后又有多少人的无尽的悲哀。而涉案警察也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不仅断送了前程,甚至可能付出同样是年青生命的代价。其背后同样有多少人的无尽的悲哀。面对如此悲剧、惨剧,在一片骂声中,却难得看见从中引出什么深刻教训之论,那骂声则只能是对社会更大的伤害!警民如此怨怼,所暴露的是公安政法执警宗旨的扭曲和法律的缺失。
曾几何时,新中国人民警察的形象是多么可亲可敬。人民警察爱人民,人民警察人民爱,所表达的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尊敬,无缘无故的热爱。现在这样的形象好象只能在影视片中感觉得到。说警匪一家可能有点以偏盖全,但说国家警察国家爱,官府警察官府爱,甚至有的是官腐警察官腐爱,而人民有气,有怨,并不是空穴来风。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指出;“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可以算是说到了点子上。我们现在说要建民主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但相当多的甚至高级官员的意识,仍然停留在阶级专政时代,对敌斗争时代。警察也就是专政工具,斗敌武器。用警不是爱民,为民,而是治民,整民,有的甚至是镇民压民,或者防暴除暴队,X压动乱队。而且不管多大的事,也不管什么性质,引发的前因后果,一上纲上线,就是事关政治大局、全局,那怕流血死人,也可以千方百计“技术处理”。为民,爱民的宗旨演变了,扭曲了,治民,整民,以至镇民压民也就理所当然,甚至为所无忌。这种对敌斗争工具、武器的公安政法意识是完全错误的意识。除了战争状态和关系国家安全(需经最高权力机构法律程序),警察执警性质和基本宗旨,就是为民,爱民,这个性质和基本宗旨,决不能因人因时因事就扭曲了,因为种种压倒一切就演变了,否则我们不可能再现人民警察爱人民,人民警察人民爱。
在宗旨扭曲之外,法律严重缺失亦是重要根源。新中国以来基本是权大于法,这是历史使然,但其本质是以进步,领导进步为前提的,归根结蒂是以立党为民,以人为本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则没有任何合理性、合法性。因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人与生俱来的生命的自然权力),把守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否则就无法可言,无进步可言。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因为官大于法,权大于法的必然结果只能是腐败,因腐败而溃败。虽然可能已有这样的认识,但却存在许多法律严重缺失。这个严重的法律缺失是到底我们的警察是对民还是对敌?这个严重的法律缺失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对敌斗争和敌对斗争延续至今的。
这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积习、恶习,造成的法律缺失要点有三:其一,除非战争敌人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叛国通敌投敌者,民与敌的界限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最高的法律和确凿证据审核定性才能确定的。除此之外,公民犯法仍是民,犯法之民,法律惩罚之民,而不是敌。任何人包括领导人也不能象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以欲加之罪,莫须有之名,如反革命,反动,暴徒等之名,定民为敌,定民为匪。所谓打你一个反革命,反动分子,暴徒等,都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无法律,无人道,无人权荒唐时代的荒唐之为,为现代文明法治社会所不耻。如果以欲加之罪,莫须有之名,一人之言,几人之言,就可以帽子在手,棍子在手,定民为敌,那么对敌斗争,再残酷再血腥,无法无天,也有功而无罪。前两年广安事件,当时就被定为反革命暴乱,后来说不是了。今年的瓮安事件,最初的定性也是黑恶势力挑衅。这是如石宗源省委书记所言的“用人民民主专政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流毒未除,阴魂不散。继续这样的“人治”、专政,只会如老子所言“刑货之下使民贼”,使民怨,民仇,民敌。
其二,不经上述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把民当作敌人对待,包括犯法之民。即使再紧急状态,使用警力和警戒措施,都必须在不伤害和危及生命范围之内,否则无意不当也要追究责任。因为你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对民使用强力,也因此才有对民众的盾牌,水龙,警棍,催泪弹,而不是刀,枪,炮。对民动刀,动枪,动炮,永世都是滔天大罪。
其三,既然警察面对的是犯法之民,处罚之民,甚至只是嫌疑,那么警察就没有任何权力侮辱谩骂,更不能暴力血腥相加,生死予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亮明身份,警示在前,只有在确实危及他人和自己生命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卫、防卫措施、手段。而且即使如此,事后也要经过严格审核,如非紧急必须,不当过当,仍需负不法责任。因为若不如此,则社会只能是无法无天,强权暴力横行,残酷血腥,或如杨X,各以各的手段,各要各的说法,伏尸百步,血流满地。
总之,如果不毫不动摇地坚持为民,爱民的根本宗旨,公正廉明,执法如山,如此警民怨怼,情绪极端,最终被害的危机的是整个社会,包括每个官员、每个警察在内的每个人。谁也别想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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