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有化来掩盖贪宫污吏非法所得是改革教的障眼法术
吉林省在2005年私有化国企通钢的过程中,完全不顾在高炉前艰苦劳动的一线工人的死活,随意增加工人的劳动量、随意解雇工人、撤换干部、处罚、开除工人、降低工人的工资;随意提高私方人员的工资年薪300万,相当于一线工人工资月薪300元的833多倍。
除此之外,私方还可以随意拿国企作为抵押,向国家银行贷款,发展和扩大私企,而作为国企的通钢却一无所获,这叫什么扩资?这叫什么重组?它究竟给了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给它的主人翁工人阶级带来了什么利益?
产权改革,其实就是将企业私有化,也就是将国营的或集体共同共有的企业,变为私人所有企业,在改革教改制神话的支撑下,十几年来的中国企业改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权贵私有化,也即将原来的公有企业变为归极少数所谓的企业家,特别是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私人所有。吉林省在2009年的私有化过程中,遭到了上万名国企通钢工人的全力抵抗力量而遭彻底失败,就是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吉林省国资委究竟是中共的代理人,还是血腥资本家的代理人,全国人民必需追究吉林省国资委的违背宪法的刑事责任。
私有化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抵
在此定义中,必须清楚地理解下列五个私有化的关键问题:私有化的实施主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疯狂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近二十年大量的事实表明,包括前俄罗斯、中国等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切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帜,进行的所有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疯狂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宪法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私有化的有效程序: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认可。否则,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及其程序均属于非法的,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公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永远都合法地保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公有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私有化,都是非法进行的,所有的私有化程序,都既不符合正义原则,也不符合理性原则,更不符合法律原则,甚至根本上就是对正义、对理性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人民最基本的人权的最野蛮的一次蹂躏。
私有化是公有组织制度转变为私有组织制度的组织制度变迁: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党派、协会等、经济组织、宗族组织,家庭、家族、氏族等、宗教组织、学术组织等。
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组织制度进行所有权改造,即将原来相当多的一个公众群体,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某类群体,或全部群体所有的组织,改变为个别或一部分人私人所有的组织。然而,上述组织中利益最集中的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因此,谈到私有化,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原来真正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员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曾经遍布全国各个乡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
显然,从私有化主要是对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进行的更换这一点来看,不难发现,私有化的本质就是利益斗争,即一少部分人通过和平的方式,获得公有企业组织及其财产。
私有化是公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的产权制度变迁:组织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主要决定着这两个方面的基本重大问题:一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正义?二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效率?
在所有制这一关键问题上,中国改革开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张不争论,同时不争论被认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快刀。但是,不争论背后所隐含的潜台词就是不承认所有制问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回避或不敢正视所有制问题所隐含的深层矛盾。而不争论本身还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经典学术思想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有制这样一个重大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有制本身所能够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否定。
在美国的行政倡导和主流思想倡导下,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一种没有思想的时髦,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被认为是思想僵化,人类问题在缺乏智慧的时候,人们往往只能给对方戴上顶大帽子,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话语霸权上的淫威,后面正是理屈词穷。而从实质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社会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当权者否定的背后,实际上正是一部分当权者,与全体人民争夺那些属于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额财富。因此,公有经济组织转变为私有经济组织,就是组织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正义本身,已经从意识形态到社会实践上被彻底否定了。
私有化是一种财富由民众所有,转变为由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实施过程: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8,另一类是国家代理所有制,即通常所说的国营制,再有一类就是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通常被称归名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这是一种重大误解,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简称为社有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权制度。
而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在集权政治制度下,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歪曲而形成的两种所有制形式,这两种所有制的实质就是代理,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公民,将属于全体公民的组织及其财产,委托给国家或集体这两种组织,代表全体公民进行组织及其财产的管理。但是,由于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的权力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之政治制度的集权化和委托人分散化,形成的代理人权力与责任的非对称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法律空缺和虚置,最终导致了国有组织和国有财产以及集体组织和集体财产的效率损失。
无论是属于上述三类所有制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也否认这些公有企业如何称呼,所有权的性质都是公有制性质,即财产是属于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全体公民,或某一类公民共同所有的。私有化的目的就是针对公共所有的财产本身,私有化者的目的也是为了将公共财产通过各种形式,装入自己的钱袋。在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绝大部分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公有制企业组织整体,都是直接通过无偿或象征性有偿的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私人所有的,真正由民间产业资本,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的几乎没有。
在199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的私有化运动中,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影响最为深远。因此,值得在此进一步进行研究的问题,就是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问题。而在全部俄罗斯私有化问题中,俄罗斯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问题,可以认为是俄罗斯私有化造成了重重问题的起源。因此,俄罗斯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界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按照俄罗斯所有制法的定义,私有化就是把国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业、财产综合体、房屋、设施和财政转让,变成公民和法人私有制。
这是一种公民化和法人化公共组织及其财产的定义。但是,这一定义还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值得讨论的错误和问题的:贪污受贿的实质就是一种商品交换。首先贪污受贿的目的就是了金钱。而金钱为贪污受贿这种交换提供了流通条件。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金钱作为媒介,正当的商品交换是很难进行的。因为在没有金钱的前提下商品交换就会变成物物交换。而物物交换没有金钱作为价值尺度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那么物物交换是很难进行的。
同样如果没有金钱,贪污受贿也很难进行,因为在没有金钱的前提下,贪污受贿的对象就是物品。而物品很容易暴露。并且不易收藏。收藏久了又会变质。所以金钱是腐败的温床,是腐败存在的客观条件。它是私有制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私有制的存在而存在。其它如毒品交易,卖淫,赌博,战争,偷盗,抢劫等,各种社会问题都是私有制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公有制社会一切社会财富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不归政府或集体所有。财富不分彼此,就不必进行商品交换。也就不必使用货币。也不会有以上社会问题。公有制社会实行按需分配。公有制社会每个人都有按需分配到社会劳动产品的权利,又有参与社会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公有制社会根据社会需求量来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并且把计划落实到各个生产部门,甚至落实到个人。只要人尽责,每个人都完成了自已的生产任务。就能满足全体人民的需求,这样公有制社会就一定能够实现。
实施主体不明确:该定义并未明确指出法定的私有化主体是谁,这就为非法定的、非所有权人对公有企业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提供了一个法律空子,从而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从俄罗斯私有化实施的结果来看,合法的私有化实施主体人民,在俄罗斯的整个私有化运动中,失去了包括决策权和处置权在内的一切财产权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中,对企业及其财产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管理者。
接受主体过于空泛:该定义中所规定的接受主体为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为符合正义原则的、具体的接受主体。因此,这种规定也给个别具有俄罗斯公民身份的官员和其他政治投机分子甚至给外国资本家钻空子提供了机会。
从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结果可以看到,俄罗斯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落入了当年的政府官员、原公有企业的管理者这些政治投机分子和社会上的商业投机分子手中。这种结果为俄罗斯的社会问题埋下了永久的祸根。从中国的私有化运动的结果可以看到,几乎与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结果一样,甚至于更为严重,同样为中国的社会问题埋下了永久的祸根。
实施方式太含糊:在该定义中,法律所规定的私有化方式只是极其含糊其词的转让和变为,而并未规定怎样转让和怎样变的方式。
私有化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是在全国全部公民中,按照人头等额或不等额,有偿或无偿分配公有资产或公有资产权,也可以是公开或非公开拍卖,还可以是招标出售,最差的方式就是直接无偿赠送和内部低价出售。而如果在法律中,不明确规定具体的私有化方式,对公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就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私有化。而在公民与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混乱化的条件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会与公有企业的管理者结成利益联盟,共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最简单和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法律在私有化方式规定上漏洞,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无偿赠送或象征性低价贱卖给自己,这是由人的经济人理性决定的。
从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结果看,事实上,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的管理者共同瓜分公有企业及其资产的现象也成为了种普遍的事实。中国的私有化运动也证明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
公有概念太狭窄:对任何一个概念定义的准确性,都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这一概念的问题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法律对概念定义的准确性,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在俄罗斯私有化法中对私有化指向的公有概念过于狭窄,这正是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出现非常混乱的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俄罗斯私有化法中对私有化的对象中并未明确国有资产中的矿产资源、土地和森林资源等重要的国有资产,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公有资产是否可以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这也就为投机分子瓜分公有资产,设置了一个有可趁之机的法律漏洞。
中国的私有化运动自公有企业开始后,也长驱直入地向资源私有化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土地私有化,实际上也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可以从逻辑上推导得到的结果是,等待中国的,可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一场灾难。
在最近三十年来,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倒台的私有化运动中,私有化问题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了的。谁有资格可以随便将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转换成别的什么呢?谁给改革教这样大的权力?可以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上?
十三亿中国老百姓,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这个问题。明确今天在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还是资本家的奴隶?
将私有化问题理解为政府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的责任的减少,实际上回避了私有化的实质问题即所有制。而回避所有制本身就是回避经济制度中最敏感、最尖锐、最涉及整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是把问题轻描淡写了。因此,这一定义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好像私有化仅仅只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减少,而不是一种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迁。
将私有化定义为私营企业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的职责的增加存在着两个理解上的错误:一是从私营企业概念的运用,可以发现其对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不加区别;二是还是存在着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是一种私人或政府的职责的错误理解。事实上,社会资源和服务既可能需要由私人来提供,也可能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还可能需要由社会共同组织或第三部门来提供。而对于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主体的选择,应当符合提供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两大根本性的标准。
将公有制简单地理解为政府行为,实际上存在着对公有制理解上的严重错误。因为,公有制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的全体公民,共同拥有社会财富的一种所有权制度。这些社会财富主要是指国家行政资源、政府财产、党产、自然资源,土地、矿产资源、珍稀物种等、文化资源,文物和其它文化遗产等,这些财富是属于全社会甚至是属于全人类的,任何私人,包括上到国家元首的官员,和下至居住于资源所在地的普通公民,对这些财富行使所有权或所有权的任何派生权利,如占有权、控制权、收益权、处置权等,都是不符合人类正义的,也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根本原则的。同时,政府只是接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公民通过公认的契约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委托而形成的一个法定组织,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履行社会管理责任为前提。
因此,公有制并不是政府行为。在政府与国有资产的关系上,政府只是在公有制为国有制形式下的一个接受公民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机构,称之为一级代理或初级代理,而政府官员也只是再次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人而已。
这样来理解,政府或政府官员只有接受人民的委托对公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权利,不通过人民的决定,就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显然是违法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全体农村社员共同投资创办的。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策权属于全体农民社员。同样,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农民社员,城市供销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只能是全体城市合作社社员,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实施主体也只能是全体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社员。
这些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社员,应通过社会大会或合法的社会代表大会来决定,任何其它的方式都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按照法定程序由全民进行公决是否对公有企业进行公有化,依法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通过法律规定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具体的资产转让方式及其程序等。
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社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从个体上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从整体上是社会主义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国家代理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是一种不完善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国有制概念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产生这一错误概念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代理人身份被错误地识别为人民的主人。事实上,在国家成立时人民就已经约定,国家只是代理人民对全体公民委托给它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代理机构。因此,严格地说,所谓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和国有企业并不存在。
公有企业的效率高低不能一概而论,企业效率与所有制无关,而与管理制度相关。因此,我们避免使用笼统地说公有企业下效率高低表达语言。但是,中国和其它所有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形成了严重的效率损失。并且,在企业改制过程,公有企业的效率不仅相对于理想的效率而言下降了,而且随着改制的进行,公有企业的效率也在不断地降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效率降低的原因是,改革效应导致了企业内部人有准备、有计划地通过搞乱和搞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主义合作企业,来达到浑水摸鱼和提供私有化的证据并进而将公有企业及其财产私有化到自己的名下之目的。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公有企业效率降低本身,就是公有企业管理层犯罪的一个事实,张维迎等经济学家们将这些犯罪分子崇封为企业家,并说他们是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是极其荒唐和别有用心的。
旧中国存在多种私有制经济,但并没有因此走向繁荣富强,而是饱经忧患、民不聊生。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斗争的胜利,才挽救了中国。新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大规模工业化的基础。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搞私有化,那样只会从另一条途径葬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如果放弃和否定公有制,搞私有化,必然出现社会主义的异化演变与自我否定。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私有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占其中的百分之十几,大部分的国家都是经济社会落后的国家。如果中国搞私有化,就会导致两极分化,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出现社会动荡。
国际经验也表明,大规模私有化使苏联、东欧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急剧倒退,国家实力削弱,大部分民众生活水平下降。有资料表明,乌克兰在推行私有化改革的10年中,国民经济倒退60%。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经济上来说,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特点,也是中国经济运行的需要和特点。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世所罕见。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否定了,搞了私有化,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存在了,也就丧失了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各种艰难险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
在中国三十年来的私有化运动中,中国社会,尤其是学术界与贪宫污吏,对私有化概念理解和使用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混乱,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对社会生活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甚至可以认为,肇始于对私有化概念的错误理解,来自学术高层和贪宫污吏官员的概念异用,是有明确目的的,有的却只是附和,而形成的私有化理论和资本主义化理论,就是贪宫污吏掩盖非法所得的障眼法术,更是中国社会混乱的罪魁祸首。
依据中国历史,明初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的统一体。《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一书中认为,明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措施,包括下令农民归耕、实行屯田、改善手工业工人的地位和设立预备仓等。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统治的强化,封建赋役的恢复和负担的不均,而豪强地主又把赋役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官吏更如狼似虎欺压人民,这就激起愤怒,不断爆发武装的反抗斗争。
明初农民起义的频繁,是历史上各封建王朝开国以后没有遇到过的,构成了对刚刚建立起来的朱明王朝的严重威胁。同时,在新的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在酝酿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明太祖将封建法制视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封建社会秩序的根本,是建国之初首要加紧的工作。
朱元璋的立法思想包括:以重典治国;立法当适时宜;立法务求公平;法须划一简明。
朱元璋以严刑打击、消灭豪强地主,并把被豪强地主占有和隐瞒了的大量户口、土地清查出来,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和缓和阶级矛盾;利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 和 君主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浅论》一文中从立法、司法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论述了朱元璋以律、诰为武器,以严刑峻法和特别司法程序,从重惩处官吏赃罪的刑事法思想和实践。文中指出:官吏的经济犯罪直接损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朱元璋既怕因阶级矛盾激化而被农民起义推翻,也不能容忍地主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羽毛日丰威胁皇权,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在对比了唐明律处罚官吏赃罪的条款和《大诰》、《铁榜》等峻令后指出:明初以《大明律》、《大诰》为主,辅之以《铁榜》等峻令和皇帝的诏谕,组成了重惩官吏赃罪的严密法网。对于朱元璋重惩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归纳为四点:对犯赃案件深挖深查;皇亲国戚与公侯犯赃加重处罚;惩办与儆戒相结合;借助民众力量惩治贪宫污吏。明初重惩官吏赃罪收到了积极的效果。首先是吏治得到整饬,从而为明朝前期的繁荣铺平了道路。其次,增加了国家的实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重刑主义只能收效于一时,但不能根治封建社会肌体上官吏贪赃枉法的痼疾。
在《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一文中,朱元璋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严惩贪墨之官,整饬吏治。官吏犯贪墨之赃主要有几种形式:监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在官时求索、借贷人财物,官吏家属求索、借贷,风宪官犯赃,官吏擅自科敛财物;严惩官吏的违犯、失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此类犯罪包括:擅离职守,擅改法律,无故不朝参公座,制书有违,任官辄自立碑等等;严禁朋党与内外官交结,维护君主专制;加强对官吏的考核与监督,实行优陟劣黜,这与改革三十年中,当代贪污受贿的官员无法无天,形成了历史与当代的鲜明对比,这究竟是前进,还是倒行逆施?
明初在明太祖朱元璋倡导下,所推行的惩贪倡廉的法制建设:强化监察:在中央机构中,撤御史台而以都察院替之。在都察院系统以外,明初沿袭汉唐旧制,仍设给事中一职,用来约束杀胡惟庸废丞相制后,地位飞速上升的六部。在地方监察机构上,明初所形成的最大特色就是三套系统并存,提刑按察司,巡按御史以及中央巡抚,共同构成了同一地方上的三套监察体系,它们在机构上互不隶属,但在职能上又异曲同工,相辅相成,从而置全国大小官吏于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之下。重典治吏:重典之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诰》相对于《大明律》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凡贪墨之罪,不分轻重,不问首从,一律重刑处置,以达到严刑去贪暴之目的;另一方面,《大诰》在五刑之外添设了许多惨无人道的刑罚。旌表廉吏:首先,统治者站在特殊的地位反复地教导,劝勉官吏们从善从谏,而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其次,通过严格的考课制度做到奖惩分明赏罚有据,促其向善,这套惩贪倡廉的法制建设与强化监察制,非常值得今日执政当局的效仿。
透过朱元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不难发现朱元璋的法律意识中存在十分明显的二重性,集中体现为既坚持以法立国,又大搞法外用刑;既助长恤刑、慎刑,又大搞重典治吏;既重视礼的教化作用,又强调法的威慑力。由传统文化、社会政治环境和个人心理,对朱元璋法律意识的影响,朱元璋作为封建统治者举起儒家文化旗帜,在于标榜其统治的正统与合法,明初政局构成了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心理基础。此外贫苦出身使朱元璋产生了重民恶吏的心理,开国皇帝的特殊身份,使朱元璋肩负拨乱反正与立法垂宪的双重使命。
反观今日之贪官污吏,仅以小小的县级反贪局长就贪污2亿为例,是对执政当局的讽刺,还是执政当局该警醒?如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双规,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知情人称,穆新成财产大概有2亿元,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县反贪局长贪污2个亿骇人听闻,反贪局长穆新,一个人就贪污了2个亿,成了大贪官,这对执政者是多么大的讽刺,反贪局是干嘛的,是抓那些贪官的,反之自己就是个大贪官,仅是一个不入流的小污吏,居然贪婪到如此地步,这类官,中国还不得有千千万万个,上下怎么就没有人发现,而且还能当上了反贪局长?骇人听闻之后,真让中国的老百姓大开眼界。
反贪部门成了特区、盲区,但是,由于反贪局、纪委工作的特殊性,反贪局纪委无形之中似乎成了一个特区、禁区、盲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无人监督、无人过问的真空状态,办公超支,公款吃喝,超标接待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反贪局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甚至把反贪反腐败的权力、纪律监督的利器变为了自己牟利的工具,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和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不都是这样一个反面的典型。
应该警醒的是,为何像穆新之流能够这样明目张胆的贪污受贿,而又很少会有人去过问呢?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人去监督他们,他们自己本身的意志力也不坚定,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觉得自己的权力就是特权,穆新特大贪污腐败涉案说明了失去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失去监督的监督同样会产生腐败。倘若监督机构本身产生腐败,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贪污腐败积累的非法资金如何让它变为合法?只有让国家彻底改变颜色,彻底改变国营资产为私有财产,社会主义变为资本主义,共产党变为私有党,私有化替代国营化,贪污腐败积累的资金,才有可能漂白成合法化,一旦国家都私有化了,贪官污吏、改革教们非法资金,也用不着象贼一样,一点一滴的往国外转移了,世世代代享用着花不完的贪污腐败积累的非法资金,这才是贪官污吏、改革教们,为何要拼命的推进私有化的真实目的。用私有化来掩盖贪宫污吏非法所得,才是改革教们用的障眼法术。
阳光下的监督是反腐根本方法,要想监督好我们的官员从政,最好的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公开监督,阳光下的监督,毕竟全国百姓的力量是无穷的,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光靠纪委反贪局那几个人是不行的,他们只能是监督官员的一个方面的力量,是事后被动的查处于已然的监督方法。
对官员的监督,更应该注重是的防患于未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公开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他们的工作制度、办案程序、办案结果、人员经费等,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均应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彻底打破过去的神秘化、特权化,这才是有效的监督,这才会尽可能的减少那些腐败滋生的土壤。用私有化来掩盖贪宫污吏非法所得,必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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