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光
笔者注意到高法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耐人寻味。
关于“缓刑”,法学界认为它是一个“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对犯罪人员的“刑罚”。事实上,在这一点的使用上,更多地出现在职务犯罪上。对一般百姓犯罪来说,很难能使用上这一处罚条款。正认为有了这样的一种惩罚规定,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动辄大罪化轻,小罪免刑。
中国的职务犯罪为什么这样猖獗?在对待职务犯罪者来说,在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的前提下,因为有了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因此便可以逃脱严判抑或得到缓刑!陈良宇犯了国法自然得到了惩办,但你能说对他的惩办就是客观的吗?陈良宇的狱中生活你能说与一般的犯罪百姓没有两样的区别吗?
在中国的司法界,有多少司法人员是“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呢?尤其对职务犯罪者来说,因为这些人在没有触犯法律之前,大都是些“权倾一时”或是“不可一世”的“人物”,都是掌管或是影响一方的“权力者”。这些人一旦违法行为败露,自由自我保护的层层“铠甲”!为其说情、开脱的人或方面那是自然的事实!“刑不上大夫”虽说这是封建社会的现象,但对待这些职务犯罪者来说,即便上了刑,但由于犯罪者的特殊身份和角色,那也很难彻底地履行法律的真正意义上尊严!
在当今社会,职务犯罪者被免于处罚或是从轻处罚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百姓的质疑、不满甚至对司法部门执法的失望和不信任。有文章引用统计数字指出:“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这种对职务犯罪施行缓刑从轻处罚的事实,真是让百姓百思不得其解!
难道说这些这些职务犯罪者都具有被从轻处罚的凭据吗?法律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亵渎的。难道说在犯罪事实确凿的情形下,就因为是职务犯罪,就因为是官员,于是就可以网开一面,于是就可以从轻缓刑处罚吗?对有些职务犯罪者来说,因为是职务犯罪,因为获得了从轻缓期的判决,往往是自鸣得意,大有犯了法、获了罪,反倒做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荒唐举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人在这个“从轻量刑”和“缓刑”上做了心思!在从轻处罚或缓刑的过程中,有关方面为这些职务犯罪者寻到了可以减刑或缓刑的“借口”!
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形,我们就要提出质问:难道说这种现象是不是一种新的“变相包庇”行为呢?这是不是一种“变相行贿”的行为呢?这是不是一种新的“犯罪嫌疑”呢?如果我们的这样的质问被否定,那么,在当今的社会,“在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的说法还有信度吗?
笔者当然在期待着因为有了高法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而能使我国的职务犯罪的比率从此开始下降,并且一旦查处了职务犯罪者,那便毫不宽容地依法进行惩处!笔者当然地期待着这样的一种司法清明的景象在神州大地上能迅速地出现!
2010年02月16日 于心明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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