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做错了事,就应该面对现实,诚恳地承认错误,今后尽量不再发生类似错误。尤其是顶着“天平”帽徽、肩章的法官来说更应如此,然而对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的法官来说,却不是这样,明明错了,还要找出一些理由来,似乎这些错误都是“理由”的错,自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中,被告“张冠李戴”。
据3月3日新京报报道,近日,沾化县法院签发了一份被告不明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外地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这份“(2010)沾下民初字第49号”裁定书落款为1月26日。开头,被告为哈尔滨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正文的案由中,被告却成了哈尔滨天聚源经贸有限公司。裁定结果中,被告又“变回”友联兴公司。
裁定书称,原告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获法院批准,故对友联兴经贸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5万5千元予以冻结。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证实,银行通知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他们委托律师刘鹏燕到沾化县法院询问,才拿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和法院的裁定书。但在起诉状上,被告为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有限公司,与裁定书上的两个“被告”又不相符。“究竟谁是被告呢?”刘鹏燕向沾化县法院提出裁定复议申请,要求解封账户,如原告欲起诉友联兴公司,可另行起诉。
刘鹏燕的请求却遭到拒绝。“法院态度很蛮横,说诉状错了,可以给你换一份呀。”2月23日,沾化县法院发函“郑重告知”刘鹏燕,称本案被告就是友联兴公司。“2月4日你来我院,在我院工作人员没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了‘原告’欲起诉被告哈尔滨天聚源(友联兴)经贸公司的一份材料”,要求刘鹏燕“五日内务必”将该材料归还。这让刘鹏燕感到“很搞笑”。“本来是起诉书和裁定书,怎么变成了欲起诉的证据?”更何况,裁定书白纸黑字地写着,友联兴公司是“被告”。刘鹏燕表示,她不但不会归还上述文书,还将于3月2日向山东省高院投诉此事,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友联兴公司负责人说,沾化县法院一开始还承认工作失误,但后来就归咎于律师,说律师偷了他们的材料。该负责人称,该公司从未有过“天聚源”的名称。五六年前,他们与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确有生意往来,但早就货款两清,不清楚该公司为何数年后突然诉讼。在被告是谁都不明确的情况下,还通过了沾化法院的立案审查。昨日,记者打通该案法官边某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本案的书记员王利也拒绝解释此事,要求记者“跟上级联系”。
众所周知,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如果法官工作马虎,连“民事裁定书”这样严肃的文件都弄错,法的力量也就大打折扣,法官的威信也就严重受损。
其实,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错;有错不可怕,就怕不认错。“司法公正”是人们最关心、关注的问题。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当然,法官的“质量”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不断强制自己学习修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要不断地增强道德意识,树立道德信念,锻炼道德意志,加强文化修养,久而久之才能养成道德习惯。一个没有正确的高尚职业道德认识的人,不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成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的人民法院法官。我们期盼,沾化的法官们还是有错就改吧!不要再给我们山东丢人现眼人了!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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