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人。男年龄不足50岁。女不足40岁。他们在企业破产后不但要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还因忙于生计,分散各地,集中组织行动比较困难,在株洲市国企改制中。屡次受到政策执行过程中短斤少两的影响,很受伤。试举几例:
一.降低工龄补偿标准。
株洲市委2003年5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补偿标准是。按宣布破产时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计算。如果一个2003年宣布破产的企业职工,他的工龄是20年,按2002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84元计,他可以拿到13680元。这个标准大家本来觉得很低。因为建行等单位人均买断工龄达十几万元,大庆油田每年工龄可以买到5000元,由于和在岗职工收入相比悬殊太大,他们还堵起火车来!但是,没搞多久,5号文件的执行就开始打折扣!某企业2005年宣布破产,按理应按2004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偿。破产清算组在计算工龄补偿费时,却按2002年的每月684元计算。有研读过5号文件的内行人士跑到株洲市经委企改办上访。答复说这是颜石生市长发的话。你这个案很难翻。此后不久,颜市长得癌症去世了。
二.拒发失业救济金。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很多符合这个条件的破产国企职工跑去株洲市劳动局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遭到拒绝。答复是只有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才可以领取,最多18个月。理由是他们每年工龄只能补偿684元,而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补偿标准因算法不一样而高些。这样,株洲市财政又可以下狠心少付每个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8000元失业保险金。
三. 抓个把柄,昧掉一半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株洲市在执行这个条例时。塞进了私货,搞了土政策。比如,不在株洲买房修房建房就不能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破产时,可以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欠缴部分不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体欠缴部分则干脆不提取。于是产生以下一些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
首先是离开株洲到外地谋生的破产国企职工因为不准备在株洲买房建房修房,无法弄到在株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没有用,其价值因通货膨胀不断缩水;
其次是不提取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集体部分减少了破产国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数量;
再次是造成了职工个人不公平待遇。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株洲市让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签字领走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前提是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集体部分。众多不在株洲谋生或在株洲谋生但没条件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忍痛签了字。据说这个群体有1万多人!株洲市财政因此省下了一笔巨额住房公积金集体部分补贴款。到了今年下半年,株洲市出台政策,那些没有签字领走欠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又无力继续缴纳的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些签字领一半公积金的职工就感觉上当了。心理不平衡。比如。有个职工全部住房公积金数额是7402元,签字领走2942元个人欠缴部分,还可以通过复杂手续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领走已交的个人部分310元。其余的4150元就损失了。于是这些人最近四处奔波上访,要求纠正这项不公平政策,让他们也能全额提取,但遭到主管部门株洲市国资办的拒绝,理由是当初哪个要你们签字?大家气愤不已!
据悉,至少福州市破产国企职工在2005年就可以在破产时全额领取住房公积金。他们就不像株洲破产国企职工这么亏。整个一个劫贫济富啊!
当株洲市领导处心积虑剥夺株洲市破产国企职工应得权益时,他们规划了庞大的株洲2010年百万城区人口计划,单2007年就投资50亿搞基本建设。就在今年,新任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在与网友座谈时,提到株洲市“创卫”资金来源时,强调资金是充足的。而从破产国企职工身上刮来的油水也才几个亿!何苦啊!
之所以株洲市领导们敢如此对待破产国企职工,是因为他们的“位子”和“票子”不取决于这些弱势群体!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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