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保第一案5年司法历程在继续!
附件:
行政案件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樊涛
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人民中路报国街明昌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2403室。
电话:3014367,13888344650。
被申请人(一、二审被告):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负责人:范光华,该局党组书记
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号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中心主任
地址:同上。
申请事项:
1、申请人不服中院(2009)昆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所谓判决,“事实”无证据,枉法认定事实,纵容一审重审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要求依法再审;
2、依法判决,支持本案申请人樊涛行政诉讼的请求,维护公民诉讼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
2005年5月30日,申请人樊涛依法提起对昆明市医保中心的行政侵权诉讼案。4年来,昆明中院以程序违法二次发回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2008年12月19日,一审作出第二次的重审判决,申请人不服,第三次上诉至昆明中院,中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
本案的起诉,折射出“医改失败”的违法本质。本案审理过程经电视和报纸等媒体报导后,受到全国民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报导无数。《中国社会保障》杂志为此专门派记者来昆采访做专题报导,网上被称为“云南医保第一案”。
然而,申请人的期待还是再次落空!昆明中院行政庭在长时间拖延审判之后(8个月),选择了如一审一样,不敢正视事实与法律,并且枉顾事实与法律,最终还是作出了枉法的裁判!
对此,申请人无法认同,也无法放弃心中的信念。经过几个月的心理调整之后,再次提笔上书,申请要求对本案进行重审!
申请人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0]5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曾志强曾经在一个审判程序中主持过本案的审判工作,并担任审判长,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再次担任审判长,违反了高院“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违反法定回避,实属知法犯法,导致重审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本应对此进行纠正,但二审认为“原告上诉称一审审判长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一审程序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此为无法律依据的乱认为。
二、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昆明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及昆明市医保中心在2003年2月不给申请人父亲办理《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所以法庭上也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拒绝办理的事实和理由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办证”侵犯了申请人父亲樊幼德的“医保权益”。审判法官采信其诉讼代理人的信口开河,居然不需要证据?甚至文理不通地认为“2009年9月为樊幼德办理了《特殊病就诊证》的拒绝行为和作为都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009年9月的“办理”是申请人樊涛作为权益人长子到医保中心追究论理之后才给予了办理的“行为”。事实证明,其2003年2月的“拒绝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而其2009年9月的“作为”,是申请人上门追究的结果,否则医保中心也不会“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办证。正因为被申请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国家的医保规定,以医保之名,侵害职工的医疗权益,符合办证条件不给予办证,就是办证之后也不按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短斤少两”,申请人在父亲病逝后,在投诉、追究无果的情况下才诉诸行政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审判法官面对事实和证据,面对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医保政策,居然毫无良知地称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颠倒黑白是非——此为认定事实错误。
三、而所谓“昆明市医疗中心支付了91,088.73元”医疗费,完全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提供或出示任何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庭审中完全不认可,然而法官却“采信”,难道医保中心的说法不需要证据?——此为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昆明中院(2009)昆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维持一审的“驳回”判决,侵犯了本案原告、上诉人樊涛通过诉讼维护父亲合法医疗权益的诉讼权益。申请人认为,国家法律不是摆设,需要行政部门及法院的确实遵守,公民的义务就是要通过诉讼等维权途径行使监督权,以便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更美好——国家是我们的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家园,决不允许违法乱纪!
申请人樊涛(签名):
2010年1月15日
樊涛,联系电话:0871-3014367,1388834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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