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堂主
杨佳从一个内向的规规矩矩的守法青年,到举刀杀人一死亡六命的不法之徒,是官方严重又愚蠢的知法犯法的恶果;又从一个不法的亡命之徒,到一个以命求公正公平捍卫生命尊严的草民英烈,更是官方严重又愚蠢的知法犯法的恶果。最可悲可怕的是至今对此没有任何反省。
杨佳事件是一件极端的和平时期的非民主非法治事件,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怎么估量都不算过分。无论对警,对民,对双方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但从中表现出更多的是警民怨怼和欲盖弥彰,而不是深刻的教训和反省。对此,不是群众,而是方方面面和众多专家学者却一齐装聋作哑,一起装傻。
我们首先可以想象一下六位死于非命的警察家庭甚至应包括三个严重受伤捡了一条命的,一下子受此飞来横祸雷霆之击,孤儿寡母,人亡家落,陷入何等悲苦之中。如此亡命,连个正当理由名份都没有,遑论立功追烈。而且此恶劣恶性事件,又何止影响此一时一代?多少人淹没在阴暗之中,六个以至九个警察之家,心中多少悲怨,何以这样的横祸报复到自己无辜家中?谁到底应为此负责?引发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何以区区一自行车之小事而逼人亡命绝路至七死三伤?虽然是公务之警察,也不应遭此不明之灾,不白之死!对此,为何诸多洋洋堂皇的专家法学家连个屁也不放?面对这样的全世界惊骇的严重事件,竟然会隐秘晦暗到麻木不仁、无理无论的脑残程度。这种态度,这样的呆痴,是陷社会于万劫不复的深渊,又何谈什么民主法治和谐社会?
站在杨佳一方,也多有令人深思深省之处。杨佳之家庭是一典型的非和谐之不幸家庭。杨佳母亲之长期不白之冤,是这个家庭最后走上深渊的温床。这样的家庭,这样的际遇遭遇,都应是社会关注之重点,也是诸多社会工高度关怀的对象。可是整天热热闹闹,形形式式地搞表面文章,有谁去真正关怀这样的不幸之家呢?非但不关心,还要把这样的平日一忍再忍的受气包,欺压再欺压,积压再积压,非把这种有火星之家庭,压成一炸数亡的炸药包。杨佳一内向平时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并无前科的青年,如果有人关怀关注一下,特别是其遇到并不算大事的不平之事时,能多少给予公平法治的对待,能多少使其还感到有人情温暖,也绝不致使这样的青年,铤而走险,弃良为暴。这样的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报仇心理,流血百步,伏尸数人的亡命之为,绝不是什么好苗头,更不是等闲之事。
联想到从居委会到中央省市诸多单位机构,整天唱稳定和谐之高调,标语口号满天飞,而对这样真正的应高度关注的社会稳定和谐之大事,却无人上一点心,费一点力。尤为可怕的是,在付出七死三伤并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和许许多多的后遗症之后,至今也没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有人表示任何不安,内疚,忏悔,甚至连引以为戒,引以为训的话,头面人物们也没说一句。好像七死三伤遭此横祸的人和家庭是外国人,外星人。真不知这样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头头脑脑,是干什么吃的?这样的官僚,这样的麻木,这样的无良无能,真让人不寒而栗!
民主法治是现存社会的表现、工具而不是起因、目的。说到底,民主法治都是为人服务的,只是为人服务的社会管理、治理的方式方法。因此,任何民主法治的进步都有待于人的生存,发展,进步,有人的生存,发展,进步,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因此,这样的进步必然是必须是社会本体、主体的进步。所以,民主法治问题的本质,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本体、主体是谁?是什么?科学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也是这个问题。而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个问题搞得非常混乱,好像社会的主体不是每个人,包括杨佳这样的人,而是什么人民,或是什么阶级。或干脆是官定官令的。杨佳这样的人就应好活不了,就应杀无赦。显然,表现人类对立分裂状态的阶级的民主法治,那怕是工农阶级的,也不是本体的、主体的,不是为人的,以人为本的。这样的理论,使社会麻木不仁,冷血。因为,社会进步的本体、主体是每一个劳动者,是每一个要求自我解放、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生命的个人,包括杨佳这样的小民、草民,也包括犯罪之人。法治是整个社会的法治,无论官无论民,都要以法为尊。而且不是为民设法,防民以法,治民用法。为官尊法守法,是为官的起始标准和基本要求,是让民让人守法尊法的前提。官大于法,官无视法,必然是法治无存,形同虚设,以至无法无天。
杨佳之事,如此严重如此恶劣,是根本不可能有何能隐瞒的。与其愚蠢地掩耳矇目自欺,作鬼作贼,扩大加重丑恶和阴暗,不如公开公正地从中引以为戒为训。这无论对警对民都是一场具体不能再具体,典型不能再典型,严酷不能再严酷,用生命和鲜血写就的法治教育、教训。我们不是一向说要变坏事为好事吗?何以此次非要把小事变成坏事变成恶事祸事。杨佳从守法到不法再到成为竟让人喊出不朽的英烈,实在让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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