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全国政协外委会副主任韩方明
原文地址:垃圾焚烧项目已成中国社会稳定的巨大威胁
由于焚烧过程完全不透明,厂家偷工减料的现象普遍长期存在,焚烧质量无从保证。尽管多数垃圾焚烧厂都声称自己的焚烧质量达到欧洲标准,但中科院选择国内19家垃圾焚烧厂调研二恶英排放发现,16%的厂家达不到中国标准,几乎70%的厂家达不到欧洲标准。
截至2008年,中国垃圾焚烧厂达86个。而据《2010年中国能源重大新开工施工项目纵览表》的统计,仅2010年,国内拟建设的垃圾电站项目就多达41个。各地草率上马垃圾焚烧项目,使得垃圾焚烧的现状与中央政府规划时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可能制造生态灾难,而且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严重威胁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垃圾,虽然在部分发达国家确实是重要手段,但绝非简单地一烧了之,而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1、健全的垃圾分类与回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垃圾焚烧的科学性,即不该烧的不烧,该烧的才烧。
2、在项目立项、选址、环境评估等全过程中,都必须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3、严格的流程控制,无缝隙的全方位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焚烧质量,把焚烧产生的毒副作用控制到最低。
多数垃圾焚烧项目违法操作
但实际运作中,具备以上前提的垃圾焚烧项目寥寥无几,多数项目往往从立项开始就对周边居民欺、瞒、打、封,违法暗箱操作。例如遭到抵制的广州番禺项目,在2006年就决定建厂,但地方政府一直秘而不宣,公众并不知情,直到2009年9月底随着媒体的报道而广为人知,随即引爆冲突。
其次,由于项目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许多过程存在若隐若现的权力参与、利益输送的影子。同时,在环评以及专家论证等环节,利益驱使下的学术腐败,也破坏了论证的中立性。在番禺项目中,媒体就披露了地方政府未经过招投标就把25年的广州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特许经营权给予广日集团承包,据估算该集团将因此可得至少500亿人民币的财政补贴;环评中,专家仅以利益为导向而论证等问题。这些都加剧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与恐慌情绪。
再次,由于焚烧过程完全不透明,厂家偷工减料的现象普遍长期存在,焚烧质量无从保证。尽管多数垃圾焚烧厂都声称自己的焚烧质量达到欧洲标准,但中科院选择国内19家垃圾焚烧厂调研二恶英排放发现,16%的厂家达不到中国标准,几乎70%的厂家达不到欧洲标准。
这就意味着,各地是在不具备相应社会配套机制,没有基本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大干快上垃圾焚烧项目。这种过于粗放、不顾一切的盲目焚烧,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以至于中节能都承认该行业存在环境隐患,并抱怨他们的白鸽湖项目被深圳平湖垃圾焚烧发电厂拖累,“他们环保不达标,经常冒黑烟和臭气,反倒使我们在建的电厂停工200多天”。
多数居民不接受“焚烧无害”说法
更重要的是,垃圾焚烧的盲目性使得项目附近居民普遍不接受“焚烧无害”的说法,他们会利用所有的资源和力量,持续抵制垃圾焚烧项目,使所在地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联合早报》曾报道,2008年10月,在江苏吴江平望镇,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的吴江垃圾焚烧发电厂被紧急叫停,主要因为数千当地居民聚集该厂点火,并一度拥堵了国道。而这仅仅是近两年众多因垃圾焚烧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例。
北京市规划的五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当地居民的顽强抵制,至今未能开工建设;
上海江桥,南京天井洼,广州番禺、李坑、花都、东莞,深圳白鸽湖,武汉盘龙城,苏州平望,各地民众均采取“散步”、上访、堵路、车队游行等方式,表达他们对于垃圾焚烧项目的质疑乃至反对,涉及人口达数百万人之多。其中,广州李坑村民经常到广州市、广东省两级环保部门上访。
与征地、拆迁、司法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比,因垃圾焚烧而起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所构成的威胁更大。
其一,涉及的人数更庞大。为了不影响卖地收入,地方政府大都不肯把垃圾焚烧项目设于人口稀疏的远郊,而往往选址城市人口稠密区。以番禺项目为例,选址地已为广州市确认的城市副中心,四周均为大型楼盘,涉及到的周边总人口在70~100万之间。根据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对选址范围8公里左右的居民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7.1%的受访居民反对建垃圾发电厂,其中半径2公里内的居民反对率更是达到 100%。如此大规模的群体反对,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绝非一般事件可以比拟。
其二,动员力特别强。因涉及生命健康,群体性恐慌与激愤更容易被放大,所以无分老幼,无分贫富,形成利益共同体,极容易登高一呼,群起响应。这已为去年广州番禺市民11月23日的散步事件所充分印证。尤其是处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受影响的居民中精英云集,他们都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都会最大限度调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事件因此容易扩大和升级。
垃圾焚烧厂周边群众会长期抗争
其三,持续时间长。一般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历时都很短,混乱大多会很快过去。而垃圾焚烧项目则不同,只要项目运行一天,与周边群众的矛盾对抗隐患就会存在一天。
总而言之,垃圾焚烧项目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项目,它对社会配套机制高度敏感。发达国家可采用垃圾焚烧,是因为它们有成熟的法治监管、舆论监管和民众参与。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中国的各项体制改革还在进行之中,权力的制衡以及公众参与都还存在较多缺陷,对垃圾焚烧的有效监管暂时还没有能力做到。这种情况下匆忙大规模上马垃圾焚烧,随时可能激怒民众。对社会稳定而言,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提请国家发改委注意,在十二五规划制定中,应吸取十一五规划的教训,对垃圾焚烧项目的布局持克制和审慎态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是不可以上,但必须以程序健全、社会配套机制成熟,因此焚烧带来的社会生态损失和社会震荡最小化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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