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到底是怎么啦?
人说条条大路通罗马;
可是,我们中国政坛现在有个怪现象:一条条违宪的大路通北京,直至我们的大当家那里——
一、《拆迁条例》违宪
正在发生的事实——
2009年11月21日 央视《经济半小时》正用醒目的标题告诉我们“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向我们展现了政府与人民这样一个惊心动魄、强弱分明的场面:上海闵行地区政府的铲车,不顾房主一家安危铲毁了防盗门,房主苦以汽油瓶相抵,消防车水枪开始喷向业主。房屋最终被推平了。这是一场有声有色的“暴力抗法”。
2009年11月13日 凌晨,一起极为惨痛的“暴力抗法”事件也在上演: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一群全副武装的、由城管局长、区长助理带头的政府共300多人,准备强拆唐福珍家。这个可怜的女人,为了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当地政府官员和警察全程目睹下,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在楼顶天台自焚,被烧得面目全。之后唐福珍医治无效死亡,其丈夫胡昌明及几位直系亲属则因“暴力抗法”罪被拘押。
2009年12月7日 ,常州火车站北面临拆迁的商品房小区内,76岁的邢爱秀老太太于当天中午十一点左右在自家阳台上吊自杀身亡。留下遗书表示为非法拆迁而死,嘱子女不要难过,照顾父亲。从当天下午开始,死者家楼前已经陆续聚集居民,悼念死者,同时谴责暴力逼迁及政府非法拆迁卖地。这是最新的“暴力抗法”事件,犯罪工具是一根带子。
真是好玩,在一场场因房子拆迁的械斗游戏中,政府代表的是“正义”与“铁面无私”;人民代表的是“暴力”与“愚昧无知”。即使是出了人命案,政府最多也就“工作手段不合理”,代表人民的就是违法,就是“暴力抗法”。清荷不明白:明明是事关人民自身利益的事情,我们的政府官员,人民的公仆们,却在拆迁事件中,几乎都是以“人民政府”直接介入去伤害人民。出了事就算是“工作手段不合理”,行政处分了事。难道在今天社会主义的中国,百姓们竟要采用这样惨烈的手段来保障自己微薄权益吗?从成都的唐福珍到常州的邢爱秀,柔弱的百姓真的只能用自己卑微的生命以死抵抗吗?那些天天高喊着“一直将人民利益至于最高处”的党和政府难道不会有任何感想?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12/118831.html
本来,今天中国社会有一个不成文的公认神话,就是谁有权,谁就是真理;谁有权,谁就代表正义,所以,政府的行为永远是正确的,永远是绝对的。但是,非常不幸的是,前几天,北大法学院的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这五位学者打破了这个神话,——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指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拆迁条例》,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和精神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而且,从媒体发表的评论看,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五名学者的“上书”行动。特别是,这让我们现在才知道,近年来,中国各地官商联手进行暴力拆迁、征地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被拆迁人用自焚等手段捍卫自家房屋的极端案例也时有发生,原来,是有政府在做暴力拆迁的后台,即各地官商联手进行暴力拆迁、征地,是有国务院颁布的违反宪法的《拆迁条例》为法律依据的,真的是令人太可怕了!——这么多年来,全国各地官商联手进行疯狂了的非法的暴力拆迁、征地的罪恶源头,竟然是来自这个“黑洞”!
(奇怪的是,对于其他危害更大的违宪行为,如大规模私有化,这些学者与主流媒体沉默不语。)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这次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是在纠正国家过去错误的改革政策,以重新负起保护国家资源的责任。
但是,现在一个依靠违反宪法发家的利益集团,在中国政坛上上演了一出违宪的利益集团在指责山西煤企重组违法的闹剧——“浙商就山西煤企重组上书国务院 反对被国有化”http://news.qq.com/a/20091110/000587.htm-
于微微认为,山西对煤炭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均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文件精神制定。“但对照这些文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晋政发23号、10号文严重背离了国务院文件精神”。
于是,滑天下之大稽,违宪的“国务院文件精神”与宪法精神在打架了。
三、一系列有关改制决定的文件违宪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本来,按照这个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政府负有保卫、管理和支持公有制经济的不可推卸的宏观层次的领导责任。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一系列改制文件,违反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原则和精神,大搞化公为私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为例——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
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人们注意,在这个文件中,只在玩“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纯粹概念的游戏,至于什么宪法,根本不在这些官僚们眼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好像根本不存在的样子,好像一点应有的国家经济地位都没有,乃至这个文件,是以否定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其中关于公有制经济的投资管理问题,竟然是一句话的提及都没有!而既然我们的领导思想是以否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前提,因此,在他们的改制决定之下,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途命运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其实通钢事件的发生就是一个历史的必然!
……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违宪,违宪,违宪……,他们到底想干什么?怎么竟然尽在做违宪的事情?如此国将不国的行为逻辑,实在是太令人不可思议了!
于是,谁能告诉我,到底是怎么啦???
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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