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个《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钟声
绝非在下有意要和主流媒体较劲,而是当今的主流媒体水平过低,不仅无视客观事实,胡诌百咧,瞎说乱弹,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声望和形象,而且很有拉大旗做虎皮,欲图借助权力的大棒砸灭网络舆论之势。《瞭望》周刊近期刊发的〈〈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就不乏此意。请看原文: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DYJ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其实,本身就是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试问,你那所谓的“这些个案”,除了语法上表述不准的问题——即“这些”和“个案”以外,不显然说明其中的“案等”已不是“个案”的问题?还有“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从量词的语法上讲,“一一发展成为”不也是对所谓“个案”的否定?何况,“个案”所以能“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不说明其普遍意义和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远远超过了“个案”本身?
此外,称“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如果和周刊的编采者尚有良知的话,就理该看到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绝非偶然,恰恰是对显失公平正义的现行法律的纠正或弥补,而不是什么“威胁”。
你们敢说自己所鼓吹的“司法公正”确实是不偏不倚,绝对公正?根本不敢!因为刚好在“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的谬文中,你们以子之矛,刺子之盾,把本来属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媒体审判”,变成了需要“慎防”司法公正的另类。就以那个时下不能言传但众所周知的案件为例,貌似公正的法律何以偏“爱”不反抗就必然遭强暴的民女,而对欲图施暴的淫官迄今网开一面,知其逃处也迟迟不肯施放法律的准绳?
算了吧,先生们:还是收起你们的“慎防”谬论吧!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对于一些显然能够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媒体审判”,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不仅无须“慎防”,而且理应因势利导,大力支持,使之充分发挥出足以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巨大作用。反之,亦如5.12大地震中的“堰塞湖”一样,一旦淤积在社会和广大人民心中的“言塞湖”决口,那可不是闹着玩的。难道你们的目的就在于此?
(附《瞭望》“慎防”原文)
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文/廖言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DYJ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DYj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综观部分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评述,其特点主要有: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在我国,通过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避免“媒体审判”。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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