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随想
一
当今中国,对“法治”还是“人治”这个古老的争论,似乎已经做出定论,即“法治”光明无限,“人治”黑暗透顶。根据这一定论,治国“精英”们开展了工程浩大的“法治”,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治绩”。
为了证明“法治”的优越,必须证明“人治”的罪恶。非此不能把人们从“人治”的地狱超度到“法治”的天堂。于是,新中国前30年的治道,便成了最好的“假想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被打倒、被剥夺者的全部仇恨和怨忿,化作铺天盖地的污泥和浊水,一齐向这三十年倾泼下来。一时间,可憎可恨的前30年,变成了古今中外“人治”的巅峰,黑暗的顶点。而毛泽东则是这30年“人治”的集中代表,简直是比秦始皇还要专制的秦始皇,比希特勒还要独裁的希特勒——此 “治绩”一也。
什么事情都是“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破中有立”。虽然这三个词儿并非法律而是毛泽东用以“人治”的语言,但是,破掉毛泽东前三十年的“人治”以后,还得靠“人”把“法”立起来去“治”。于是,上自中央,下到乡镇,不论有法无法可立,层层都建立了权力机构,专吃“立法”这碗饭。二十多年来,全国究竟立了多少法,恐怕把美国的统计专家和最现代化的计算机引进来,也无法搞清楚。人们只知道治国“精英”们曾经无比自豪地宣称,仅全国人大出台的法律,就有百千部之多,更有那各级党委、政府数不胜数的“红头文件”、乡规民约——此“治绩”二也。
人生在世,能参与治国,乃是祖宗积下的阴德。治国一趟,能有如此两大“治绩”,足令今人山呼万岁,后人书之竹帛,祖宗泉下宽慰。然而,“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之争,是否真正就此盖棺定论了呢?未必见得。
二
当初,马、恩、列、斯、毛在世之日,虽然没有明确说过要搞“法治”,但也没有明确说过要搞“人治”。对于死去的人,硬要栽他们搞“人治”,死者当然无话可说,世人心里却有一杆秤。
稍微懂得一点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人,大概都会知道,“治”字作为一个政治概念,马、恩、列、斯、毛所赋予的意义与传统意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传统意义上,“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是少数人去治多数人,简言之就是“治民”。孟夫子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对此表述得再明白不过了。而马、恩、列、斯、毛所谓治者,乃是多数人去治少数人,亦即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对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实行专政,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达到谁也不治谁的理想社会,简言之就是“民治”。一个“治民”,一个“民治”,显见,马、恩、列、斯、毛所主张和实行的,既非“人治”,也非“法治”,而是与二者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上的“人民之治”。
在人类数千年文明史上,只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催生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创了前所未有的人民之治,才诞生了真正的治世。此前的社会,“人治”也好,“法治”也好,或者是人法兼治也好,纵然出现过什么“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或者什么日本的“明治维新”、俄国的“彼得改革”、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无非是把人民治得服贴一点,统治者放心一点,何曾见过人民大众当过一天家,作过一次主,开过一丝心?
既然“人治”和“法治”都是“治民”,那么,要评价二者孰优敦劣,就象评价用刀杀人和用枪杀人孰善孰恶一样,岂不是十分荒唐可笑?
三
其实,“人治”与“法治”从来就是两个说不清的概念。中国上下五千年,除开毛泽东时代不论,一讲专制,人们言必首推秦始皇。但秦自在商鞅变法中崛起到在农民大起义中灭亡,恰恰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谁能说清秦始皇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此后,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直到清王朝灭亡,虽然法家不再吃香了,但又有谁考察出哪朝哪代没有法律?早在2500多年前的春秋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开始“铸刑鼎”,还有那隋代的《开皇律》,更是影响了中国十四五个世纪的奠基律条。即使连清王朝最腐败的慈禧太后时代,也还死守着“祖宗法度”哩。
就说毛泽东时代吧,既然是“人治”的巅峰,那当然是“无法可依”的了,一切都是毛泽东说了算。可是,经历过毛泽东时代的人今天大概还没有死光,有谁能说毛泽东时代“无法”?恰恰相反,正是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人民当家的宪法,亲手创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百姓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中国的民主法制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现在那些高喊“法治”的人,那些以立法多少衡量“治绩”的人,即使给中国每人立一部法,在毛泽东的这两大创举面前,都不过是雕虫小技。
“法治”论者们又会说,毛泽东时代是“有法不依”。有法不依者也许有之,比如刘青山、张子善之流,他们明知贪污腐败是犯法的事,可偏偏就是“有法不依”,以身试法。毛泽东偏偏也就来了个“究罪不依”,虽然刘、张都是“功臣”,还是免不了掉脑袋。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时代政治空前清明,哪里像今天,立了那么多法,搞好那么多“反腐倡廉”,贪污腐败却愈反愈烈,清正廉洁却越倡越无。若要依法严究起来,正如老百姓所说,“全部枪毙有冤枉,隔一杀一有漏网”。虽然也开了个把两个杀戒,但瞎子也看得清楚,那也是彼罪此代,搪塞人口而已。
四
人们认识事物,总是不断深入,不断接近真理的。十七、十八世纪,对于燃烧现象的解释,欧洲曾盛行过燃素说与火粒子说。这两种燃烧理论,虽然都能解释一些燃烧现象,却不能解释全部燃烧现象。只有氧化说诞生后,燃烧理论才真正建立到了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就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民治”说,较之“法治”、“人治”之类的“治民”说,不知前进和高明多少倍。在自然科学界,自从氧化说问世,人们就不再去理会燃素说与火粒子说。如果今天有人抛开氧化说,重新挑起燃素说与火粒子说孰优孰劣之争,而且还要把氧化说当成燃素说或者火粒子说加以攻击,人们一定认为争论者倒退了几百年。然而在社会科学界,现在却有人抛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就是 “民治”的科学,去纠缠什么“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并且非要把无产阶级专政当作“人治”加以攻击,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开历史倒车。
为什么一些人非要逆历史潮流而动呢?没有别的解释,只能是阶级本性使然。那些高喊“法治”的人,都是高高骑在人民头上的所谓社会“精英”,在他们看来,“治民”是天赋他们的权力,被“治”则是天赋予“民”的义务。尽管这是一条权力与义务最不对等的定律,而最讲“平等”二字的“精英”们却死认了这个理。上个世纪,在世界的一部分地方,马、恩、列、斯、毛发动“民”“治”了他们一下,他们便受不了了,认为是“无法无天”,于是便有了“人治”与“法治”的重新争论,于是便有了铺天盖地泼向毛泽东时代的污泥浊水,于是便有了无穷无尽的立法和空前庞大的“大盖帽”队伍,于是“精英”们站在“法治”天堂的大门前,俯视着“人治”地狱的“民”们,得意而威严地宣称:“我胡汉三又回来了!”……
五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只能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而不是主宰人类的神。“法”靠人立,“法”靠人行,没有人就无所谓“法”。归根到底,人类社会从来只有“人治”而没有与“人治”独立平行的“法治”。关键是看什么人去“治”。对此,马、恩、列、斯、毛是毫不讳言的,他们总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治”“精英”们却说,法律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好吧,规范就规范,那就看看“精英”们是如何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
据说“精英”们都是最讲“务实”,最看重利益的。毛泽东不允许任何人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当然是最不“务实”的。要恢复和发扬“务实”传统,说一千,道一万,就是恢复和扩大“精英”们的特殊利益。可是,那时利益都是公有的,不破掉这个“公”字,特殊利益就到不了手。怎么破?立法!于是就有了《破产法》、《公司法》之类来“规范”“精英”们怎样去破掉公有企业而建立自己的公司,“规范”工人们怎样去为“精英”的公司卖力效命。很快,“精英”们的利益像掺了酵母的麦面,膨胀得连自己也不踏实,怎么办?修宪!于是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要加进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规范”“精英”们放心大胆地享用,“规范”“民”们任何时候都不得对他们进行剥夺,甚至连眼睛都不能红一下。
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规范”“民”们利益的法律条文。不过,“精英”们从来就没有打算真正实行。比如反腐倡廉、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等,20多年来,人们已经听得耳朵都起了老茧,究竟有几人真正实行过?人们看到的只是,腐越反越烈,负越减越重,权越维越无。甚至一个数以亿计的农民打工族,至今连称一声工人阶级也欠格,动辄就是“盲流”,就是犯罪的土壤,就是被勒索、被关管打杀的对象。既然不打算实行,又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干什么呢?掩人耳目而已。“精英”们知道,在目前尚挂着“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两块金字招牌的中国,没有或者少了这样的法律条文,恐怕一天也混不下去。一旦混不下去,既得利益尚且难保,何论扩大?看来还是利之所系啊!
尽管“精英”们只承认法律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但他们“规范”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恰恰说明了一个真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孙悟空再有本事,终究无法逃出如来佛的法掌。
20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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