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国企改革与国企改制混在一起
8月15日,(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公司因改制工作引起部分职工不满、发生部分职工聚集围堵改制工作人员事件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力地保障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和职工利益不受侵害,经验值得总结。但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充分讨论,也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引起职工的质疑和不满,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请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执行。”
徐光春同志的批示,主要有两点:一是充分肯定改制的正确性,二是指出林州钢铁公司在改制工作中没有按规定办理,在改制手续、程序上有缺点,要尽快纠正过来。
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是只有改制这样一条路。须知,改制是万不得己的下下策。因为改制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进少数资本家的腰包,改制无法避免大批工人的下岗失业,改制必然造成中国工人阶级从领导地位向社会最低层的转变,改制后的私企工人必然要陷入资本家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之中----因此,应尽量减少国企的改制数量,据有些专家推算,一个企业的兴盛期为10年左右,这10年间企业死亡率(即改制)为25---30%左右。因此,改制的单位应严格限制在那些无论如何也选不出一个好班子、连续亏损5年以上、经工人广泛讨论确实是无药可救的单位。
国企改革就是国企改革,有些人把国企改革与国企改制混在一起,那是别有用心的,他们是浑水摸鱼的高手。改革,是改掉、革去企业发展道路中的矛盾,它是一种完善。改制,是从一种制度改为另一种制度,它是质的变化。有些人故意将“改革”“自我完善”混为“改制”,是有着险恶的政治目的。社会主义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改制就是资本主义新生。所以,我认为,纳入改制范围的,只能是国企中那些“扶不起来的刘阿斗”。而拚命将大量企业强迫“改制”的人,确确就是将大量企业三文不值二文地“出卖”给资本家的资改派精英,像仇和类人物。目前全面推行“改制”,是资改派的大阴谋。
林洲钢铁公司工人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确实较好,这个企业绝不是“扶不起来的刘阿斗”,它们不应该属于“改制”范畴。不了解林钢的实际情况,断定改制取得了伟大成绩,会给处理林钢事件指出一条方向性错误的路子。
应如何开药方?
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经济为鉴戒,对我国的社会上义企业的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1961年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这个管理制度,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当时,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苏联的“马钢宪法”(指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相对立。
毛泽东代表中央写的批示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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