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灰色性靠规范就能白化?
今晚,我在网上读到了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文。有一段话引起了我的特别注意。他说“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读了这段话,我迷糊了,非法收入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没错,但灰色收入怎么定性成规范呢?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已经承认灰色收入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它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就是用权力谋取的不正当收入。
“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10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所谓的“灰色收入”被定性成“规范”,那对于我国的惩腐兴廉,无疑会产生消极作用。
我举一个发生在近期的例子。在文强的涉黑案子中,公诉人起诉其“受贿共计1625万余元,此外还有1062万来历不明”,不仅犯下了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犯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说别的,仅过年和生日,文强每年就能收到几十万。在他看来,这属于人情往来的“灰色收入”。因而在最后的答辩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的异议是“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
文强将这种非法收入诡辩成“灰色收入”,不过是开脱自己贪腐行为的一个借口。如果这个借口被承认,就会成为文强回避或减轻法律惩罚的新途径。
显然,所谓的“灰色收入”,明显打着权力的烙印,属于非法收入的范畴,是不能靠规范就能白化得了的,而应该坚决打击和取缔。从某种意义上讲,容忍“灰色收入”,就是容忍腐败。
基于上述观察和简单分析,我认为,对于官员所谓的“灰色收入”,如果要说“规范”的话,就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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