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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视女记者案提几个问题!

支农 · 2008-12-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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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津报网 12月10日 “山西检方:央视女记者受贿证据确凿 影响极恶劣”一文,得出央视女记者事件经过大致如下:央视女记者李敏曾在山西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称他了解到,李敏与举报人(吴某的弟弟)有恋人关系,吴某的弟弟出资给李敏买了一辆车,价值20多万。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李敏受贿一案,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在记者问到李敏被抓捕涉嫌什么罪名受贿时,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回答: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详情链接:http://www.tianjindaily.com.cn/hotnews/content/2008-12/10/content_659924_2.htm)。  

第一个问题:本案由哪一个检察院管辖更为合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简称《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依照此条前半部分规定,如李敏涉嫌职务犯罪,应有李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即由李敏所在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方为合法。依此条后半部分,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管辖不甚适宜,或不如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那么“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就是说,就算李敏所在地检察院管辖不如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但依然可以行使管辖权。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杏花岭区检察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是否更为适宜,也不能由该检察院说了算,如果没有指定,则属违法执法自无异议。然最高检已经说明,曾经指定逐级指定由该检察院管辖。  

那么李敏所在地检察院管辖究竟如何不适宜?因为李敏是央视记者?似乎非也。既然有最高检作坚强后盾,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此尚且不惧,难道北京某区检察院就如此胆怯?如果说同在北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不好意思,那么《诉讼规则》把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权列在首位岂不是成了幌子?如果说同在北京,李敏又是央视记者,人头活络,难免出现放纵之情事,那么让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一个曾对其作出过不得采访的记者案为什么不担心会失之于重呢?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究竟比李敏所在的北京某区检察院管辖适宜在什么地方?  

第二个问题:本案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  

《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该案似乎并无管辖不明之情事,依《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管辖权归李敏工作单位所在地北京某区检察院管辖非常明确,何来管辖权不明?虽然两地检察院共同上级是最高检无疑问,但两地检察院就管辖权协商过吗?发生过争议吗?没听说,也没人说这个问题。这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未述及,看来是没发生过争议。那么应当属于情况特殊了,情况怎么特殊,特殊程度能超过《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时所预料到的范围吗?另,即便情况的确非常特殊,那么也应当是工作单位所在地接到举报或移交后,再逐级请示,说明该案之特殊,并已经特殊到本地检察院不方便管理,或其他检察院更适宜于管理,然后再由最高检逐级指定。当人们对该案管辖提出疑问后,这同样是个重要问题,为何也不见说个明白?  

第三个问题: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当回避?  

我国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司法人员的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就司法机关的回避作出规定。但根据诉讼法律的立法精神,当某司法机关与相对的涉案人员有某种瓜葛时,亦应当回避。如公民A诉B基层法院拖欠工程款,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B法院当然有管辖权,但B法院能否受理该案?自己既是当事人一方又是裁判者不违反诉讼法条文规定,但有哪个法院这么办吗?据相关报道,李敏曾因有关不得采访与杏花岭区检察院发生过不快,确切地说是极为不快,该检察院即便令最高检信得过,但这个指定能令大多数人信服吗?  

第四个问题:何检察长说有些情况还保密,那么为什么透露了是钱,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罪行有多严重?既然是钱,看来还不只一辆车钱。因为就目前情况来看,20万往重处说,可以说得上严重,但绝对说不上是极其严重。影响恶劣,恶劣的影响似乎也没发现。除了何检察长说过极其恶劣之外,在其他报道中也未看到李敏有极其恶劣影响的消息,即便从字里行间也未发现。如果李敏确是收了大把大把的钱,行为极其恶劣,现在也扯不到影响极其恶劣上去,如果这个极其恶劣的影响只是影响了该检察院,似乎何检察长也不应该这么宣布,或者可以说在我院影响极其恶劣,或在我院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第五个问题:单就目前掌握的20万,李敏行为能不能成罪?  

李敏称这20万是恋人送的,情况不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还要考虑李敏是否为恋人谋取了利益或实施了试图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就算李敏的采访是为恋人谋取利益,但收受20万与谋取利益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恋人关系确定,则李敏不收受20万也会为恋人谋取利益,甚至李敏倒贴20万也会为恋人谋取利益,那么李敏的行为可能只构成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这不是罪,更不会构成受贿罪。再退一步,如果对李敏案中恋人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存疑,那么疑罪从无,应当认定为无罪。但何检察长说收的是钱,不方便透露,那么或许李敏还收受了他人财物吧,现在我们也无从猜起。  

在央视女记者案中,李敏若真地是受贿行为成立,依法追究责任就天经地义的,但程序上不应存在这么多疑点。另外,李敏采访所涉及到的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问题是否存在,也应当予以调查澄清,如事实确凿,且极其严重,极其恶劣,也应依法追究责任。这两件事 一码 是 一码 ,都应当水落石出,放纵任何一方都是对法律的嘲弄,无端指责任何一方也都是不对的。目前冲突双方地位皆举足轻重,我们小民只是希望在这场冲突中,给法律留下一个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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