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贪官为何不往中国潜逃?
(我外交原则亟待增加一项有关打击贪官的内容)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反对腐败并与腐败势力进行顽强殊死的斗争——一个有力的明证就是:还没有或至少未听说过,任何外国的贪官如美国的、加拿大的贪官偷渡到中国来以寻求避难或躲藏,换句话说,即中国绝没有容纳或窝藏任何其他国家的贪官。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在国际间充当着重要角色和承担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则说明外国的贪官对中国反贪环境心存忧虑和恐惧,担心一旦潜逃过来,中国即便不立即遣返,闹不好也会依中国法律而绳之以法,那就等于自投罗网。这大概就是外国贪官不敢动潜逃中国的念头的原因所在吧。
而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个国家在反贪尤其是配合别国反贪的问题上,表现得并不令人满意。这不,不久前,上海卢湾区前副区长忻伟明以及浙江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双双在法国考察“失踪”,成为最新的高级别的外逃贪官。而与中国保持了几十年外交关系的法兰西共和国,并没有就近出手帮中国对此二位做做劝说工作,反而却劳温州专程派往劝说组,远涉重洋,连个人面也没见着,最终无功而返。
据《瞭望东方周刊》刊登文章称:“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另据网上盛传:“据人民日报的资料库一篇报道说,我国自一九九二年以来,至二OO七年六月底,外逃省部级(包括副省部级),87人,正地厅级,320人;副地厅级,1920人;处级,8250人;副处级,11340人。共计16000多人。这些人侵吞、携带出境资金就有一万亿元以上。”不难看出,长此以往,被贪官掏空中国经济的危险,不是没有。因为潜在的欲逃贪官还有多少,尚不得而知。
其实,就国际间联合打击经济犯罪的事宜,中国不仅不忘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武器,而且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与国际间旷日持久、艰苦卓绝的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签署引渡条约之类的各种谈判。不过,中国不急不躁、温文尔雅、文质彬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作风,似乎并没有感动尤其是那些事实上容留和庇护中国贪官的国家,比如容纳了赖昌星等一大批中国巨贪的加拿大,每当国人看到引渡呈一线希望的时候,他们总能找到种种借口,令贪官们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腐败的烈火日益蔓延并已呈燎原之势,是与贪官总能顺利出逃且永久性逍遥法外是分不开的。贪官们屡试不爽的“看事不好,拔腿就跑”的战略战术,成了免受惩治的一道安全屏障,有的甚至如同铜墙铁壁,坚不可摧。
面对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贪官外逃,曾看到有些网友露出切齿之恨,有的甚至建议国家派特工干脆把贪官干掉算了,以警示后续贪官。这种心情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中国哪能那么干呢?中国乃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理服人,以德感人,光明磊落,而绝不能强人所难,况且今日之特工应该是外交使节,讲的是友谊,沟通,往来,斡旋,而决不屑于动手动脚,更不会干那等见不得人的事。
当然,也有人出主意说要防患于未然,抓事前监督,比如禁用裸官,大事申报,管好护照,等等,但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解决和处理外逃贪官问题,因牵涉国际关系,理应从外交途径入手,但思来想去,觉得还是应该在外交原则上增加一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或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不得容纳我国贪官,并有义务帮我缉拿和归还。
众所周知,我国的外交政策,始终遵循的是毛主席、周总理为中国外交政策所确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尤其在关于台湾问题上,原则更为明确,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要表明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毫无疑问,台湾问题,是中国的主权问题,是我外交原则最为重要的部分。台湾问题是外交谈判中最核心的问题。在台湾问题上中国从来没让过步。那么,可不可以将贪官外逃问题与台湾问题相提并论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无论从目前腐败的走势,还是从外逃贪官数量及其带走的资金,都算得上触目惊心,骇人听闻。贪官肆虐,与其说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倒不如说威胁到了国家安全,甚至有损于国家主权,更为确切。因此,在外交原则上增加一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或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不得容纳我国贪官,并有义务帮我缉拿和归还。是十分必要的。若增加这一条,对中国今后捉拿境外贪官,抑制贪官外逃,必将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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