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钱减刑”的改革创新尚且还在被公众广泛质疑甚至抨击的时候,我们最高法院的张副院长就已经开始建议要“规范”。根据我们在最近三十年中积累的经验,就是说这种被公众称为“以钱赎刑”的探索,即将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了。公众——当然多数只能是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对这种做法的质疑和抨击已经非常充分,笔者也懒得再炒冷饭。笔者想换个如标题所言的角度来提醒那些支持这种制度的精英们,而为了更加直观直接起见,干脆就冒昧用张副院长来做例子,看看假如他万一不幸遭到歹徒杀害之后,凶手需要凑集多少人民币,才能享受到张院长“规范”的好处;或者说假如万一张院长遭到这样的不幸,凶手及其家庭该怎样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张院长应当是北京户口,而且必然是城镇居民,如果按照目前北京市的命价标准,张院长身后能够给他的家属创造的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大概是498500元,就算50万元吧。按照张院长建议的规范,如果凶手拿不出比50万元更多的钱,那么他的社会危害性肯定要比赔出这笔钱给张院长家人大很多,毫无疑问该处死刑而且不缓期两年执行;但如果凶手及其家属亲友能够赔出或者抚慰出很多钱,那么按张院长的规范,社会危害性就要小得多,凶手就可以享受到“宽”的待遇而无须为张院长抵命。用市场经济的法则计算起来,张院长用自己的生命和城镇居民的身份,特别是自己建议的这个“规范”,减弱了自己被害这个不幸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又为自己的家属和亲友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大康生活,简直是死得其所啊。
不过想来张院长会猛然醒悟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自己的生命而且是辉煌的生命难道就只值那些赔偿和抚慰金?作为一个明知只有今生并无来世的唯物主义者,难道不会想到再多的赔偿和抚慰的大洋自己已经无法消受?难道不会想到家人在拿到钱的时候捧起的其实是自己亲人的尊严和自己的良心?难道不会想到犯罪人的赔偿乃是理所当然法所当判,是否执行得到手已经是另外一个问题?难道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居然想不到商业保险中的人寿险?难道想不到在既无赔偿又无保险的情况下享受着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应当承担起救济责任?也许真的只有身临其境,我们的张院长等法律精英才会想起这一切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多么荒谬和无耻——甚至把自己也推向了只值50万元的危险地步!
张院长等一切主张或者赞成“赔钱减刑”或者“以钱赎刑”的法律精英们,要知道你们自己也并非金刚不坏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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