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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逃避医疗费用支付应予追究

远东山 · 2006-10-08 · 来源:投稿
医疗改革争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医保部门逃避医疗费用支付应予追究

  ------法院逾期还不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说明了什么?

  2005年4月,笔者因为父亲生病住院期间没有得到医保政策规定的相应待遇(已经病逝),质疑昆明市医保中心行政伤害参保病人,逃避医疗费用支付,致使我父亲不治而亡。为此,昆明市医保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阻止笔者揭露医保维权,在2005年7月昆明市召开GMS会议前几天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诬告陷害笔者要实施“爆炸”的虚假情况,致使笔者受到公安机关深夜上门“传唤”,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从家中带走,羁留至凌晨4点,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对此,笔者在7月GMS会议后,昆明市公安系统开展的大规模群众接访活动中,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西山分局直至昆明市公安局局长信访接待日,笔者都对此都进行了信访投诉。昆明市公安局最后的结论是:“公安机关是依法办事,至于医保中心报假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回执表)。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办事没有错,但事实清楚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追究报假案的行为当事人,不严惩诬告陷害者?不给笔者一个说法?非法羁留就这么算了?

  为此,笔者依法抗争,诉诸法律,依法起动了三起医保连环诉讼案件。案件一:昆明市医保中心行政伤害参保病人案(为笔者父亲,本案后来成为云南医保第一案,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二:昆明市医保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打击报复诬靠陷害名誉侵权案(为笔者自己,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2日,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三:昆明市公安局非法传唤-----先行政乱作为事后又不作为行政案件(为笔者自己,于2005年11月8日及18日两次开庭审理,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三个案件一审去年已经开庭审理完毕:医保案经历了二审,二审又发回重审,重审后又上诉到中院二审,现在中院待审;名誉侵权案已经二审完毕,尚没有判决。惟有起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一审至今没有判决,也没有任何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人民法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笔者这篇文章想说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问题。不诉讼不知道诉讼的艰难,逾期不判决,法律的明文规定法院自己都不遵守,还能指望法院什么?别的案子笔者不知道法院是否也有不遵守审限规定的问题,但从笔者经历的上述三个案件来说,都存在不遵守法律关于审限规定的问题,而最严重的就是起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

  本案于2005年11月8日及18日两次开庭审理,其后便袅无音信,多次电话及上门咨询,均无结果。如按立案的时间算起,至今已有一年有余。

  行政诉讼法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判决,想必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那一定是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可批准的程序手续在那里?而一年有余不作出一审判决,想必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了,能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这小小的行政诉讼案,想必这案子的情况也太“特殊”了!

  民告官,告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无可辩驳,法院却如此拖延真的就可以袒护被告不成?笔者的诉讼经历已经让笔者对一审的判决不敢抱任何所谓乐观的想法,只是期待看到法院的判决,找出败诉的原因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研究。毕竟笔者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本着“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实事求是的态度,相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黑白不容颠倒。。。。。但法院不判决,笔者还有方法吗?说理的渠道和场所均不存在,是非曲直还能分明吗?法院不是这样的场所,或者不按规则办事,讲法律、讲公平、讲正义还有什么意义?

  有道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笔者不惜花费如此精力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追求法制尊严,也可以说是尽了公民的义务了,但法院的责任呢?应该说法院的责任才是最重要的。法院是法律的审判机关,社会出了问题,法院就有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评判公民的诉求,一起维护法律的尊严。

  公民发现违法的事实,并已经成了受害者,法院依法判决不仅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可能长命百岁,但法院对社会秩序的保证是社会的延续和长存。一个人的价值无法同社会相比,但法院的判决如果对个人的价值不尊重,最终伤害的会是社会的价值体系,那就是法院的失职。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法院,维护的应该是国家人民的最高利益,而不应该是所谓强势的人或者部门的利益,牺牲弱势群体,袒护一时,必将养虎为患,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在?又如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院如此失职,不讲法律程序,受害的是起诉者,但最终受害的是国家的法制秩序。小民的生命有限,但希望国家的寿命是无限的,希望子孙后代都能生活得祥和并有自尊,不在受那乱世的苦难,法制能做到吗?这是我这篇文章要提出的问题。

  多说无益。以下是笔者向法院提交的两份书面材料,以便读者对本案有个大概的轮廓概念。

  附件一、庭审声明

  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樊涛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诉讼案于2005年11月8日下午2点在十三法庭开庭审理。由于第三人未到庭,庭审没有完成,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案情由来及庭审需要,原告要求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并随后于第二天向法庭书面提交了要求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书面申请(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提及,并再次书面向法庭申请)。2005年11月14日,审判长刘文丽给原告樊涛来电话约定11月15日上午10点到法院314室与审判长见面。原告樊涛由于出差在外,特委托弟弟樊维携带委托书按时到达,接到通知要点如下:

  1、法院口头通知,经合议研究决定,不传唤第三人到庭参与诉讼。

  2、下次开庭定于三天后,也就是于11月18日开庭。对此,原告樊涛特别以书面形式向法庭申诉如下,表明态度,特别声明,并作备忘:

  1、原告认为以口头形式通知原告不将第三人传唤到庭参与诉讼不妥。没有第三人参与,原告与被告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割断,没有了因果关系,庭审将有名无实。

  2、原告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要求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如不采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说明原因、理由及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不对等,庭审的公正性何在?原告有理由相信法院偏袒造谣中伤、诬告陷害的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及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不想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强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原告依然坚持庭审必须要求第三人参与诉讼,请法院采纳,秉公审理本案。

  本案第三人:1、徐建南:男,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员工,是起诉人樊涛的同事,涉嫌惹事生非,造谣中伤。

  2、昆明市医保中心,涉嫌因举报维权而打击报复,报假案。

  3、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嫌阻止原告维权诉讼、报假案。第三人徐建南有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诋毁起诉人樊涛的个人形象,涉嫌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求法院判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履行法定义务,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及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嫌打击报复,利用GMS会议,向公安机关恶意谎报说起诉人要搞“爆炸”的造谣虚假信息,利用公安机关对会议安全的重视,假借警察执法,将非法打击行为合法化,对起诉人樊涛进行人身权力的侵犯,非法阻止公民行使诉讼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社会安定。要求法院判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履行法定义务,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特别声明原告(签名):

  2005年11月15日

  附件二、庭审意见书

  11月18日庭审已经结束,按法庭安排,最后送交庭审意见书,等待法院判决

  庭审意见

  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樊涛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诉讼案于2005年11月8日及11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现已庭审结束。为保证原告诉求的完整及补充可能的遗漏,依照法庭的要求,现将庭审意见最后陈述如下:

  一、关于第三人

  由于第三人未到庭,被告在庭上也不要求第三人到庭,对第三人报假案的过错及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独自承担,被告在事实清楚后是否对第三人履行法定义务由被告主动决定并告之原告。被告如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为,履行公安机关职责规定的法定义务,对第三人依法追究报假案的法律责任。原告保留因为被告不作为而继续申诉的权力,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

  原告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要求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如不采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说明原因、理由及根据。原告认为以口头形式通知原告不将第三人传唤到庭参与诉讼不妥。

  二、诉讼请求及庭审辩论焦点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原被告双方庭审辩论的焦点。第一项成立,其后两项原告诉求,顺理成章,自然成立。

  诉求1、判定被告按《治安管理条例》启动传唤程序的行政作为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属非法行政作为。对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要求被告对非法传唤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判定被告撤消对原告的《传唤证》(治安传唤证号:五公(治)行传字[2005]第06272号)及讯问记录,依法还原告清白。

  庭审辩论焦点: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以传唤证的方式进行询问处罚,属于非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传唤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对原告开出的传唤证并非法询问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任何证据,仅凭一面之词。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牵强附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张冠李戴,疑似从有,疑罪先定。

  3、违反法定程序;------------不在传唤证载明地点、由管辖警察询问。

  4、超越职权;--------警察插手医保纠纷。

  5、滥用职权。--------违反属地管理原则,滥用职权。

  被告在庭审中,只出示了第三人的诬告之词及自圆其说外,没有出示任何“扰乱社会治安”事实依据,即没有立案,也没有结论,草率开具“传唤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诉求2、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就行政伤害侵犯人身权力,判令被告在行政作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诉求3、被告在事实清楚后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行政作为。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诬告陷害,假借公安机关之手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导致无辜被传唤的始作俑者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惹事生非的自然人徐建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履行法定义务。

  三、强调补充的意见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原告在起诉书中及提交的证据中有如下细节,恐有疏漏,现补充如下:

  1、2005年7月GMS会议后,昆明市公安系统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接访活动,在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西山分局直至昆明市公安局局长信访接待日,原告都对此进行了投诉。昆明市公安局最后的结论是:“公安机关是依法办事,至于医保中心报假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回执表)。

  群众大接访是公安机关主动的针对其行政行为,汇同各基层部门现场办公,面对面的进行的一次集中行政复议行动。行政复议是主动的,按程序简化的方式进行,本案起诉可以认为是经过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并有结论。昆明市医保中心及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假案,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已有定论,但却对自己的问题避而不谈,不履行法定义务,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不行使职能,不作为,任由第三人逃避法律制裁,逍遥法外。原告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结论不服,为维护法律尊严,原告才起诉到人民法院。

  2、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是昆明市公安局对口的法律监督部门。因此,原告同时也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投诉,检察院对此批转昆明市公安局处理(见检察院的信访回执)。但公安机关没有回复,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置若罔闻,不履行法定义务。

  原告在走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最后才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是法律监督的最后底线和终结点。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制尊严,坚持原则,经过长期艰苦不懈的奋斗和漫长等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查阅法律法规,最终才走到了法院,走到了的公正审判的庭审;并且始终不渝地坚信,社会主义的法制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维护----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合力建设社会,在于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做好监督与督促,从每件具体的事开始,只有这样,国家才会有光明的未来,人民才会有平等尊严的生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

  原告:樊涛(签名)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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