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就是敲诈政府,这一案例在河北某地已经确立(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97901320)。
可以肯定,司法部门无论取得了何种群众上访的证据,都无法认定上访人员犯有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所索要的公私财物为其没有理由得到的,行为人索要财物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以经济补偿或赔偿为目的进行的上访,如果上访人无法确定自己应该得到多少,对于超过其实际应得的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上访人明知自己应得的数额,故意超过其应得部分索要财物,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群众上访肯定有诉求,并在上访之前肯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过且未得到满足。满足其诉求即不会再上访,不满足其诉求则会坚持上访,是信访制度建立的基础。否则,无论诉求是否满足,均不会上访,均会不惜牺牲自己的任何利益甚至包括生命来维护本地政府的光辉形象,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信访制度了。如果把这些上访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视作敲诈勒索,那么所有上访均是敲诈勒索无疑。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就只取决于上访群众诉求的补偿或赔偿额的大小了。把上访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说不是扯淡,实在很难找到理由。
把上访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使上访人获刑,将之送入监狱,显然比把上访人认定为精神病送入精神病医院要高明得多。因为这种办法更可靠,更“法治”,更“依法行政”,当然也更无耻,更没有人性!当法律失去道德内核与支撑的时候,它就会变成最无耻、最没人性的东西,它可以赤裸裸地把违法称作合法,把合法认定为违法,把最丑恶的嘴脸称作光辉形象,把蓄意谋杀称作临场经验不足,把强奸说成一时冲动,把爬树认定为强奸,当然也可以把群众上访称为敲诈勒索。
政府的光辉形象原来只能由群众闭嘴产生与保持。无论遭遇到什么,就不吭声,被剥夺得一无所有不吭声,打伤不吭声,打死也不吭声,如此,政府与群众就和谐了,政府的形象就无比光辉了。猪被杀的时候还要叫两声,然而人不行,因为这会有影响政府的光辉形象。
然而这光辉形象真地是政府的吗?非也,政府的光辉形象没有几个人会去花这样的力气,冒这么大的风险去保持,去维护。一系列不可思议、骇人听闻的事件中,某些人或部门要维护和保护的都不是政府的光辉形象,而是某些保养的很好的那些胖脸所需要的面子,这光辉形象是属于那些胖脸的,不属于政府,更不属于当地群众。
设置信访制度,就是为了鼓励群众表达诉求。矛盾是永远存在的,群众的诉求也是永远存在的。群众的有些诉求,也不一定合理,但只要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有可能上访。不合理的诉求,即便因为得到满足而消除了上访,也是违法违纪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但因为受到压制就无法上访,那么信访制度也就成了忽悠人的摆设。没有上访,不一定该地政府的工作就是成功的,就像无诉讼不一定就是法院的工作就是成功的一样。或许,这正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矛盾是存在的,信访是群众表达诉求与政府解决矛盾的一种比较平缓的方式。压制信访,当地政府某些领导可能就比较有面子,形象可能就比较光辉,但时间久了,当地政府未必就永远有面子,形象也未必就永远光辉。因为压制信访而搞得灰头土脸的地方政府,相信大家都看到了。原因很简单,即便压制信访,联众的诉求也总是要表达的,只是表达方式就未必有信访这样平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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