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消息一出,网上反对之声大噪。有曰“对狗慈悲对人刁”的,有曰“妨害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有曰“搞动物种族歧视有碍平等的”,还有曰“狗肉可吃猫肉不宜的”等等,煞是热闹。当然也有少数表示赞成的,认为应当“坚决反对野蛮,誓将文明进行到底”。
支持也好,反对也好,焦点仍集中在猫肉、狗肉是否有理由禁吃,而较少涉及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是观之,无论是“挺吃论”者坚持到底获得最后的胜利,还是“倒吃论”者咸鱼翻身、绝地反击从而创造一个里程碑,其结果都会是道德色彩更强。很明显,人们对猫肉、狗肉是否应当禁吃的争论还更多地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而非法律所宜涉足的领域,“法律不宜”。
这样的没有比较强大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支持的法律如果真地出台,可能会制些笑话。你可能会在原来经营猫肉、狗肉的餐馆发现一些外形酷似猫或狗的羊、牛、马、驴。“豺狗咬死鱼”的笑话会不同的餐馆演绎。再说了,既然是宠物,主人通常不会虐待它,更不会杀它、吃它。网上的虐待动物个案,不过是变态人士所为。这个社会,还没有达到人人都是变态的地步,为了一、二个变态人士的行为,有必要动用国家立法资源煞有介事地制定一部严肃的法律吗?
所以道德能够调整的事情,最好不要动不动就立法。不要像小孩子那样,“妈,我要喝牛奶”,“ 妈,我要吃巧克力”,“ 妈,帮我造个航母”,其实,有很多事是“妈”也办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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