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与他律,哪一个在防腐工作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按自律无用论的观点,他律无疑更重要。自律无用论认识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现今被抓获的贪官,无一不证明了自律这种约束方式的苍白无力。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自律的确是没有发挥作用。但这种观察问题的方式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其之所以清廉,是自律发挥了主要作用,还是他律发挥了主要作用。从量的角度来精确地进行统计,有很大困难,但仅有关案例作一下分析,从而判断出自律与他律在防腐工作中的作用,应当还是完全可以的。
自律力量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正义感、良心、公务员的职业纪律素养、对法律惩戒的畏惧等。受正义感、良心、职业素养的约束而不敢为非,不屑为非,耻于为非的官员,法律惩戒的作用也许就对其不产生作用了,因为他们已经做得很好,关于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来说就是形同虚设。如果这部分官员里面有因为疏忽导致事故而被判入狱,他们一般也不会痛哭流涕,可能会有深深地自责,但他们感觉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当然法律与良心的指向并不是永远相同的。贪官是不是都没有正义感与良心,可笑的是,未必。贪官痛斥腐败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有的是在作秀,有的却是真心的,虽然他自己也搞腐败。痛恨他人为非但能原谅自己干坏事,这种心理也是造成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贪官有良心和正义感,一般也是一种扭曲与变态的良心与正义感。有的官员正义感、良心、职业素养均缺失或相当地弱,但还会忌惮法律的惩戒,因此也不一定为非,然而要把工作做好已经是不太可能了。提拔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德为先,就是因为一个领导干部仅不敢为非还远远不够,而必须有把工作干好的积极性。然而法律的惩戒并不总是能到达每一个贪官。假设有80%的贪官被抓出来的话,那么贪官们就会大为收敛。现在虽然反腐斗争如火如荼,但应该还达不到80%,就这种声势,也足以震慑大部分贪官了。法律惩戒在自律的诸因素中,是保底的。一旦官员们突破了这条底线,那么他必将转变为贪官了。
自律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制金钱女色的诱惑?这也因人而异。到公务员这个队伍中,就是冲着金钱女色来的干部,不仅不能抵制诱惑,反而整天犯愁,为何诱惑迟迟不来呢?一般干部在登上领导宝座之前,曾经预料到将会受到的诱惑,或许也给自己打过预防针,但因为本身体质较弱,可能还是会败下阵来。重庆有位贪官,在法庭上还述说自己的腐败经及腐败的体会,认为用受贿赃款买来的衣服穿着感觉特别好,并称一万元以上的衣服穿起来就是精神,穿上这种衣服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我相信他说的是真心话,这个贪官比较实在,可恨之余还是略带一点可爱的。这种心理不是每个官员都能理解,更不是每个官员都有,否则可以不给干部发工资,只规定一个受贿上限,不超过就算清廉,用受贿赃款吃饭香,穿衣精神,工作积极,这样说不定能更快地建设高效政府呢。还有位官员晚上不数钱就睡不着觉。一般腐败心理能修炼到这个层次的,再指望自律来防腐就远远不够了。有人主张高薪养廉,这也是要增加干部自律的筹码。我认为公务员提高待遇以保证正常生活水平是必要的,但高薪对养廉恐怕不会起多大作用。因为所有贪官,无论大小,一般都是有比较高的职位的,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应该算是不菲的,但他们还是腐败了。我不知道没有现实腐败行为的公务员是否有腐败的打算,不知道他们是否是因为没有腐败的条件以致没有腐败,官员的不廉并不是源于低薪却是明摆着的。法庭上听到贪官说,我以前是个好官,刚提拔上来的时候也是想着为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做一些有益的事,不贪不受,但有一次没有经受住诱惑,有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开端,于是腐败的大门敞开了。我也相信他们说的是真的。因为自律的确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但自律就像一道墙,一旦被一股强力推倒,再建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道墙能够支持到什么时候,最终取决于官员自身的道德、纪律修养之类素质与金钱女色等诱惑的攻击力及杀伤力。只要诱惑大得足以推倒这道墙并且已经推倒了这道墙,那么今后再冲进来的诱惑,就没有必要像当初腐与不腐心理决战时那么大了,因为防腐的自律之墙已经倒下了。
当自律之墙倒下以后,他律的作用就只剩下反腐了。在自律之墙倒下之前,他律如果能施以援手,则有可能使官员们对抗诱惑,而不至沦为人民的罪人。他律的力量来源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社会舆论、群众评价、反腐机关等外部监督。对于一些自律起作用比较小的官员,他律就会发挥重要作用了。社会舆论越公开,群众评价越能真实地得到反映及有关部门的关注,反腐机关的工作越积极越认真,他律的作用发挥得就越好。目前来看,社会舆论、群众评价在防腐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基本还是从边边角角来拉开防腐反腐的战幕。停留在这个阶段,虽然可以大涨反腐士气,但效果不是很好。要让这两者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公开内容不仅要有机构设置、法律依据等表面上的内容,而且要从公开的深度上做文章。比如,一个机关一年的收入是多少,收入来源的明细,是财政拨款还是自行收费、罚款等,支出是多少,支出明细等内容必须公开。审计、反腐机关的工作也许在反腐方面有更重要的作用,但在防腐方面,就远远不及社会舆论及群众评价了。把群众最关心的内容捂在一个黑坛子里,让监督人在坛子外面猜测,然后凭借这种猜测去监督,显然是不够的。
近几天,对在防腐反腐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人肉搜索,有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应当禁止或限制,我的意见是不应限制。人肉搜索有负面作用,但也有正面作用,而且以正面作用为主。对于一些不道德行为,法律往往使不上劲,通过舆论谴责促使行为人自我纠正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对腐败现象,反腐部门很难及时发现,不会有哪个腐败分子傻到为自己贪受行为去做广告,通过贪官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细节来发现贪官,也没什么不可以。至于负面作用,如网友根据一斑而去推测全豹,造成以偏概全,根据并不符合事实的推测去大肆讨伐,甚至使被搜索者遭受恐吓等,但这并不是人肉搜索的必然结果。哪个环节违法就去制止哪个环节,谁违了法就去制裁谁,而不应归罪于人肉搜索。如依人肉搜索引起了负面影响就应限制的逻辑,那么米凤君提前就应阉掉,如果提前不知谁将成为米凤君,那么就应该阉掉所有的公务员了。
自律与他律在防腐中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自律像一道墙,只要自律坚强有力,倒不了,任何腐败都不可能钻过去,但这道墙对有些官员来说,筑得并不牢固。他律像一道网,比较结实,还可以织得更结实,也可以织得更紧密,但无论多紧密,总有缝隙,总会有腐败分子从他律中漏网。
笔者认为,做好防腐工作,自律与他律同等重要,二者必须有机结合,丢掉哪一个方面,都会使防腐反腐工作走上歪路。只有把自律之墙筑得足够结实,把他律之网织得更牢固更紧密,腐败才会没有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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