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几大主要传媒的报道,几乎都是说的“湖北官员被刺案”。这个官员是什么东西呢?官,也称官员。在传统中国是指有官品的政府人员,相较于没有品级的政府人员称作吏,官和吏的另一个重要的分别是官有固定的薪俸,而吏则大多情况下没有。今日的政府管理人员称为公务员,但也有不少民众习惯称之为官,或者“大人”,例如“市长大人”,大多带有讽刺蔑视。在英国、日本这类保持君主、帝王称号的国家,官员都称为大臣、官。(以上摘自维基百科)
由此可见,官员这一词汇在当今民众中来说是一个带有贬意的词语,是对不按共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的官老爷们的蔑称。而现今我们的主流媒体把国家公务员都叫做官员。这是他们从心里蔑视公务员呢?还是从心里就认为自己根本不是什么人民公仆而是官老爷呢?
其次,人民网—《人民日报》主办的网络媒体报道的标题第二句“警方怀疑凶手抑郁”。下面来看下凶手的定义:凶手,又称为 杀人者、杀手。凶手是命案的罪魁祸首,杀人者在法律中被认为极严重罪行。未给法庭判决前,“凶手”只可称为“疑凶”。 这就是我们的党报的报道,不知道是记者的无知、编辑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该案发生未及72小时,就已经代替法院宣判 邓玉娇 女士为凶手了。如果援引自警方所说,那么,警察凭什么断定邓玉娇有罪?断定其是凶手?他们有这个权力吗?
至 于邓玉娇 女士是否有罪,和她是否有抑郁症有关吗?网络上关于该案的发案及其过程多有描述,这里就不再多说了。下面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罪还是功,自有法律规定。警方又弄出了个“抑郁症”,真是让人民够抑郁的。
此案如此引人注意,就是因为一个娱乐城的女服务员杀死了一个公务人员、杀伤了另外一个公务人员,还有一个公务人员吓傻了。
难道我们不应该想想该公务员为什么被杀?为什么解放后那30年没听说过哪个党的干部和革命干部因为娱乐让老百姓给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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