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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循环经济法实施一周年

心海琴音 · 2010-01-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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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一周年

---------兼谈废物综合利用

:心海琴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整整一年了。把循环经济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维护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足见国家对循环经济的重视,足见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资源,对废物再生利用的重视,充分表现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的意志。该法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为我们生产生活工作依法进行合理的资源利用与保护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什么是循环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给出了定义: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我们针对番禺垃圾门具体谈谈循环经济与废物再利用这一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包装领域监管控制与引导到环保方向力度不够,致使生活垃圾大幅增加,其中塑料包装物等占据很重的比例。而塑料制品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基本没有实行垃圾分类,垃圾中塑料包装物混杂在餐饮垃圾等所有垃圾一起,造成不可回收。据科学家研究,焚烧塑料垃圾与金属垃圾是产生剧毒气体二噁英的主要来源。焚烧垃圾的结果就是把有用的资源变成了毒气与废气。显然,不做垃圾分类,只搞焚烧垃圾这种处理方式是与循环经济相违背的。
   然而,焚烧垃圾的主张并未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而停止脚步,反而是在大力地“依法推进”,遍地开花。甚至出现:散布民众 “无知”、是 “阻力”,不仅攻击媒体的宣传报道是“无序”的、“猎奇”的,是在“向顽疾的方向走”,而且还有意鼓动、“建议”政府部门要“排除干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对民众要采取“强制和高压的法律约束和权威”,甚至提出“宁可搬迁居民区,也不一定要搬迁垃圾处理场”等等为焚烧垃圾鸣锣开道的言行。
   在十多年前,就有很多科学工提出了很多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处理垃圾的理论与方法,呼吁不要大干快上垃圾焚烧项目。1998年,广州的环保工吕春平高工与吕宁平博就指出:生活垃圾是一种价廉且“用之不竭”的二次资源。虽然通过焚烧法,利用垃圾余热,也是一种资源化途径,但与将垃圾中各类废物(如玻璃、塑料、金属等)进行循环利用相比,其综合效益则差得多。国内垃圾中近一半为可燃性的有机成分,它们是制造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最好的原料,为何不加以开发利用呢?因此,把垃圾一烧了之,使得本可循环利用的“二次资源”变为灰烬,实在浪费;近年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王军、青岛市环境监测站刘金华、日本国株式会社数理计划郭启民在他们的论文《循环经济与包装废物回收利用展望》中,针对广州市每年产生垃圾165万吨,每年以10% 的速度增长的数据分析道:165万吨垃圾中,其中商品的包装废物在33万吨以上。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垃圾排放量可以减少20% 以上。
   像这些在环保一线工作的,提出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垃圾处理,把垃圾处理问题前置,控制源头包装,后期处理采用回收利用,主张不要大干快上焚烧垃圾的科技工、学者还有很多,他们的主张与论文见诸报端、学术刊物,然而与此相反,我们听到部分“依法推进”垃圾焚烧的人只是片面强调垃圾太多,增长太快,非烧不可,因为没有新的填埋场可以放得下了,只字不提由于自己没有推行垃圾分类而引起垃圾增长过快。在他们的词汇里没有分类这两个字,即使有,也是说这是“乌托邦”。在他们的眼里,根本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本就不想按这部法律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根据这个规定,是该考核垃圾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了,到底有没有考核,这事情得追问到底,这涉及到法律的尊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循环经济不至于落空,这也是涉及百年大计,是为中华民族维护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的大事,马虎不得。
     应该看到,循环经济的推进,只有这一部总纲性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不够的,要落实这部法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被各方参与者视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分门别类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等。这是当前迫切的工作。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教训与经验,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循环经济法就有《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废物处理法》和《绿色消费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日本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硬约束,确保了日本在发展“动脉产业”的同时发展“静脉产业”,做到了“动脉产业”与“静脉产业”同时发展,步入更加环保的循环经济,步入良性轨道,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去日本学习环保和垃圾处理,取得一些成绩,但我国在立法上,还有很大差距,在对垃圾处理方面遵循循环经济原则研究的比较多的是家电等大宗垃圾的处理上,而对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回收等遵循循环经济原则来处理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和一部分人用焚烧技术误导有很大关系,焚烧技术似乎能够解决垃圾成山的问题,却忽视了大气污染与制造有毒飞灰等问题,而且也严重偏离了循环经济的方向。
  必须看到,我国在关停火电厂的同时却容忍全国到处上马垃圾焚烧厂,豪无限制,是冒进的,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就拿二恶英的检测标准来说,国家标准是在2009年4月1日才实行,而焚烧垃圾的行为至此时已经进行了六、七年都不止了。住建部最新抽查的垃圾处理设施中,大部分设施都存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南海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飞灰外排系统二次污染,且缺少污水和烟气日常检测等等严重问题。
     放弃循环经济的大方向,转向焚烧为主导的做法已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抵制,在北京,在上海,在广州,在南京,在武汉等地都有反对焚烧垃圾的浪潮,人民群众要求环保,要求按循环经济的指引处理垃圾的声音越来越多。主张对垃圾分类处理,不要焚烧方式处理垃圾的理性表达越来越多。在我国环境及其脆弱的情况下,盲目推进并大干快上垃圾焚烧厂的行为必将使本就十分脆弱的环境更加雪上加霜。与此同时,对其他的步入循环经济轨道处理垃圾的科学方法,在操作上却得不到政策、财政、税务等的支持,一些垃圾处理终端产业因此处于困境。一种普遍的说法是堆出的肥料含有重金属,不合格,当然了,这是在不分类的基础上做的,恰恰证明了必须实行分类处理。
    番禺垃圾焚烧厂停止建设了,这为我们迎来了宝贵的时间来厘清头绪,理性思考,通盘考虑,科学决策,认真学习先进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落实胡主席的科学发展观,在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解决动脉产业产品的标准规范,从设计阶段就按循环经济要求,使之符合静脉产业的要求;规范静脉产业的行为,使之符合环保标准,静脉产出是符合规范的,环保的产品,能够从新注入到动脉产业,形成良好循环;鼓励科技创新,研发静脉产业技术,投入科研经费;财政支持静脉产业,无偿提供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政策支持,开放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的部分作为静脉产业的基地,也便于政府集中管理;税务上,对静脉产业实行减免优惠;制订考核指标,对各级政府执行循环经济的考核更加细化;实行严格的技术监督,保证静脉产业产出符合环保,质量过关;建立分类标准,对垃圾分类制订指引与操作规范;实行奖惩机制,落实到各个街道、社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基础教育强化循环经济理论教育,普及环保知识与垃圾分类知识等等,实行一系列有力度的循环经济推进措施,必定扭转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消费结构改变等而带来的垃圾增速加快带来的垃圾处理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期,正是需要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的大的宏观背景,产业结构的调整,配合以静脉产业的注入,也是拉动内需、提高就业率、提供企业投资渠道的重要方面,而这些投入,是我国经济软环境改善的根本,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人民群众要求的良好生活环境的保证,是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须。尤其以塑料为例,塑料是石油衍生产品,而石油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烧塑料,造成空气与土壤污染,而综合利用,其结果是等同于节约了石油资源。总之,只要按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政策制定与行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必定得到落实,其精神实质与科学要义必将得到发扬,我们就会对我们的环境改善充满乐观。


                                                   初稿完成于2010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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