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政企分开之后政府“行政划拨、资产重组”
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
国企职工——甄理
1999年,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开”,将原来属于政府各个部门的企业与政府机关脱钩,目的在于打破垄断,但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以资源整合、做大做强企业为名,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将脱钩后的企业强制性地无偿划拨给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如此的行政划拨、无偿兼并实际上加速垄断,而且,政府在所谓“资产重组”过程中基本上未经被划拨企业、以及广大职工同意,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83条,造成企业、职工利益受到侵害。
政企分开“行政划拨”之前,尽管各个企业分别属于政府不同的工作部门,但都是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这些职工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正式职工,职工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勤奋工作、安居乐业,经过几代人艰苦奋斗、勤俭持家,为企业积累了丰厚的基础。他们以企业为家,深信创造的积累会成为将来生老病死的保障。他们有权监督自己积累起来的资产如何处置,有权在政策范围内享受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政企分开、被政府以“资产重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名强制划拨给各地所属的利益集团之后,鉴于这些利益集团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被划拨企业的资产必然被利益集团随意挥霍和挪用,实质上演变为无偿兼并,基本丧失了独立法人的地位,企业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资产总值锐减,职工被利益集团以“减员增效”等所谓改革措施为名辞退,党、政、工、人、财、物等资源全部被利益集团控制,这些利益集团从经营者变成一个合法的掠夺者,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不花任何代价,完全违反市场经济法规。党政官员好大喜功,成为不公正的制造者!
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开”目的在于打破垄断,但在实践中,如此的行政划拨、无偿兼并实际上加速垄断,而且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1、根据中央和国务院2002年6月颁布的“公开条例”规定,未经职工大会同意的决定可视为无效决定。所以,政府未经被划拨企业的职工大会同意便强制“拉郎配”,将企业划拨给利益集团、无偿兼并,是否属于侵权?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83条的原则:政府的公有权利,无论如何委托、行政划拨,其接受委托、划拨的单位都必须是政府行政单位,但在“政企分开”之后、被委托、划拨的过程中,这些接受委托、划拨的企业集团都不是政府单位,仅是市场经济中的博奕者,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必然会利用非法获取的行政权力,为自身利益打压其它竞争对手、或转嫁危机到竞争对手身上,那么,对于被委托、划拨的企业来说,其上级主管充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比以前政府管理,更加荒唐!更加不公平!如此的政企分开、资产划拨实际上更加高度垄断!更加弱肉强食!
鉴于这种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在我国十分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们请求纠正国企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政划拨问题(或者进行违宪审查),并对后续问题给予关注。
利益集团(控股公司)掠夺下属企业的典型手段:
1、控股集团涉嫌操控股价,用强制手段禁止属下被划拨企业的正常交易以及上市流通,通过左手转给右手的游戏,用行政权力强卖强买被划拨企业的项目到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名下,导致其股价飙升!
2、以资产重组为名将各个企业的优质资产、优质物业整合到集团、或者上市公司名下,无偿剥夺被划拨企业的优质资产,导致其职工面临减薪、留守、分流、下岗、甚至破产危险之中,或者被重组到劣质企业的危险之中,如此的整合实质上是损人利己的掠夺!
3、强行抽调被划拨企业的资金,“支援”利益集团或其控股公司的项目;或者,以行政手段迫使上述 “借款”变成“投资”,难以回收。
4、强迫将被划拨企业的优质业务委托给利益集团以及关联机构,排挤被划拨企业。导致被划拨企业职工面临减薪、留守、分流、下岗、甚至破产危险之中,或者被重组到劣质企业的危险之中。
5、强迫被划拨企业向利益集团、或者其所属的上市公司投资。
6、利益集团集中辖内的优质资产,强制注资到被划拨的优质企业,取得控制权。
7、利益集团强行将旗下的劣质资产注入被划拨的优质企业,加大被划拨企业的成本。
否则,以所谓工作需要、业务整合为名调动(或撤职、降级)被划拨企业的负责人,以利于利益集团的控制,使得被划拨企业无法维权。
这些事例说明:这些企业被划拨之后,彻底失去主人翁地位,无法真正走向市场、权益受到损害!
这些问题再次印证了政府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83条的漏洞:
政企分开、资产划拨之后,广大职工脱离政府管辖,被划拨到这些政企不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利益集团,我们到哪里伸张自身权益?!我们失去政策保护,谁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这样的“资产划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反映了体制上的漏洞:
从政府的角度:资产划拨属于政府行为;说企业是国家的,政府可以随意划拨等等,但却忽视了广大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忽视了国有企业是经过几代人无私奉献,几十年艰苦奋斗,勤俭持家才发展起来的事实。而当国家的资源受到践踏,企业被折腾得严重亏损,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却没有人站出来制止,因为国家不是人格实体。因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者(实际上是看守者)以改革为借口,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违法划拨、随意处置。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由于企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当一个企业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必然为了自身的生存而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无论政府如何授权,人们宁可相信政府,而不会轻易相信企业。政府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将一个优质企业划拨给一个自身危机四伏、经营不善的企业,只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政府如此使政治与经济权力集中于经营不善的企业身上,使人怀疑“官倒”是否合法化。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看,本来,政企分开的目的在于打破垄断,实现社会公平,但是,由于公司是以盈利,追求利润为目的,在公司之间如果没有经济关系,这种政府强制划拨的所谓强强联合,没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管理模式,实质上加速垄断,更加弱肉强食,完全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更容易出问题。对于管理企业来说,它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对于被管理的企业来说,这个既是国有资产代表者、管理者、监督者的上级,已变成了经济利益的博弈者,加上自身经营不善,就远比纯粹政府行政管理还要做成更大危害,随时可能被管理企业非法兼并,永远不能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从实践效果的角度,许多公司原来经过几代职工的努力以及几十年积累,是资产结构比较优良的企业,但被资产重组、资产划拨后,失去主人翁地位,经营效益大幅度下跌,从盈利到亏损、甚至职工下岗(包括留守)、企业破产!
从政企分开的角度:党中央提出“政企分开”目的在于打破垄断,但在实践中,如此的行政划拨、无偿兼并实际上加速垄断!许多企业集团作为控股公司,是典型的党、政、经一体化,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隶属于政府,其领导人由政府任命,按政府相应行政级别套级,内部运作按行政管理模式,实际上官商混合,不是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操作。所以,政府如此将众多的公司资产划拨、委托给利益集团或者控股公司管理,所谓政企分开成了空话,这些利益集团或者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二政府”。另外一个问题:这些利益集团为何没有实行“政企分开”?
所以,如此资产划拨、无偿兼并,如果不按市场经济规则,没有以资本为纽带,又没有严格的规范约束,必然存在很多敝端。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政企分开之后,发生在我们身上的这种行政划拨行为在我国非常普遍,导致许多企业被政府打着资产重组、做大做强的旗号、在欠缺公平的情况下被非法兼并、职工被迫下岗(或者留守),企业亏损。
我们许多优秀企业,就是被政府强制拉郎配搞坏,企业一旦上市,就成为政府得到资本资源的通道,为地方政府争得荣耀、获取政绩,必然全力维护,并将优秀企业强制性的与之合并,把本已稀缺的优质资产注入去填窟窿,消耗掉优秀资产后,又剥离出体外,然后破产。所以,被划拨、整合的公司所受到的伤害就不可避免。
政府应该提供社会安全的公共产品,如果政府官员的行为、权力的运行本身让人感到不安全,还有什么比这种由政府本身导致的无政府状态更可怕的呢?所以,我们要求:各级政府重新审视政企分开之后的资产划拨问题,因为,每个企业的权利都需得到政府平等的对待和保障,法律也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只能以资本为纽带,如果政府个别官员以自己的主观意志考虑,人为地在各个企业之间,主观地设定这个企业重要,应特别照顾,另一个企业不那么重要,可以暂时牺牲一下,人为地在各个企业之间制造矛盾,这根本不是市场经济,更不是改革!如此荒唐的“改革”严重违反法律精神,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则,实际上加速垄断,使政府行为引起争议,从而使公众对政府的公正性引起怀疑!所以,必须纯洁政府的行政权力,真正地依法办事,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改革。否则,我们就无资格称作负责的政府!
这些问题再次印证了政府“行政划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83条的漏洞:
政企分开、资产划拨之后,广大职工脱离政府管辖,被划拨到这些政企不分的利益集团,我们到哪里伸张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们请求对国企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政划拨问题进行审查,纠正这种资产划拨行为。
我们希望,深入对这种行政划拨现象进行探讨,纠正错误,完善我们的改革措施,使我们的改革少走弯路,让国家和人民共同进步!
国企职工——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