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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传记者——是在挑衅谁?

坚守良知 · 2010-01-29 · 来源:http://tangxing.fyfz.cn/blog/tangxing/index.aspx?blogid=57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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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传记者——是在挑衅谁?
发表时间:2010-1-22 2:43:00  阅读数次: 1667

警察拘传记者——是在挑衅谁?  

    曾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在严格的新闻管制下,本身就是戴着镣铐的舞者,笔者常称作为记者的自己是夹着尾巴在工作。尽管如此,但在中国的新闻体制下,新闻媒体受党的领导,代表着党和人民对公权力行使宪法监督权利,因此,记者的背后有党和人民这个坚强的后盾。然而,近年来,因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时触怒有恃无恐的官员,于是,滥用权力报复记者的事件频频发生。  

    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1月19日晚,新华社旗下《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正在广西阳朔县美瑞宾馆一房间内采访荔浦“1·12”警民冲突事件的3名当事村民时,在当地宣传部副部长证实情况下,仍被荔浦县公安局搜查并拘传。这是一起因征地行为引发的事件,而其中还爆发了警民冲突,多名警员受伤,一辆警车被烧,而警方击伤5名袭警村民,“1·12”事件也被当地定性为“打砸烧暴力抗法”。  

    表面上,这是一起村民妨碍司法的事件,而实际上是公权力在抢夺农民的土地。为什么要这样说?行政和司法都代表着强权,当公权力要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必须将强权变成一种权利,就是说要让征地合法化,并依法与农民签订有关协议,还要给予农民相应补偿,农民才负有迁出土地的义务,这也是动用强权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条件具备,而农民拒不执行,则可动用强权驱赶。而实际上,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这个只有当地政府才能证明。农民为何要烧警车并袭警?难道真的遇到了土匪一样的刁民?如果农民没理,为何要求助记者,还是来自北京的权威媒体?  

    记者虽有舆论监督权利,但手无寸铁,当公权力要对其动武时,必须具备动武的合法条件,那就是记者违法甚至涉嫌构成犯罪,但记者不过在用纸笔记录民意,而非在煽动暴乱之徒,并非是在宣扬邪恶思想,更非在合谋颠覆国家,且出示证件并向当地新闻官验证身份,因此,警察有何理由拘传?  

    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其下属的《瞭望东方周刊》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新闻媒体,受党的领导和监管,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担当者预防公权力越界的神圣使命。记者赶到基层调查新闻事实,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着新闻媒体,代表着党和人民,只要其行为未超越法律规范,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职业纪律,任何党外的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干扰其正常的采访行为,更不得对其实施非法侵害。否则,对抗记者的行为,就不能仅仅简单定性为不当,而是一种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藐视党和人民的行为。总而言之,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代表着党和人民,因此,可以说,凡是非法干预或打击报复记者的行为,均是在挑衅党和人民,挑衅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于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尽管尚无《新闻法》可约束,但我党应坚定地捍卫记者的权利,否则,这个社会,还有多少记者敢于说真话,如果都不敢说真话了,这个社会会怎样?相信仔细研究一下历史即可明白。  

《物权法》在一些官员眼里算什么东西?
发表时间:2010-1-15 13:34:00  阅读数次: 648

《物权法》在一些官员眼里算什么东西?

   2007年国庆节那天,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了。到今天,已经两年多了,作为一部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等各种社会主体物权的法律,确立了一些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集体土地、民宅的强制征收,必须要具备一定程序性与实体性条件才能进行。但是,在一些公权力部门眼里,物权好像“无权”,只要我高兴,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论是谁的房屋或土地,我就要强制征收。如果不从,甚至对抗,那就不要怪我不客气,轻则治安拘留,重则课处刑罚。在这些官员眼里,《物权法》算是什么东西?或许,他们压根就未领会该法的精神,或许,他们认为,自己手中执掌了公权,就可随意征收农民的土地并拆迁其家园,却没意识到,这就必然侵害物权。

   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公民的物权受平等保护的原则,就应依法维护物权。在笔者看来,社会应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物权,因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公权力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范,否则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后果是什么,大家自己思考。

   征地行为要合法化,首先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就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这是任何征地拆迁行为必备的前提条件。具备了这个条件后,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才能批准征地拆迁行为。但现实中,可能虚报或编造一些公共利益需要的申请报告,或当初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使用的不相符合,省级政府可能因距离遥远而未前去实地审查,就相信区县政府是诚实的,于是批准了。

   其次,即使拿到征地批文,也应先与被征地人协商补偿、搬迁等事宜。要知道,曾经繁衍了一代又一代的家园眼看就要毁灭,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即将填埋,曾经遮风避雨的房子即将摧毁,失落感油然而生,以后的日子怎么过?为了生存,农民当然要争取自己的权利,这是生存的权利啊。要生存有什么错?为生存而主张补偿,有什么错?政府就应按照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情况特殊的地区或农民,还可在标准之外额外施恩。这是人文关怀,而不是违法。

   但是,红章一盖,区县政府一拿到尚方宝剑,就显得底气十足,我有了批文,农民们,快快交出土地,快快搬家。至于补偿多少,我政府说了算,我开发商说了算。经过协商,大部分农民是遵纪守法的,并不漫天要价,而是要求按政策执行。然而,有的政府或开发商并不认同,反正我手持批文,你不搬也得搬,我有强权,我有警察。只要我进场施工时你胆敢阻拦,我就可派出威风十足的警察抓捕。然后印发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了事,你还能把我怎样?

   为何会这样?一些官员或早已养成霸道的习惯,或却并未意识到,尽管你拥有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但农民同样拥有受到《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捍卫的权利,你行使权力时,是有限度的,是要守规则的,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行政,否则,就可能侵害权利。之所以权力会一次次越界,那就是监督的乏力或缺失,那就是在一些官员眼里,《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算什么东西,我可不受其约束,我有权力啊!可能在他眼里,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会屡次越界。所以,在一些官员眼里,《物权法》算个什么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请颁布政府“禁空调令”!
发表时间:2010-1-15 9:48:00  阅读数次: 460

请颁布政府“禁空调令”!  

   2009年入冬以来,北方的强降温波及南方地区,点能耗剧增,电煤告急,拉闸限电开始了,处于内陆的重庆同样因连锁反应而出现电荒。面对能源有限而有些人“升温”欲望无限的严峻现实,我们该怎么办?  

   2010年1月14日下午,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在600多名会员中发起省电行动,不开空调过冬。但是区区600人,在重庆占了多大的比例?能起到什么作用?而且,仅靠倡导又能凑效吗?欠缺大局意识、公德意识、整体意识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乃至市民家庭,只要有怕冷而必开空调的习惯,不论你怎么倡导,仍然会照开不误。不信就去验证。  

   事实上,空调使用率最高的应该是机关,其次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还有受到电价优惠政策的群体,而普通市民基本不会用空调的,因对于这些普通市民来说,这是奢侈消费。在自律意识极差的情况下,仅靠倡导不能解决,那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刹住“冬天空调风”,因此,除了北方极为寒冷的地区外,各级政府应立即颁布“禁空调令”,严令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禁止使用空调。  

   当然,仅有行政命令还不够,在行政命令疲软的形势下,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查出,必须严惩。对单位,严惩责任人和当事人,经济上和纪律处分上并举,对市民,“赐予”高额电价,反正他有的是钱。不用组织专门的队伍,号召市民检查举报,当时固定证据,对举人设置经济奖励。  

   在能源有限而人的欲望无限的情况下,这些显得有些不尽人意的举措是迫于无奈,更重要的是,为了中国整体、全局利益,我们必须做出牺牲,必须高扬强硬的行政拳头。  

比防腐围墙与公务员自律更紧要的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0-1-13 11:22:00  阅读数次: 542

比防腐围墙与公务员自律更紧要的是什么?  

   众所周知,腐败都是与公权力有关,而公务员执掌着公权力,当前,防腐机制虽已建立,但实施并不到位,且有待完善,而对公务员的限制不仅少,且并未逗硬,于是,腐败怎能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公务员设置必要的科学性限制,尽可能阻断其走向腐败的通道。  

   重庆打黑牵出了众多的公务员腐败事实,无疑为重庆敲响了警钟。为此,重庆正为之积极应对,构筑科学适用的腐败防线。《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出台,对公务员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原为领导的公务员辞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若违反相关规定,将给与重罚。  

   而在法院系统,从今年开始,全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若本人是法院领导,则配偶或子女不得从事律师执业,否则,辞去领导职务。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上述限制,说白了,就是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工资福利之外的任何利益。即便离开原工作岗位,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说,虽然这并非一个健全的防腐体系,但毕竟是防腐的一道高墙,重庆毕竟在为之尽力了。然而,公务员能管住自己吗?能否保证不翻墙?  

   本来,这方面的限制早就有了,各行各业均有,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相关限制性条款,然而,腐败仍阴魂不散。到底是防腐围墙太少太矮,还是公务员自律能力太低?毫无疑问,二者皆有之,而更重要的是监督力和执行力极为柔弱,体制内的监督乏力,体制外的监督虽强大,但体制内当做耳边风,置之不理。所以,更重要的是面对舆论等民主监督,必须认真对待,一旦查实,必须严惩,不论是谁,不论有什么背景,一视同仁。用一句极为残暴的话来说:杀无赦!对于屡屡翻越防腐高墙的公务员,必须杀无赦!当然,这里的杀,并非极刑,而是只要应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必须严格打表,不得宽恕。  

   重庆打黑,撬动了这么多级别较高的公务员,可谓严格执法、司法。这种严厉而彻底的打击,可说是铁面无私,完全像当代包公那样。在混乱中,防腐高墙与自律固然重要,但更紧要的是必须立即像打黑一样,推行一种严格的惩戒制度,摧毁那些抱着侥幸心理或胆大包天心态的公务员的意志,内外监督并举,一起发力,起到一种吹糠见米的效果,修补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恢复到秩序井然的社会状态。

教育不平等源于藐视《义务教育法》
发表时间:2010-1-11 10:21:00  阅读数次: 449

  教育不平等源于藐视《义务教育法》
  
   尽管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对学校进行重点与非重点的划分,不得对班级进行重点和非重点的分离。但是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依然存在,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比比皆是。不过,这些重点班基本是以成绩优劣来作为划分标准,尽管如此,仍然侵害了《义务教育法》赋予每个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平等权。一句话,在义务教育学校所进行的任何划分,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平等之嫌。
   
   而在安徽省灵璧县西关小学,则发生了一种赤裸裸的以金钱为界的划分。这种划分,表面上是以出资与否来划分,而实际上是以学生家庭的贫富状态来划分的。要知道,小班要多交3000元,而大班则免交。3000元,对于一些较为富裕的家庭来说,可能没啥问题,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来说,可是一个不小的数额。而该校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辩解,这是多年前就形成的,且一直沿用至今。还声称自己初来乍到,本有纠正之意,但曾经收取的钱早已开支,所以爱莫能助。

   我们理解这位校长的苦衷,然而,虽是多年前形成的陋习,但只要侵害了穷困学生的平等权,就该大刀阔斧地纠正。若学校以自身能力难以解决,就向上级主管部门求助,共同设法解决。总之,决不允许继续对穷人孩子的歧视。当然,这种对穷学生歧视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藐视。

   当庞大的人群结成一个国家,然后共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都得遵守这些法律规则。担负着国民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首先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但如果自己都不遵纪守法,未起到言传身教的示范作用,学生能够接受或认同你所传授的知识吗?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会不会让幼小的学生过早“社会化”?

   尽管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会传授法学知识,但语文课本中仍蕴含着平等的权利理念,也会在幼小的心灵萌发。而如果我们的义务教育学校一方面灌输平等理念,另一方面却侵害其受教育的平等权,直接影响其学业的正常进行和完成,同时,幼小的心灵会不会过早受到屈辱的折磨,对其心智、品德等会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无论从敬畏法律还是忠于教育的角度,都不能以任何标准划分学校或班级,从而分别对多种学生群体给予不同对待。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学生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尽管屡屡受伤,但不能因历史原因而放纵,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继续。对于学校而言,这不仅是对穷困学生和差生平等权的尊重,又是对《义务教育法》的敬畏,更是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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