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将“八议”入律,此后历代相沿至明清。“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勇,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上述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另外“官当”八律,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北魏《法例律》规定,公,侯,伯,子,国五等爵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抵)徒刑二年,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逃脱法律制裁。隋朝统治者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巩固封建政权,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特权,《开皇律》吸收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了“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有了上述各项规定,贵族官僚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不受刑罚的制裁。唐朝时期依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八议。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减。4、赎。5、官当。6、免官。由于身份和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各民族在法制上不平等,蒙古人犯罪享有许多法律,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窃盗,不剌字,如果刺字,官吏要受仗刑和撤销职务的处分,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大宗正府决断。总之,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及其亲属都有享受特权的规定,深刻反映出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是地主阶级中部分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家族所构成的一个特殊阶层。东汉世家豪族发展的延续,是士族的渊源;而魏晋统治阶级的政策是导致士族形成的直接原因。曹魏九品中正制规定门第为定品的主要条件,使当朝显贵子弟官运亨通;魏、吴给公卿客户和西晋官吏可按官品占田荫客,使显贵广占田地、佃客和奴婢。因此,魏晋士族必是当朝显贵,只有在魏晋获得政治地位,尤其是在魏晋蝉联政治地位的家族,才有资格列名士族。如琅邪王氏,王祥仕魏晋,累迁太常、司徒、太尉、太保;颍川庾氏,庾嶷为魏太仆,从子峻为晋司空;陈郡谢氏,谢缵为魏典农中郎将,子衡为晋国子祭酒等。东晋是士族势力发展的鼎盛时期。东晋政权是司马睿倚仗琅邪王氏之王导、王敦等的策划和支持建立起来的,故谚称“王与(司)马,共天下”(《晋书·王敦传》)。其后门阀士族颍川庾氏、谯国桓氏、陈郡谢氏等轮流执政,而形成庾与马、桓与马、谢与马共天下之局。这时士族势力平行甚至超越皇权,皇权政治演化成门阀政治。士族为维护自身利益,故修撰族谱,禁止与非士族的寒门联姻,拒绝与寒门往来。南朝刘宋时,寒门出身的中书舍人狄当、周赳并管要务,有一次去拜访士族张敷,敷命移座远客,不与接触。士族不做事繁务剧的小官,即所谓“浊官”,以标榜门第高贵。东晋以后,士族与寒门的界限基本凝固,只有极少数的寒门能够上升为士族。而士族在发展中也有分化,如清河崔氏门第高于博陵崔氏,琅邪王氏后裔的门第也有高下之别。南朝士族渐趋没落。由于皇权压抑,虽授高官而不给实权;也由于士族日益腐化,士族子弟“上车不落则著作(郎),体中如何则秘书(郎)”,生而富贵,遂不思进取,纵情声色,穷奢极欲,乃至“熏衣、剃面、傅粉、施朱”(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在侯景之乱中,南朝士族死亡殆尽。北魏孝文帝为巩固统治,制定了严格的士族制度,依官位定士族为 4 个等级,据等级享受政治经济特权。士族制度在魏晋南朝是习惯上形成的,而北魏始由朝廷以法律形式规定。北魏士族也很快腐化,在河阴之变时遭到沉重打击。
蒙古人建立元朝后,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元朝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四等人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
元朝的双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元朝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以及蒙古人和其他三个等级人种的矛盾。
其实,封建等级制度并非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有产物,世界历史还记载有德川幕府时期的封建等级制度,西欧封建等级制度——采邑制,傣族封建等级制度——茶马古道。
在西方,西欧封建主之间依据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了一种叫feudal hierarchy 的等级关系。通过行臣服礼和封受采邑等手段,两个封建主之间结成君臣关系,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自封君接受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奉召为封君服军役(自备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为40日),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见并共同裁决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封君被俘须赎身时)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援。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维持其生活,并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对其提供保护。这种制度 9世纪以后于西欧各地逐渐形成。
约1220年编成的德国法律文件《萨克森之镜》中,把封建等级划为七等:第一等是国王;第二等是直属国王的教会大贵族,如主教和修道院长等,第三等是直属国王的世俗大贵族,第七等则是骑士。但英法等国并无如此明确的规定,英国的大贵族仍称男爵,法国的大贵族也有称男爵的。另外,加洛林王朝的官职如伯爵、公爵等,这时也变成一种大贵族的等级称号,但它们之间还没有严格的尊卑之分。
用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维系整个封建主阶级,意在保持其内部和谐一致,共同镇压以农民为主的劳动阶级。但实际上,封建主之间争夺土地和权势的斗争仍很激烈。封建主混战在中世纪西欧是规律性的现象。由于地产不断分裂转移,用封受土地维持封建军队的办法也未能持久。13世纪以后封君封臣关系渐趋衰落,但财富、权势不同的贵族等级仍继续存在。
在西方,整个封建主阶级是一个享有特权的贵族等级,可统称为骑士阶层。骑士最初指骑马作战的战士,一般也用来称呼最低级的小封建主,农民被排斥在骑士之外。骑马作战成为封建主阶级的特权,因而骑士也成为贵族阶级的称号。11世纪起骑士制度逐渐形成。12和13世纪,西欧各地先后确立只有骑士之子才可成为骑士的原则,封建贵族发展成为闭锁的特权集团。只有贵族才可接受封土,变成其他贵族的封臣。在法律上,骑士须由同级贵族组成的法庭审判,始可定罪。骑士一般不与其他等级通婚,并视农、工、商等为贱业,唯一职业是征战。一个骑士的儿子从小即练习骑射,成人后要举行一种仪式,由老骑士授予长矛、利剑等武器,取得骑士称号。各地先后组成骑士团,订立自己的规章。同时逐渐形成特殊的骑士阶级的道德观念,如追求荣誉、笃信宗教、保护孤弱、不背叛自己的封君等。随着封君封臣关系的松弛和封建骑士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缩小,骑士制度也逐渐衰落。
当代中国仍然还延续着封建等级制度,具体表现如下:
1、我国还延续着政治身份的金字塔式等级制。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领导人高居塔顶。在他们下面依次排列着省部级、厅处级、科局级、科员级、各种代表和委员、行政执法人、企业法人、高级白领和高级知识分子、中低级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正式合同工、企事业单位临时合同工、下岗工人、普通农民、无业游民等群体。
2、我国还延续着职业身份等级制。一是行政官衔制。二是军衔制。三是警衔制。四是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级别。
3、我国还延续着权利分配等级制。我国的权利基本按照政治身份和职业身份的级别高低进行分配。公民的权利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决策权。二是行政管理权。三是行政执法权。四是司法权。五是民主监督权。六是民主选举权。七是民主代表权。其中行政决策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完全集中在公职人员手上,民主代表权、监督权和选举权也基本集中在公职人员手上。普通民主人士中一般只有大企业主、大明星、大学者享受这三种权利。不过,在农村基层,现在还维系着虚假的人民代表民主选举形式,其实由谁当代表官员们早就定好了。
4、我国还延续着劳动工资与社会福利分配等级制。我国的劳动工资与社会福利一直是按政治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级别高低进行分配。分配内容与金额大小存在着巨大差距。即使在同一行业内部,高低级别之间也存在很大的数额差异。
按说,封建等级制只有封建社会才盛行,但事实上,这种腐朽的制度一直没有在中国和世界其它国家中消失。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是各国的社会制度还残留着一定的封建性,人们的思想上还残存着一定的封建特权观念。
假如封建等级制的延续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里面所蓄意隐含的“特色”,那么这个特色实际是滋生权力腐败的特色,是拉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特色,是产生两极分化的特色,是制造社会不公的特色,是牺牲人民利益、压迫弱势群体的特色,是制造冲突纠纷、激化社会矛盾的特色,是对内横征暴敛、对外屈膝投降的特色。
“不患寡而患不均”这是中国人最大的特点。我们在设计新的改革政策时,不能忽视封建等级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隐患。也许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会影响社会精英们先富,妨碍精英们过那种奢侈糜烂的物质生活,可是,赤贫的人太多了,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或工作单位,如果不去偷、不去抢、不去骗、不去搞黄赌毒、不去参加黑社会,谁能为他们养家糊口、就医上学提供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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