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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替谁说话?6问杭州劳动监察支队

lvzhong2001 · 2009-08-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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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替谁说话?6问杭州劳动监察支队  

几个去可口可乐工厂打工的大学生讨薪被打事件发生后,可口可乐未出面通报什么,反而杭州劳动监察支队早早的跳出来,先是在杭州19楼论坛发布《大学生卧底可口可乐打工,“讨薪”事件的初步情况调查》,  

在“大学生不在杭州,无法当面调查(监察支队)”的情况下,  

在大学生没几天就回到杭州的情况下,  

在调查了中萃公司以及志强公司一面之辞的情况下,  

匆匆忙忙的说明: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  

这还没完,昨天(26号),杭州劳动监察支队回来了,《大学生“卧底”可口可乐事件的后续情况通报》,再次通报:不是派遣工,大学生们不存在劳动关系。请看全文: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09年8月25日派员分赴德清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派出所,对德清县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杭州市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大学生本人等进行了相关情况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经核实,大学生小梁等人分别为天津某学院大一学生、南昌某学院大二学生、浙江某大学大二学生、嘉兴某学院大一学生,四人均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2、志强公司与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与劳务派遣有着一定的区别,而小梁等四名大学生虽然隐瞒身份,但是与志强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加工承揽岗位上从事辅助工工作,因此,不是劳务派遣人员;  

3、大学生小梁于2009年8月8日写好辞职报告,8月10日将书面辞职报告递交生产班长,8月11日交志强公司相关人员,8月12日上午,小梁到志强公司讨要劳动报酬,与公司方另一员工发生冲突,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所以企业不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事实上双方也未建立劳动关系。  

4、关于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志强公司表示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计算支付。截止目前,一名大学生劳动报酬已结清,二名大学生与志强公司8月26日上午9:30双方到我队已结清劳动报酬(另外一名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同时被委托领取),同时大学生提出“退还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交给志强公司;  

5、关于冲突问题,大学生小梁与志强公司员工互有伤害,2009年8月25日,大学生小梁进行了验伤,此事白杨派出所正在处理之中;  

6、关于同工同酬,由于志强公司与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而大学生在加工承揽岗位上工作,原则上,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同工同酬问题。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看着上面6点,我看到每一点都在说明:可口可乐和志强公司都很正确,都很守法,都很正规,好的很。那么我想问问杭州劳动监察支队:  

1、关于志强与可乐公司的关系中到底有没有大规模劳务派遣工承担重要工序的存在?杭州劳动监察支队为什么避而不谈?
2、“小梁等四名大学生虽然隐瞒身份,但是与志强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加工承揽岗位上从事辅助工工作,因此,不是劳务派遣人员;”
质疑:在可口可乐公司工厂工作,开动可口可乐工厂的机器设备,大量使用派遣工,叫什么加工承揽合同?劳动局懂不懂法律?一个加工承揽的用辞就可以掩盖非法使用派遣工的事实吗?怎么这里拿起“但是与志强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个工具了?不是劳动关系不建立吗?
3、不管大学生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大学生事实上为可口可乐付出劳动,其劳动成果都为可口可乐公司享有,如果真像杭州劳动监察支队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可口可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同时大学生是否是派遣工的性质认定也不能影响可口可乐存在大量派遣工的认定。劳动局不能避左右而言他。
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所以企业不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事实上双方也未建立劳动关系。”
质疑:一方面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引用“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来说明企业不构成无故拖欠。既然你劳动局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引用《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来说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不算拖欠?既无劳动关系,何来五日,何来支付工资?
5、“关于冲突问题,大学生小梁与志强公司员工互有伤害,”
劳动局对“互有伤害”有什么权力来认定?可口可乐、志强公司及其员工对小梁的伤害不是工伤,是人身伤害,你劳动局有什么权力来认定“双方互有伤害”?
6、大学生付出的劳动成果就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劳动监察支队说劳动关系无效就无效,就不能采用?   

  

希望我们的杭州劳动监察支队说清楚,你两次立场坚定的通报,到底是在为谁说话?

                 打人事件参看:http://blog.163.com/followc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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