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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科科长“建议”害惨女张海超

邵学利 · 2010-01-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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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科科长“建议”害惨女张海超

  邵学利([email protected]

  “这是我当护士15年来看到的最惨的一只手。”结果是,手没有保下来,前臂没有保下来,胳膊肘也没有保下来。
  有哪一个健康人愿意变成一个残疾人呢?何况是女人,何况是三级残疾(肢体)?这还不够惨吗?
  但生活从此改变,因为身体的残疾,有了低人一等的感觉,心理上,自己使自己孤悬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

  之所以说这个女工是女张海超,一则是因为这个女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和张海超一样,是工伤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外一个原因是,张海超遇到的是始终不认张海超患的是尘肺病的职防所医生,而这个女工,遇到的则是,“建议”工伤认定未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始终不得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的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两人有类似经历。

  虽然治疗费是催了才缴且一次比一次少,但治疗费终究还是缴了,但住院期间的工伤待遇,这名女工则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出院后,老板连工资都不想发,经交涉才发。再去领工资时,则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灰溜溜地回家,经家人愤怒交涉并连老板的律师都骂了,第二个月的工资才拿到手。第三个月去领工资时,则不发工资800元只发510元了,说是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的意见,可是没有仲裁书。伤者和家人去咨询,仲裁科科长说是只发当地最低工资650元的80%即510元,算都算错了,经纠正才改为520元,伤者家人说:“拿800元,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拿520元,于法无据,硬要我拿520元也可以,你给我写个条子,有了这个条子,我才好去找老板拿。”该科长非要伤者写一个申请并且最好打印出来他才写批条,真不公平,老板来说事,耍耍嘴皮子就行了,800元就变成510元,工伤职工来要个说法,就得写个呈文,还好,伤者把申请写好并打印出来,于是,该科长就在上面写下了应该是中国其他仲裁科科长都不会写出来的绝无仅有的一段话,这可不是天方夜谭,但这不是天方夜谭的天方夜谭的原文如下:
  ************
  该员反映问题,现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有争议,故建议先按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支付生活费520元/月,至工伤认定法律生效后,再按规定处理。
  州劳动保障局潘天智代
  ************
  肘上截肢,竟然只发520元,当时州信访局局长正好和伤者打了个照面,知道这件事后,觉得只发520元太低,心中不忍,就带着伤者去协调了一次,未果。两个小时后,州信访局局长又看到了伤者,还是不忍,于是又带着伤者去协调,又踢了一次铁板。回答是这样的:“现在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有争议,所以先按劳部发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支付生活费,工伤认定之后,再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找这么一条很久以前的规定出来,是能考倒不少人的。不过,这个条文并不难找,现在抄在下面,大家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可见,因工负伤和非因工负伤,根本就是两回事,结果,附会成了一回事,就算是非因工负伤,从平衡的角度来说,肘上截肢,只发已是最下限的520元,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重要的是,这个科长虽然是仲裁科科长,但其实是没有仲裁权的科长,他可以协调,但不能仲裁,仲裁权在仲裁庭,当然,如果他安排自己当仲裁庭庭长,那倒是可以仲裁的,不然,像法院院长,什么事都可以判长判短,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虽然至今仍未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事实不容否认。”“不给工伤待遇的做法既不人道也违法。”这都是报纸上的话。一般情况下,虽然不是人性道德方面的精英中的精英,但劳动部门的人还是会为工伤职工争取稍好一些的待遇,效果如何且不管,但毕竟至少曾争取过。本案中的仲裁科科长的“建议”,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签字认可更好,也无不可,不然,“建议”一经成为事实,造成的后果就是,这“建议”就会踩着立法法高过法规法律和宪法,于是将军得听命校官,校官得听命尉官,就会乾坤失序。

  虽然是“建议”,但这个“建议”非常具有“攻击性”,老板有了这个“建议”,还真的是多一分钱也不给。伤者家属后来又去仲裁科交涉,得到的是:“我没有必要说服你,也没有必要被你说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该仲裁科科长以工伤认定三个月以后才生效为由仍拒绝提供帮助解决问题,还是那句话:“我没有必要说服你,也没有必要被你说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结果,这520元一领就领了5个多月,而且这种领法看来还将继续下去。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重要的是,这个女工主张的是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而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并不因工伤认定是否生效为前提,不然,只要不上工伤保险,有几个老板会不认为工伤没有争议的,打死都不认工伤的老板都不少,像范蠡救儿故事中的范蠡这样知道怎么做的老板只有回到古代去找才找得到,如果都以有争议为由,或许不是工伤,于是,工伤待遇就可以不给,那么,也是工伤待遇的治疗费是不是也可以不给,工伤职工是不是送到医院就任他们死任他们活任他们的鲜血满医院流淌可以不管了呢?

  之后某日,一个农民工受了工伤就是不出院,赔偿要价很高,于是迫使雇主到仲裁科来协调,于是最后落实到疗伤期间的待遇。该名仲裁科科长计算疗伤期间待遇时,算护理费没有问题,但算疗伤期间工资时,“按本地上年度的社平工资的50%计算,一个月是1000。”女张海超家属立即发现出入较大,纠正道:“请停一下,是60%,不是50%。”这一次,这位仲裁科科长落实到纸上的数字终于是正确的了,该农民工的疗伤期间的工资是1200元。之后女张海超的家属去医院看了伤者,之后因为要去赶活,人越霉赚钱就越难,但落难时也没得选择,忙完活后,才想起来,这位农民工兄弟是建筑工,在当地,男建筑工的工资一般都在2000元以上,他是手腿都受伤,开销会很大,遗憾的是人已出院。想不到姜还是老的辣,问都不问,就按待遇的最下限计算,一下子,农民工兄弟就不能享受原工资待遇,虽然女张海超家属“算”回了200元,但最需要用钱的农民工,每个月就少了800多元,如果就因为这800多元导致农民工兄弟得不到好的治疗从而使得工伤鉴定级别提高以至加重老板的赔偿负担,那么,无疑,肯定就会使得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如此,又将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虽然吃亏,但至少是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女张海超家属叹道。“看来,还是农民工兄弟有经验。惭愧!惭愧!”想到自己在护理病人时,当时想到意外事故不是雇主雇工双方希望的结果,所以,为了减少厂方的支出,连医院的加床都不敢用,医院说可以出院就出院了,当时如果向同病房的在医院里病床加床都用了三个月以上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学习的话,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个随时都要逼着才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儿辍学的田地,“没有制衡手段,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用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工伤待遇呢?这是有规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在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女张海超自己去做的,609元费用也是自己出的。工伤待遇问题,如果说县市一级劳动部门仲裁干部不清楚,州这一级负有对下级相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支持责任的劳动部门仲裁干部也不清楚,怎么说恐怕都说不过去吧。
  就算不是工伤,与残联、妇联、民政部门联系联系,谈一谈做做样子也好呀。
  在公车上不给老人让座,难道是因为老人是否是老人存在争议吗?如此,公序良俗何存?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的德政,应该得到最好的落实。在古代,德政不彰,得不到落实,让那些受惠的百姓面黄肌瘦地在皇上面前跪谢龙恩时跪下就爬不起来,皇上丢面子而雷霆震怒,那还了得。

  它山之石,借鉴学习一下吧:在台湾,伤者住院十天以上,当地县市首长一定会去慰问并送上约3万台币的慰助金,老板也会给慰助金,工伤待遇不给的话,不论有无参加劳保,伤者都可以先请领生活津贴和家属补助,同时,劳保局的罚单一定会以最快速度送给老板;在香港,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其实,何必它山之石,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至于慰问,报纸就登有当地州纪委书记以人为本慰问受害者并送上慰问金的新闻,“人饥己饥,人溺己溺”,“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自然也就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里是人类疲惫心灵的最后家园”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评价,一人有难,知者必助,古朴之心尚存,“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何况这名女工生于斯长于斯?“我们这个队伍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都是开国领袖毛主席的话,而“为人民服务”,可是写进宪法、党章和公务员法的。
  工伤名言有“不能不考虑苦主的悲哀”,而早在1934年,毛主席就重点强调说:“群众的生活问题,就一点也不能疏忽,一点也不能看轻。”也就是说,不能不考虑群众的疾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要处分的,加上60年来的法制建设,其实,虽不敢说可以把工伤职工照顾得很好很好,也不奢望工伤职工能享受心理、职业和社会康复服务,但把工伤职工照顾到没有怨戾之气的地步,是可以做到的。
  “安心养病,天塌不管。”这是毛主席的话,又何尝不是对天下所有工伤职工说的话?

  没有工会,劳动部门就是工伤职工最后的娘家,但工伤职工找上门来,娘家人却……,奈何奈何,也只能徒唤奈何而已。
  《沧海》对白:“你能等,我能等,军委的命令能等吗?”,工伤事故就是命令,不能等,更不能拖,“守法、依法、公平、及时、高效,符合社会公德”就来自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单是工资和护理费,疗伤期间,这个女工一个月应该享受的待遇应为2311元左右,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工资和部分护理费也有1560元。
  5个月的520元是2600元,比一个月3000多元的仲裁科科长的工资还要低400多元。

  520元的给法,无疑,是把人逼到墙脚的给法。刘汉黄案件和张海超案件同样震憾,据工伤判决书,五级工伤职工刘汉黄判前支取钱款为8608.5元,他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8608.5元÷257(2008年09月22日-2009年06月05日)=33.50元,而女张海超呢,两个月的800元工资和5个月的520元的生活费共5200元,她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5200元÷237(2009年05月19日-2010年01月10日)=21.94元,比刘汉黄还差,真让人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气,以肘上截肢这么严重的人身伤害,在这么急难的时期……
  刘汉黄得到的照顾太差,结果在东莞杀两人重伤一人,工伤案件变成重大刑事案件,罪犯还有戴手铐的资格,而他却连戴手铐的资格都没有,“你可以去乞讨,你可以去流浪,但不要维权。”这是刘汉黄疾痛惨怛喊出来的名言,真的令人不舍和心痛。“刘汉黄的案件带给我的是心理的创伤”这是刘汉黄主审法官张海亮的话。
  而且,刘汉黄的工伤案子走完了一审,而女张海超的案子,同样是8个月左右的时间,则还在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里打转转,而从该局到一审法院,步行也不过半小时左右时间。
  她是可以维权的,可是她碰到了这个仲裁科科长,她可以去法院,可是到了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伤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结果又会回到这个科长这里来安排,造化弄人,不是冤家路也窄,上访,州信访局长都踢了两次铁板,一夫当关,管你是官还是民,于是,她成了第二个张海超,不过,是个女的张海超,又因为严重弱势,于是,只能忍气吞声,再不然,也只能吞声忍气。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6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7条也有相同规定,只要改“残疾人”为“妇女”即可。
  《残疾人保障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也有相同规定,只要改“残疾人”为“妇女”即可。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妇女更是受关注的重要对象,像媒体使用残疾妇女的材料如名字照片之类,都要注意到保护的责任,更不用说对残疾妇女权益的侵害了。

  不知道就罢了,知道了不帮就算了,然而,不帮不说,还要放任这种结果,甚至还要进一步扩大侵害的程度,你惨,我再在你背后踹上一脚,而这个人,竟是一个对十几个市县劳动仲裁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支持的州这一级的仲裁科科长。
  2010年1月2日,我在回校汇报实习工作中转的时候,又在这个女张海超所在的城市见到了她,假肢公司催她去省城作假肢安装评估,但她已经不寄希望自己会有那个安装假肢的资格了,而且,重要的是,她已经顾不了假肢问题了。
  年末,残联给她送来了100元钱。几天后,2009年成为过去式。拿着520元的生活费这名女工迎来了60年国庆、中秋节、国际残疾人日、圣诞节,接着,迎来了2010年的元旦,看来,这名女工是要拿着520元的生活费迎接春节和元宵节的到来了,虽然她是一个工伤职工,也是一个残疾人,还是一名一个名人说过的“劳工是另一支应该爱护的军队”里的女兵。5个多月,走过必留下痕迹,哪怕有一分钱的苍白无力的人性光辉也好呀,帮助,帮助,庄子说过,“吾失我常与,我无所处。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于枯鱼之肆!”
  但她的一句话,我的眼睛一下子就涌满了眼泪,她叹了一口气,说:“希望1月份还能领到520元的工资。”
  我不回学校了,在大学师生远程帮助下写出了这篇文章,也许没用,但我们已经尽了力了,为伤者,也为每一个在职职工和将要成为在职职工的职工,其实,劳动部门的公务员又何尝不是职工?相煎何急,于心何忍?

  前面是开阔地,六十几年前的一幕虚幻在我的眼前:
  一个穿着缀着补丁的军装的政工干部,带着一队或推着小推车或扛着担架的支前民工,正往炮声隆隆的地方赶去。他们有一个月三千多元的高薪吗?他们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吗?他们有200多个亿的统筹资金剩余吗?说实话,他们不过就是一支叫化子部队,他们不过就是一支文盲部队,也许,他们连三八纪律八项注意都唱不好,但就是这样的民兵部队,给解放军提供了足够的保障支持,他们不但把解放军这边的伤残亡的问题解决得不错,甚至还能把国民党军队放下武器的将士的伤残亡的问题解决得不错,于是,本来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解放战争,三年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是啊,胜利是这些人推出来的。

  还是回到本案来。
  工伤事故,一个企业都不敢面对,何况一个家庭,何况一个个人。
  工伤事故,只是流血又流泪的悲剧故事的再次重复,“后人而复哀后人也”,还真的如此。
  千不该万不该,不该遭遇工伤,但又有谁敢说,自己不会遭遇工伤?
  天更寒了,可是,生活还得继续下去。
  她已经失去了一条手臂,还要怎样,难道她的宿命就是要成为第二个张海超?那么,从哪一个部位下刀呢?
  ............................................................2010年1月10日

  2010年1月16日10:05,电话打给女张海超,得到的结果是:2010年1月14日,老板在电话里的回答是:“生活费找劳动局要。”

  ............................................................2010年1月16日


  附仲裁科科长“建议”扫描图(因为女张海超是《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思之再思,决定盖掉她的名字,同时也盖掉她所在单位的名称,女工的维权,不必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牺牲为代价):

  见附件“to-1” 图片文件
  ***********************************************
  1、附件图片的备用件“to-1”图片文件1:http://www.canadameet.com/bbs/attachment.php?attachmentid=128090stc=1&d=1263755411
  2、附件图片的备用件“to-1”图片文件2:http://hiphotos.baidu.com/sqsimser/pic/item/b75336840d6ade1bc75cc37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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