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晚齐鲁台“一天零一夜”中看到,昨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概括十几分钟的视频内容注意到,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人口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也就是“同票同权”。
众所周知,时下我国的代表选举中虽然实行的也是一人一票制,但同票不同权。因为1953年新中国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就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有人打比方说,“4个农民=1个城里人。”60年来虽经多次修订,但四比一的比例延续至今。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平等原则体现在平等制度中,应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投票权平等,就是一人一票;再就是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同,也就是同票同权。一人一票是基础,同票同权是更高层次的平等。显然,在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后“选举法”,城乡“同票不同权”的状况将获得改善。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此次选举法修改,在实现人人平等的同时,仍旧引入了同样重要的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概念。即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同时,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流动人口选举暂不做规定。
如此一来,这次选举法修改,从表面上看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应能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可喜可贺。基层代表增加,官腔就会减少,民腔就会增加,这是民主的进步。
然而,作为从基层走上来并在乡镇任过“人大主席”的笔者感觉,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是否遗漏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到底由谁来决定候选人?谁来保证平等的实现。因为像“官员任命制”一样,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实上上也一直存在着“任命制”,民主选举往往只是走过场,而谁最后被“选上”代表,其实早已内定。
还是举个例子说比较简明:比如说某基层直选代表名额是5人,根据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1倍的规定,候选人最多有10人。候选人可以由基层选民直接联名推荐,也可以由各党派推荐,假定推荐的名额有25人,那么,谁最终从这25人中确定10名候选人呢?在从这10人中选5人时,谁最终说了算呢?——这个才是体现选举公平性的关键所在。
根据以往经验看,在选举中对政党提名的候选人重视,对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不重视,甚至只作陪衬。甚至在上面例子中那5名候选人名额中,早已插入了不是该单位的2-3名官员(那可是必须选上的)。为了确保实现“党的意志”(说白了,就是确保让某某人选上),在召开两会期间,还会成立“临时党委(支部)”,代表会上讲民主,党内会上讲“确保”,还要防止他人开小会“搞阴谋”。可以想知,在共产党员占绝大多数的代表大会选举中,会是什么结果,还用我多说吗?!有时,偶然出现上级任命的官员(如某某长)落选,在上级眼里,这样的选举就不成功!
再说,在实行城乡同比例后,农村选区和农村人口较多的地方,分配到的代表名额会适当增加。但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并没有区分城乡,所以从实际情况看,最后选出的代表还是城市人口会多一些(其实就是“官任代表”多一些),特别是间接选举更明显。
由此想知,尽管修改后的选举法确有“进步”,但到真正扩大农民在代表中的比例,距离尚远啊!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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