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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黄宴铭《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

草木葳蕤 · 2009-06-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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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黄宴铭《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

  

按语:这实在是一篇有水平的文章。文章所引也是弱势女子刺杀淫贼的故事,极类目前发生在巴东的邓玉娇刺杀淫官案件,都是女子在受到强暴不得已的时候拔刀相向,刺死强暴者的。较之邓玉娇案所不同的,这个清代女子尚有这样的细节:女子丁氏已经刺了淫贼陶文凤两刀之后,对方的强奸行为已经被制止了,而“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要是叫巴东法院判断这案子,这女子即使不是故意杀人也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可是清吏张传山却将其判为:“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杀人的丁氏不但免于杖责,反而受到了高度赞扬。  

然而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且被标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精英们又大讲特讲什么普世价值,什么人权,应该说历史较之闭关自守的清代前进了一大步。可是我们的法官对待弱势女子邓玉娇的判决却是有罪免刑,并且这个结果还是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下得到的。这实在叫人不好理解。历史究竟是前进了,还是倒退了?说是倒退了,那当然是没有什么根据的,现在肯定生活水平比那时候好得多了,科技也发展了,而且还有一帮精英从欧美搬来了什么普世价值。只是我们的吏治却已经腐败不堪,大概历史上这么腐败的朝代也不多。遍查历史典籍,无论正史还是野史,极少有记载邓贵大黄德志这样像畜生一样为了自己淫欲的发泄,采取那样恶劣的手段欺侮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女子的故事。奇怪的是,这些人居然都是共产党员、干部。这些人大概平时表面上也是衣冠楚楚,人模人样吧,可是他们道德沦丧到极点,其行为违背起码的人伦。这样的人若在政治清明的封建社会,恐怕即使不被受害女子杀死,也会被清官斩首的。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自己权力的稳固,执法往往是相当严格的,哪有今天的干部受贿上千万也不过判个无期徒刑,极少立即执行枪决的。像所谓官员嫖宿幼女案件,这些畜生之辈,要是在毛泽东时代,不管对方自愿与否,一律判长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经过那个时代的人都知道这一点。因为那是些女孩子,不是成年妇女,所以奸污幼女不是一般的强奸,当以杀人论处。但是看看现在的一些禽兽官员,他们的行为已经远远不是一般的犯罪了,可有几个受到严厉惩罚的?非常可笑的是,有人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居然造出“嫖宿幼女”这样的短语。既然是“嫖宿”,就不是强奸,也不是奸污幼女了,当然罪行轻得很。这样卑鄙的法学家,其立场到底是站在人民一边,还是站在伤风败俗的犯罪官员一边是非常清楚了。  

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介绍,即使在人类远古的群婚时代,男女性交也不是没有规范的,一些反自然的淫行都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处死。人类进化到今天,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这些腐败官员的淫行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想象。在失去信念和失去道德之后,精神极度空虚的他们,简直无恶不作了,包养二奶达一百多个的有之,花钱买处,将祖国未来的花朵变成自己发泄兽欲的工具,这样的官员连人数都不在,而他们还冠冕堂皇地讲什么廉政,讲什么文明和法制。这不是十分滑稽可笑吗?  

法律从来都是有阶级性的。虽然这一命题在我们已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之后的今天听起来很生疏,但事实上却是如此。一部法律究竟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还是维护少数腐败官僚的利益,这是检验一部法典是否正确的主要标准。执法者的角度到底是站在受害的弱势群体一边,还是站在少数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一边,这也是检验司法者是否坚持正义秉公执法的主要标准。封建社会的官吏张传山不懂得这些,然而却凭着良心和一部封建法典,为弱势女子丁氏说话,判决她无罪并高度赞扬之,而我们的巴东法官却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反的判决:有罪免罚。这看出我们的法官连一个封建官吏都不如。  

附:  

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 
 :黄晏铭 来源:东方法眼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古已有之,毛泽东同志说:“在中华民族的开化史上,……有丰富的文化典籍”(详见《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一篇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珍贵历史文献。现将案情和判词分别介绍如下:  

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张船山(1764-1814),四川遂宁人,清乾隆进士。本案是张出任莱州知府期间办理的一件拒奸杀人案件。对此案,张船山悉心研判,便得其实,随后下笔判丁氏无罪。判词曰: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为了判词条理清晰,上列括弧及分段均为笔者所加。)  

封建制度的法条律例固然是封建统治者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工具,但它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否则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作用。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的判词有“缜密的逻辑、透彻的说理”恰好体现出对“拒奸杀人”之判的符合情理、适于法条,这的确是一份不可多的,有理有据,堪称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典范判例。  

让我们再回头看一看,比一比就不难发现,清朝丁氏和邓玉娇两者之间杀人的共同特点都是妇女戳死了男子,可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一个无罪,一个有罪:  

前者判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  

后者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前者面临“从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  

后者面对“两次拦住,强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报为:特殊服务)  

前者面临“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  

后者面对“拿一搭儿钞票朝其面部搧击”。  

前者定为“强暴横来,智全贞操”!  

后者定为“心境障碍,防卫过当”!  

前者杀人后“次日鸣于官”。  

后者伤人后“即报于警方”。  

前者“因佯许也”。  

后者“至死不从”。  

由此我们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前者是无罪不罚,后者却是有罪而免罚!这又是两案显著的不同之处。再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前者无病,而后者“有病”!除此而外,还有什么不同?就是这样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有“网站月薪3000聘邓玉娇做网编,免费培训包食宿”(6月19日人民网海南视窗),就是这样一个“有病”之人偏偏有网站给看上了,我们的社会究竟是哪儿出了毛病?  

试想:2009年5月10日晚,面对酒足饭饱者们在雄风宾馆“梦幻城”特殊环境下的次次进逼,没有实行正当防卫,那天晚上的结果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邓玉娇之所以“防卫过当”,就是把“妇女对本人的性权利视为比生命还重要”有无限防卫权利和“一般的不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混为了一谈,当面对次次进逼时,邓玉娇只能听从他们的强迫,不得把他们给制止住,因为这样做,邓玉娇便变成一个“故意伤害”者了!如此“防卫过当”,明显缺乏辩证法啊。  

把一大姑娘家“拉”来“扯”去则是本案不同于其他“防卫过当”案件的性质所在!同时,这也是邓玉娇能够“冲出国门”,成为世界关注的新闻焦点所在。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的认定到目前为止仅是一审认定,依据相关法律,邓和其亲属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径直改判无罪。  

丁妇人面临“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能载入史册,而邓玉娇“一不被金钱所诱惑,二不畏强横,三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照样能在民间广为流传。因为有着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人们用“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持之以恒地自勉自励,国人向来是挺起腰杆来做人,而这些恰恰是脊梁里边的骨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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