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胡锦涛主席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大会上也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始终高举毛泽东思想伟红旗。
但是,就在这宪法所规定的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就在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号召高举毛泽东思想伟红旗的情况下,中国的右派势力却向纪念毛主席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人们,甚至向信仰毛泽东思想的人们举起了屠刀。
近些年来,那位一贯以右派自豪的茅于轼先生在他的《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是什么?》一文中这样说:【“改革后的近三十年,中国已经有了几千万个有钱人,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称为中产阶级或资产阶级。总人数不算少,但是在十三亿人口中大约只占5%。他们生活宽裕,意识形态接近西方,比较有独立的想法,希望社会安定平稳,个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实行代议制政治,他们是形成主流思潮的中坚力量。但是在今天的政治中,他们的声音还很难成为主流。如果拿人数来讲,恐怕怀念毛泽东是当前的主流。那是一个非常有破坏力的思想,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改革在中国造就了约占总人口5%左右的富人,他们是中国的中坚力量,而另外的95%中的很大部分,则因为信仰毛泽东思想,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那位地位不低的很容给上访群众扣上精神病患者帽子的权威人士孙东东说:我看90%以上的上访者都属于精神病(大意)。
据张宏良教授在《漫话左派右派》一文中说:【右派在实行左派的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方面,则是青出于蓝而更胜于蓝,凡事只问左派右派,其它一概不论。如果是右派,则抢劫强奸、扒房子圈地,干什么都可以;相反,如果是左派,则只能是死路一条。并且右派接受了左派当政时期给右派留有出路的教训,绝不给左派留有任何出路】。并且还列举某些右派的言论说:【“中国改革要突破,就必须要见血,现在最需要的是蒋介石,是‘4.12’政变!”相信此时这位女士的凶神恶煞样子,足以把任何流氓吓成永久性太监。目前中国右派最欣赏最怀念最渴望的铁腕,就是20年前那句能让所有刽子手都心胆俱寒的血腥格言:“杀掉20万,稳定20年”】。
联系到6月份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将纪念毛主席和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人投进监狱一事,足见张宏良教授的文章所指非虚,也可知右派势力向人民群众挥舞屠刀的事件绝非个别,网上也已报导多次。
现在,6月份河南郑州事件的当事人葛黎英向法庭提出了行政诉讼(附葛黎英的行政诉讼于后),我以为,这是人民群众自发的向右派势力进行反击的一个良好开端。如果再将上述事例联系起来看,则葛黎英同志的这个行政诉讼,必将成为人民群众向右派势力发起反击的号角,必将唤起更多的被茅于轼们称作“因为信仰毛泽东思想,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的人民群众奋起捍卫毛泽东思想!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这样两位先贤的话:
鲁迅先生说:“革命被头挂退(笔者注,“被头挂退”,指反动派杀害革命者后挂头示众,妄图以此吓退其余革命者)的事是很少有的,革命的完结,大概只由于投机者的潜入。也就是内里蛀空。”
马丁说:“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据此,我以为,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借葛黎英同志的诉讼之机,团结起来,响应胡主席“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始终高举毛泽东思想伟红旗”的号召,将中国的右派势力彻底击溃,以还毛泽东思想一个新夭地,而不应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应该被右派们的屠刀吓退!
附葛黎英的行政诉讼于下:
行政诉状
原告人:葛黎英,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
被告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所在地: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法定代表人,局长:樊安民。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6月19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决定书因未交给申请人,编号不详);
2、依法赔偿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19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金公(人)行传字[2009]第58号传唤证,并随即带走了原告,来到被告下辖的人民路派出所,对原告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一是2009年4月4日清明节,紫荆山广场祭奠毛主席及先烈活动的通知,是不是原告在网上发布的;二是在《》网站介绍“郑州市毛泽东思想学习会”的文章,是不是原告写的。原告回答了相关询问后,被告就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治安行政拘留十五天。当原告向被告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被告自知理亏,没敢将书面决定交给原告,也未书面通知原告的家属,但被告留下了《传唤证》、《解除拘留证明书》,现以此作为原告申请行政诉讼的依据。
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严重违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因此,一切学习毛泽东思想的活动和报道,都是合法的,并由此延伸到,在毛泽东的诞辰日、忌辰日等重要节日,不论是官方正式的纪念活动,还是民间习俗式的祭奠活动,不但不应该禁止,而且应当给予支持。原告的这种认识,有毛泽东诞辰100周年、110周年的中央级纪念活动为证,有国务院将“清明节”作为法定假日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肯定了民间“清明节”祭奠习俗的合法性。所以,2009年4月4日清明节,在紫荆山广场祭奠毛泽东的活动,即便是原告发布的信息;在《》网站介绍“郑州市毛泽东思想学习会”的文章,即便是原告参与了,行为也是合法的。相反的是,被告因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重违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紫荆山广场祭奠活动,以及原告均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据原告所知,2009年清明节紫荆山广场祭奠毛泽东及革命先烈的活动,是人民群众出于对毛主席的无比怀念,对无数革命先烈的崇敬自发地组织起来的,是民间“清明节”习俗祭奠活动。正是这种因素,所以整个祭奠过程秩序井然。,被告没有法律事实证明原告扰乱了社会秩序。更何况,被告机关当时就有人在现场,如果扰乱了社会秩序,当时就应加以制止,或驱散祭奠群众。时隔两个多月后,被告不但认定祭奠活动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认定原告为首要分子,处十五日拘留(一般人员是十日以下拘留),属无证据支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予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原告到达传唤的指定地点,是2009年6月19日16时48分,至被告做出拘留决定,仅有3个小时的时间。这个时间内,向原告询问事实的过程,达2个多小时。询问完毕后,被告叫原告在那里等待着,询问人员就去打印、报请批准拘留决定书,其间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告交代权力、处罚的事实和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不能成立的,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零二条的规定,特申请行政诉讼,请予以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尊严,捍卫毛泽东及毛泽东思想。并给予原告赔偿。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具状人:葛黎英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证据一、二
秦川牛
20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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