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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应流道德之血

李炜光 · 2010-02-05 · 来源: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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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财政应该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

  在以往的理解里,税收是体制,是法律,像一堵墙,冰冷坚硬,有人把它们归纳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写进教科书里。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见得完全正确。

  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既然是由人来创设的,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税用于社会保障,救济弱者,就体现着税收的情感,由人赋予它。税收与道德问,必定有着我们目前还不十分熟悉的奥秘,所以要进一步研究它。

  税之品质

  中国税收道德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大学相关专业的教材中没有设相关内容,少量的中文文献,也是从加强财政税务人员征税、用税过程中的道德建设方面谈的,如尊重纳税人、勿行贪贿等。但国外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少,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本诺·托格勒近年就出版了《税收遵从与税收道德:理论和经验分析》。他的研究表明,从人性上说,没有哪个人真正喜欢往外掏钱,所以各国政府通常采取强制手段强行课税。但他发现,在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信任等因素在确立税收道德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道德规范的影响力比经济处罚手段的影响力大得多。

  托格勒认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税收道德问题直接相关。他说,在澳大利亚,由于自我评估申报课税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据1981年的调查,有48%的受访者认为逃税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199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说明澳大利亚公民依法纳税的信念日益坚定,税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中国《辞海》里,“税”的释意是“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而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语辞典》中,对 Tax(税)的英文释意是“公民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目的的资金”。这两种解释是有明显差异的。一个是国家、政府要征税了,征收的是货币或者是实物,实际上只是说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牛津讲的是公民交税给政府,只能用于公共目的,我交税给你,是在购买一种东西,就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公共服务,不做这件事我是不会给你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我们看到,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在,而另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不在,这就是区别。

  现代税制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家们创立的税收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里都含有税收道德的因素: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亚当·斯密则提出公平、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的税收四原则。

  我们知道,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的同时,还写过另一本书,叫作《道德情操论》,学术界把它们并列为研究自由市场经济的经典文献,可是以往我们重视的只是前一本书,而忽略了后一本书。亚当是在跟我们说,市场经济是讲道德的,税收财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这以后,德国学者瓦格纳又增加了一条税收正义原则,认为征税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以国民福利的增加为目的,而正义也是个道德的范畴。

  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税收当作一种为政府服务的工具或手段,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认识。税收具有道德的要素,充满道德的意蕴,税收必须是符合道德的税收。税收与道德不仅不能分离,反而最应该相互交融、相互浸润。

  税之公平

  现代财政税收理论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被具体解释为两个概念:第一,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或者说,征税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还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他们的税负也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对福利条件不同的人必须区别对待,交不同数额的税。

  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有谁会反对公平,但也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出来,到底应该怎样实现公平,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看法,而且一般都会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税收这样的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分歧可能就更大。我个人认为以下的政策措施是不可或缺的:个人收入、性别、职业等条件相近的人,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相近的;有时候需要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援低收入者。但只有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成熟的政策不是消极地消减高收入者的所得,而是设法积极地增加低收入者的所得;照顾低收入者;对弱势企业的扶植应超过给予强势企业的支持;政府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追求府民之间的“买卖公平”;公民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附设的条件应当宽松,即税负应该较轻,如此就愈容易增加普遍的公平感;反之则反是;判断某一税收制度或政策公平与否,不仅要依据个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还要看他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

  有人会问,税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征收,使市场主体的负担差距拉得很开,有的负担很重,有的却只缴纳很轻的税甚至无须缴税,这怎么解释?实际上,税收表面上的这些歧视性做法,依据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稳定的原则,所谓“富者税重,贫者税轻甚至无税”,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

  近年来,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措施,但已有的政策还是不够。以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税制是分成 11个类别分别征收,而起征点仅限于工资薪酬这一类,高收入者经常并没有承担较高的税负,中低收入者因而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税收格局很难做到公平。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往综合性所得税制演变,就是把一个人所有的收入综合起来,归并到一个税号下面,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银行存了钱,统统都算在一起计算应纳税额。另外,现在一些企业主把自己的财产开始向下一代转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少儿庄主”、“少儿企业家”,因为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就容易出现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的局面。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使得我们不能再回避遗产税和其他的各种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税收问题,应该重新组合一下我们的税收了。未来中国的新型税收组合,应该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退居其次,而且应该是由一系列轻型的税收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领域,应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这是由公共财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税之正义

  税收的正义性首先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机构自身,弄个职能、规模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出来,那就是税收的不道德了。

  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凡涉及增加公民税收负担的事情,应当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投票来决定,而不是由少数执掌公权力的官员们来代替公民决定。

  社会上经常把人群分为穷人和富人,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现实是,富人因有权而致富,穷人因无权而更穷。因此,要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关键在于使无权者变得有权,成为真正的纳税人,而不只是一个“交税者”。纳税人与交税者的区别,就在于他是不是拥有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不在,税收的正义性也就欠缺。

  归纳起来,税收正义与下述问题相关:税收具有合法性来源,也就是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路。在法律上规定出纳税人完备的权利,在税收问题上,人人拥有表达权;公民财产权在政府征税权之前,因此确定税种、税目、税率时首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征税的目的只为改善和提高国民福利,这是税收的唯一正当的理由;政治上排除对特权者的免税,也就是说,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完善的纠错机制并及时纠错。

  税收、财政应该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我们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 “正业”,最核心的任务。但人民代表讨论税收、预算问题,经常反映说“看不懂”,一个可能是代表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个可能是没有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预算的终极决定权,代表们认为讨论这些问题没有用。我们国家近20个税种,真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种都是由政府自己下文件就征收的,也就是说,决定中国税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这是一种行之既久的非法治化的政治运作,缺少的正是税收的正义性。

  税之责任

  公民纳税是为了交换政府尽责,不是为了供养一个无为的政府,收了税的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你收了一分钱,就多承担了一份责任和使命,而不是多增添了一分权力和荣耀。

  中国学者通过对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低收入国家、中下等收入的国家、上中等收入的国家和高收入的国家在内)分析得出结论,由于政府主观层面的原因,造成了公共服务的实际提供量和理论上的适度偏好的提供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1978年,这个差距是0.141个百分点,2006年这个差距被拉到了3.118个百分点,中国政府责任实现的程度由1978年的87.5%下降到2006年的52.4%。这就是说,30年来,中国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失责的现象,并且这种失责程度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人民创造财富,理应享受到相应的国民福利,这是大家交税的理由,也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一个政府的理由,两者应该是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增长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人民享受的福利待遇从道理上说就应该逐步得到改善。

  看一种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是不是正确履行了职责应该有几个标准:是不是兴建了一个“豆腐渣工程”?或“政绩工程”?或“鸡肋”工程?是不是对某一方面的投资过多,而另一方面的投资又过少?是不是保护了某种不需要再保护的企业?或者某种非常需要保护的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是不是浪费了税收资源,把税收的征收费用提得很高?是不是有贪贿税收资源的行为?

  诚信、廉洁、责任感和执政公开透明,无疑是公权执掌者的美德。资源是珍贵而稀缺的,税收资源同样如此,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创造的血汗钱,征税者、用税者应该懂得珍惜。

  人们对政府用税的期待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而不是营造恐怖;造福于社会的每一个人,而不是巧取豪夺;捍卫公民自由,而不是奴役和压迫。政府无权借口某些地方更需要钱而对纳税人的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逃避监管,将公共财政收入变成少数人的私房钱。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就应严厉追究征税者、用税者的法律责任。因为

  政府从本质上说不是一个聚财或散财的工具,而是能够促进社会共同体总体福利实现的组织。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税之诚信

  做一个诚实的人,不说谎,不扯淡,不作假,是对一个人最起码的要求。税收也是一个道理。但对于执掌公权力的人来说,做到这一点似乎有点难度。道理上说,他们不得不接受政务公开的信条,但又总是公开一部分事实,而设法遮蔽另一些对他们不利的信息——用纳税人的血汗钱来遮蔽纳税人的眼睛,公众总是难以了解真相到底是什么。

  在所有的信息中,以财政税收的信息最为封闭。我们不知道政府到底征收了多少税费,我们不知道,连人大代表们也不知道。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 “审议”的,不过是政府财政收支的一半或一多半而已。因此,促进财政信息公开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最实际也最迫切的任务,强过“空谈民主”。

  财政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所有财政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布。对于有必要不予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有责任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做出裁定;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运作,如何使用权力及公务人员私人财产的资料。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上述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信息应覆盖所有的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应采用较为便捷和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予以公布,等等。

  如实公布信息、公示财产,公权力才可自证清白,公务人员才可理直气壮地履行公务,社会公众才可据以确定自己投资和消费的选项,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才可对政府的财政税收行为进行问责和实施全程控制与监督,这正是公开与透明的目的之所在。

  税之博爱

  博爱是法国大革命三大思想成果之一。博爱之于税,为善税,是说政府征税,只可“取蛋”,不可“杀鸡”,那种把苛重税负作为常态、横征暴敛导致民不聊生进而引发社会动乱的则可视为恶税。过去常用来激励税务人员的“四铁原则”——“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心肠”等,应该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否则,人民可能未受经济发展之利,却先受其害。

  所谓善税的标准应当是:把善对纳税人,救济贫弱视为政府的职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良性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敌对的关系;税率、税目、税种的选择等应当比较中性或轻型;在经济衰退或出现财政困难时,不依靠增加纳税人负担解决财政需要;对民间慈善事业应给予税负优免。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捐赠行为是全免税收的,中国税收却没有很好地保护和鼓励捐赠行为。企业和个人只有通过指定的25家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在当年的应纳税额里扣除,这种“特许制”,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官方背景不强的慈善组织的歧视,也是发展民间慈善事业的最大障碍。实际上,只要不是借机谋利,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捐赠行为,就没有不批准的理由。企业所得税,捐赠在应纳税额3%的额度内才能扣除,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个人捐赠行为的扣除比例是30%,标准都过低,等于打击了企业和居民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我们的税制,缺少的正是税收的博爱精神。

  总之,税收的本质特征不只是“三性”,还需以“人性”为本,将其视为征税者至高无上的原则。税收无处不与道德有关,无时不与道德相连,税收本身即蕴含着道德的内容。在税收理论的探索中,在税收改革的实践中,税收道德都要让人有“在场”的感觉。孔子们2500年前就是在力求坚守税收道德的防线,他们没有成功,但也给历代统治者划下了一道线——税收道德。我们必须补上这一课,没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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