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人民网
8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记者的长篇通讯《国企改制重组关闭破产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文章洋洋几千字,分成“改制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补偿需把握职工实情,倾听呼声”、“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维权”三大部分,每个部分用一个生动事例详细论述。
但是,这类呼吁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文章有个通病,那就是闭口不提追究责任。每当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重组改制,就是企业职工的鬼门关,企业职工成为最受人怜悯的群体,也是最没有做为的群体。而国企的厂长经理,以及指挥并管理国企的官员,却似乎在庆祝胜利,似乎都有一种过节般的轻松而兴奋的好心情。同时,他们以教育者和指导者的姿态,谆谆教导职工们要明真相,识大体,顾大局,要服从组织上的安排,等等。这好有一比,那就是一场失败的战役之后不追究将军元帅们的责任,却对士兵们严加审判和拷问。然后,以居高临下的施舍般的姿态,给予某种“安置”。这时候的所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怎么看都有些假模假式。
现在有个热门词汇叫“问责”。把国有企业搞垮了,搞破产了关闭了,搞到产权转让了,难道不应该启动问责机制?如果不问责,不追究,又如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的是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都是一笔糊涂账。世界上再也没有比这更荒唐的事了。
这类呼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文章还有另一个通病,那就是讲不清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到底是什么。无非在“补偿”上做做文章,难道,几千万国企老职工贪图的就是那点“补偿”?
以我的观点,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就是保住工厂不被卖掉,保住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被动摇。其他的什么阳光操作啦、依法办事啦、补偿维权啦,都只是枝节问题,只要保住工厂不被卖掉、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被动摇,所有的枝节问题都是可以商量的。但以目前实际情况看,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工厂被卖(或者说产权转让,或者说重组)是必然要发生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必然要被动摇的。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
在记者的报道中,讲了一个江西省九江港改制的事例。九江港改制的结果是:“不仅没有一名职工下岗,随着新公司新港区的建立,还解决了部分待岗职工重新上岗,职工人均收入增长了10%;且恢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
九江港的体会是:“改制不是让职工没饭吃,而是要让职工吃得更好”,“职工充分分享了改制成果,真正实现了共建共享”。
我虽然有些半信半疑,但我宁愿相信这是真实的。能够坚持“改制不是让职工没饭吃,而是要让职工吃得更好”,已经很有良心了,比起那些把企业搞垮搞破产还要“教育”职工的人,强到何止百倍千倍。据介绍,九江港改制两年多来,“职工工资两年实现了18%的增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今年仍达到8%的增长”,而且全港无一位职工下岗。这就行了,企业职工就很满意了。全中国的企业改制都这样改,就好了。
但是,这些都只是亡羊补牢之举,痛定思痛之举。总有一天,对于搞垮搞破产国有企业的行为要受到追究的。还有,国有企业曾一度称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怎么会一夜之间变成“国有”了呢?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里,职工的权益又该怎么算?占有股份还是拥有表决权?都是法律上的空白。以为那点“补偿”就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太忽悠人了吧?早晚有一天,这些都要进行清算的。我坚信这一点。
附文:
国企改制重组关闭破产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 潘跃
2009年08月24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地方的国企改制重组步伐加快、任务加重。然而,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违反民主程序,改制方案等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未经职代会讨论,使改制工作受到了影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有的企业甚至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些情况,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改制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
[案例]江西省九江港改制,一开始就让职工参与有关改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改制办不仅有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参加,还把专业、复杂的改制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印制成宣传资料。对职工提出的疑难问题,先由改制方案起草人讲解,再举办职工培训班集中宣讲,改制方案得到大多数职工理解。
改制后,不仅没有一名职工下岗,随着新公司新港区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待岗职工重新上岗,职工人均收入增长了10%;且恢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
“九江港的改制不是让职工没饭吃,而是要让职工吃得更好。改制成功近两年来,港口的生产瓶颈得到解决,港口的功能在充分释放的同时,职工工资两年实现了18%的增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今年仍达到8%的增长,不改制是无法想象的。”九江港外贸码头分公司工会主席骆扬说,“职工充分分享了改制成果,真正实现了共建共享”。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说,多年来,广大职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来,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职工不是反对企业改制,而是反对改制过程中的不民主、不透明,不维护职工利益,因此,阳光操作,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至关重要。
《通知》特别强调,工会要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要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说白了,就是让职工真正对企业具有发言权,对企业改制具有话语权,让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起来,让劳动关系双方在改制过程中能合理博弈。
补偿需把握职工实情,倾听呼声
[案例]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有着51年历史的上海矽钢有限公司2008年底停产,面临着1088名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职工一度人心浮动。杨浦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后,多次听取职工对经济补偿和分流安置的要求,尊重职工意见召开职代会,坚持企业改制重组中有关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最终职代会以82.6%通过补偿分流安置方案,顺利实施分流安置。
“公司召开职代会通过的分流安置方法,非常人性化。我不仅得到满意的经济补偿,企业领导还关心我的再就业问题,多次陪我去面试。我从一个销售门外汉开始干起,逐渐成熟,现在已能够熟练地开拓业务。”这是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原职工王伟萍的肺腑之言。
各级工会在国企改制中要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国有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企业重大决策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广大职工群众利益;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改制方案尽可能考虑周全,各项改革措施要协调配套;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时,要把握好时机、力度和职工可承受程度,充分考虑对职工现实利益的影响。
陈荣书强调,各级工会督促企业依据法规政策,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维护企业稳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调动广大职工投身企业发展和改革的积极性,完善企业管理这些方面,特别是推进企业改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地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以,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不存在坚持不坚持的问题,也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而是要进一步地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凡是按照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操作、充分地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这个企业的改制都能够顺利地推进。
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维权
[案例]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改制成为民营控股股份制企业后,工会继续依法履行职能和职代会职权,力抓民主管理、维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三大机制”,工作落地有声。目前,全公司二级单位100%建立健全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可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国企顺利改制所起的重要作用。
企业改制后工会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说,应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工会工作不到位或不负责任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干部要实行问责,追究其责任。
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提高,缩小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之间的差距,使一线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继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李守镇提出,企业工会干部在企业改制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向该企业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报告,督促企业进行处理,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岗位工作,拒不改正的,支持工会干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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