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会去助人为乐和献爱心?
昨天,我看见《郑州晚报》一篇报导:标题为《大学生扶起老太被判赔7.9万元》
“ 2009年12月28日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郑州大学学生)下达了一份判决书。称 2008年8月21日 15时14分 ,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法院认为,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某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李凯强向记者说起前年夏天的那起事件,仍重复着这句话。他回忆说,当天骑电动车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老太太随后打电话叫来儿子,李凯弦也只好给父亲打电话。此时现场已经有不少围观的人,有人说:“这小伙子根本没有撞倒她,她这是在碰瓷,要讹人啊!”
从现场情况看双方都是由北向南行驶,李凯强处于“西北角”,即处于宋老太的前右侧,无论如何也撞不到她的腰,况且是宋老太自行车前轮蹭上李凯强的车后轮。
这种让见义勇为者尴尬下事在中国累累发生,那么今后谁还会去助人为乐和献爱心?
如果我们换一种角度来假设:
1、李凯强当时不理会宋老太,直接骑车走人,李则什么事都没有,也不会遭人谴责;这时宋老太仍坐在地上“哎哟”着!若后面另一位好心人下车去扶她,并送她去医院(这种人中国仍很多),是否又会被她抓着不放而成为新的“周凯强”或“王凯强”?
2、“眼看受伤的老太太坐在地上无人问津,”如果人人都怕“碰瓷”,都绕道而过,那么人们会问,中国人的道德观是否变冷了?助人为乐精神和良知是否被“抿灭”掉了?这种评价与呼吁恐怕是每个有尊严与良知的中国人都不愿看到的吧;
3、确实有人从后面撞伤了宋老太的腰并且逃离,宋老太确实是受害者,理应受到社会的关爱与邦助,那么当找不到加害人,则宋老太就成为最不幸的身、心均受伤害的受害人,那她的治伤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谁来买单?
4、为什么30年前不会存在这种尴尬(指受伤者与助人者)而且后者还会受到表彰与赞扬,前者也无缺医疗费用之苦哀(社会是有医疗保障的)。而现在却频频出现这种事呢。宋老太与李凯强都是值得同情的。
那么用什么方法来赈救中国几千年留下的传统美德不受伤害并发扬光大呢?那就是像30前那样,解决民众后顾之忧,恢复医疗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只有这样,受害人没有“碰瓷”的必要,撞祸人逃离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受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助人为乐之风会更加盛行,社会不但不“冷”而且会让人人都感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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