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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倾听邓玉娇的呐喊

亭亭玉立 · 2009-05-19 · 来源:校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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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不要觉得我没有人性,也不要觉得我不讲人权。因为,这件事发生在当下的中国特定的背景下,我不得不说:这使得原本非常合理的做法变得不合理,法律的本义在邓玉娇的身上变得扭曲。作为一个研习刑法的学生,主要想就以下两个问题发表看法,以表达对邓玉娇的支持。

     第一,我想谈谈本案中巴东县公安局的侦查活动中的某些不当之处。首先,据相关当事人以及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叙述(http://www.topyl.com/bbs/viewthread.php?tid=576939),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

     这时,一般来讲,对于邓玉娇的行为,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有两种办案思路:一是假定邓玉娇是涉嫌故意杀人,然后由邓玉娇及其辩护人证明邓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样就可以排除邓玉娇的刑事责任。但是,巴东县公安局不应该强制邓玉娇接受医院治疗和精神病鉴定,为什么呢?因为精神病鉴定的前提是无病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一定能够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这种规定的弊端在邱兴华,杨佳等案件中已经表露无疑——那么多的专家以及社会公众都要求给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时,司法机关却置若罔闻。可是,令人惊奇的是本案中巴东县公安机关却主动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并且,社会舆论一边倒的认为是正当防卫时,公安机关反其道而行之,试图推定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拿刀杀人,这样实际上是一箭双雕:一是排除了邓玉娇的犯罪性,给社会一个交代。二是,排除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罪的事实。或者说,公安机关将证明正当防卫的责任踢给了邓玉娇(假如邓玉娇不是精神病人)及其辩护人。可是,问题是,邓玉娇在杀人后,精神肯定出于高度紧张状态,并且其以前还有忧郁症的病史,公安机关却仍然将其强制安置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样的一种措施貌似人道,但是,却极不人道,众所周知,精神病医院中的精神病人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心理严重变态者多之,将一个刚刚和死神会面的人又重新安置在一群类似死神的精神病人中,我想这只能加重邓玉娇的精神病,并且,该医院的主治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接受精神病鉴定前,不对邓玉娇干预治疗。呵呵,多么荒唐的说法,你不做精神病鉴定和治疗,却又让邓玉娇强制呆在精神病医院,笔者只能推定公安机关就是把邓玉娇当作精神病人了,否则,干嘛不给邓玉娇治疗和做鉴定?

     办理本案的另外一种思路,应该是将随同邓贵大欺侮邓玉娇的另外两个人作为以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由司法机关搜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因为据本案的黄德志交代他们是想要邓玉娇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也就是性服务),并且在邓玉娇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强制她接受,明显强奸的故意和行为。对于邓玉娇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防卫过当的情况存在时)或者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此时,邓玉娇所背负的心理压力和证明责任会明显变小,因为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现行的证据来看,这使得其证明难度大大降低。并且很容易辩护成功。可是,不知道司法机关为什么没选择这种诉讼策略?并且这使得其所面临的公众压力,更重要的是更具合理性。

      根据现在的情况看,巴东公安当局明显采取了第一种策略,我对此既感到惊讶,因为这明显背离社会大众一般人的感受,又感到结局必然如此,因为官权大于民权。

     第二,我想谈谈法律的本义为什么会在邓玉娇案中被扭曲。法律从其本身来看,只能算是一种解决案件的工具,不偏袒任何一方,可是这是理想的状态——只能是理想,不能成为现实。法律自己不能开口说话,不能把自己的本义和盘托出,马克思-韦伯所设想的那种理想的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机器根本不存在。因此,法律只能借助于司法机关表现自己的意志,可是,问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不够的原因,有时无法全面表现法律的意志,甚至从根本上歪曲法律的意志。在本案中,巴东县公安机关在上述的两种诉讼思路中选择了第一种,我个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甚至对法律的无知。我还想指出的是,当社会公众一致认为那三个官员构成强奸罪时,法律人是否应该背离多数人的意志呢?诚然,法律人可以说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完全可以不用理睬社会舆论,可是,就连伟大如霍姆斯法官都说:假如人民要我送他们去地狱,我就送他们去地狱。也就是说,法律人不能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明显的与社会舆论完全对立,否则,其自身的任何行为都会失去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时候,某些案件之所以出现那么大的社会轰动效应,多数是因为办案人曲解甚至玩弄法律的结果,邓玉娇案便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当我听到邓玉娇在病房中喊着“爸爸,他们打我,救救我”时,我有些害怕。我怕邓玉娇在精神病医院会受到更加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我怕邓玉娇因此丧失自我辩护的能力,使得邓贵大这些连畜生都不如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我怕社会舆论受到巴东公安局的侮辱,使得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我最怕的是我们这个社会以法律之名让人民受苦,蒙受冤屈。

这是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证(定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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