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新闻媒体,最高法院是否越权?
康新贵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2006年09月21日,中国新闻网以《最高法为法院发布新闻定基调 引发争论褒贬不一》予以报导。
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对自身法院系统,最高法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它们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另外,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样不得发布。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对媒体涉案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建明特别针对媒体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最高法院的这些“禁令”,从适用范围上来说,分为二种,一是对法院内部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对外部新闻媒体的限制性规定。对法院内部的限制性规定,我们暂且不评论,在合法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对内部的一些事务作出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则另当别论。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有权以这种“禁令”的方式对外部新闻媒体作出规定?是否有权,要看法律是否授权或者是否接受了有权部门的委托。这个新闻报导没有说最高法院是否接受了有权部门的委托,如果既没有有权部门的委托,也没有法律的授权,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禁令”中针对外界新闻媒体的规定,就属于越权。
最高法院的这个“禁令”限制了新闻工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权利。新闻工的这些权利,来自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新闻工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当然,新闻工的工作并非不受一切限制,新闻报导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如新闻报导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等。如果相对人认为新闻工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富士康案。是否构成侵权,由法院进行认定。
对新闻工上述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如果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作出上述“禁令”,应当作出属于法律的司法解释或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中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严重。中国的法治可谓任重而道远,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是遵守法律的模范。
写到这里,好象有些意犹未尽,但不知怎样写才好。这篇短文如果让崇尚美国式自由的人士来写肯定能写的很精彩,美国的新闻是没有多少限制的,只要不触犯刑法。我的这一小篇,就算是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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