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个税起征点该多少才合适?
:热血冷眼
据11月30日新华网报道,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的有关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个税调整有可能超越常规程序在年内就出台,方案并不像外界讨论的那样,扣除标准应该不会超过3000元。个税起征点又引起网民的热烈讨论。
我们知道个税是在1980年开征的,当时的800元起征点只有极少数的富人才上个税。因为按年度统计公报,1980年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每人平均从集体经济基本核算单位分得的收入全年只有85.9元(不含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全年只有762元。而当时个人所得税法,更多的是针对刚刚进入中国,拿着高薪的外国人。800元起征的标准一直实行了25年,到2005年,这个法律已经造成低收入者都要缴税了,几乎是变成了“恶法”,全国修法的呼声达到了一个顶点,最终,全国人大通过调整方案,确定起征点调至1600元。虽然标准提高了一倍,但是这个标准还是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依然高涨,这个标准实行了两年,到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从2008年3月1日提至2000元。可是民众的不满声音还是此起彼伏,认为标准太低,是劫贫济贫。不要说这近30年的经济发展收入提高,就是物价的涨幅也绝对不止3倍,何况由于取消了国家福利,现在民众的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的支出负担越来越重,可以说现在的2000元收入在目前物价和正常支出下,在农村可能稍显宽松,但是如果在城市只能是基本生活了,在发达城市就更加是捉襟见肘了。而这个法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为人诟病,像只看个人收入,不管家庭平均收入;只看收入多少,而不管家庭是否有天灾人祸;也有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普通工薪阶层交得多,真正高收入的富人交得少也没有对其制裁等问题。
现在网上争论的焦点是个税起征点到底多少为好,各种标准、各种声音都有,莫衷一是。我认为,首先要明确征收个税的目的是调节居民收入,而不是为增加国家财政。最关键是要向那些高于平均收入的人征税,而不能眼睛光是盯着生活并不宽裕的一般居民,起征点太低无异于搜刮民脂民膏。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如果不能让大多数民众的钱袋子鼓一点,生活宽裕一点,那绝对不是成功的政策。可能至今还有职能部门的人认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2005年提出的“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的观点,还怕调高了起征点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会剥夺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所以把起征点定的很低。其次是起征点的计算不能不顾现实。虽然至今很多人都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标准,但是我认为最好的、最容易实行的、最能为大多数民众接受的起征点计算方式,应该是和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同步的。个税应该以省(市、区)为单位计算征收,以各省(市、区)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家庭人平收入计算,高于现有职工平均工资的就应该征收。考虑城乡差别(城市的支出确实比农村高),城市的标准适当提高一些。同时根据各地早已形成的城市类别再做一些调整区分,类别高的相应起征点高一些,类别低的相应低一些。今后的起征点只要再加上经济增长率、物价上涨指数,每年相应变动提高或降低,也就不需要再为修订不及时而产生不满了。这样虽然比现在稍微复杂,但是肯定会更公平,民众更乐于接受。在征收的时候,必须加强对那些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对偷漏税的加重处罚。其三,增加所得税的比例,尽快对财产转移、转赠及遗产税进行征收。在发达国家里,个人所得税要占总税收的一半左右,而且都执行累进制,收入高就多缴税。但是我国的税改至今还没有认真地考虑如何增加所得税的比例,对财产性收入严格征税,并实行累进制。当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富人阶层已经形成,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开征遗产税可以降低贫富差距,激励社会赠与,促进公益事业,可以完善税制,弥补个人所得税不足,可以保护我国国民在对外交往中的利益,好处不言自明。我国确千呼万唤不出来,就是不和世界接轨,并且至今没有出台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等制度,一些精英专家学者和位居高位的人反对理由就是我国还不具备开征条件,比如在2005年当时的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就说什么我国的个人信息很不完善,不很清楚,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还有人说什么开征作用不大,现在又有人拿国际上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出现取消遗产税的做法说事。但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特别是面对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遗产税及赠与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作为调节财富存量的专用工具,目前仍具有运用的必要性。因为遗产税及赠与税的征收对象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最富有的人群。为此,尽快开征遗产税,对财产转移、转赠的也征收高税率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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