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毛泽东所提建交原则的发展
高卧故园
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央人民政府10月1日公告里多次提出要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这些原则,也写入《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部分。早在1949年1月,毛泽东在审阅外交问题的指示稿时写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
毛泽东提出的上述外交原则,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1953年12月31日,在中国同印度代表团就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的第一天,周恩来第一次提出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最后在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写进了这五项原则。
1954年6月下旬,日内瓦会议休会,周恩来应邀访问了印缅,在中印总理和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都郑重地写入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确定的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总的方针指导下,总结新中国实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成功经验的产物,是对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提出的建交原则的发展。周恩来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括、提出和推广,作出了最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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