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小火柴对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解读有以下三种含义:
(1)要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其前提是国家的尊严,没有国家的尊严,人民的尊严根本无从谈起。我国在列强侵扰,卖国条约不断,国破家亡的时期,“东亚病夫”的耻辱,“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羞辱,“三个月灭亡中国”的叫嚣,这使得中国人民哪里有尊严可讲?辛亥革命使中国走上了赢得尊严的开始,八年抗战的坚持与最终胜利,为中国赢得了应有的尊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美援朝,以弱胜强,使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部队止步于三八线,这使中国第一次赢得了真正的国家尊严。
没有国家的独立自主,没有捍卫国家利益的能力与勇气,就不会有国家的尊严,也就更谈不上人民的尊严。
(2)要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离不开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必须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不依,监督缺失,运动大于法,人情大于法,动则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这些无一例外地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法律如果成为一张可有可无的装潢纸,人民的尊严也就无法得到根本保障。
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人民能真正的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小火柴认为其实还应该有罢工权利)。毛泽东主席坚持“让人说话,天不会垮;不让人说话,天总有一天迟早要垮”;胡锦涛总书记说:“人有嘴巴就得讲话。”;而最近温家宝总理与网民在线交流时,重新引述了毛泽东主席著名的要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乎”的周期律,只有依靠民主的典故。
法律的尊严如果不断受到践踏,国家的尊严也就失去了内部的根基,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也就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
(3)人类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严与权利,但如果没有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文化价值观与道德准则导向,这种尊严恐怕就会被严重扭曲。
首先,尊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的面子,贪腐的人在没东窗事发之前,个个人模人样,权与钱似乎成为了赢得面子的法宝,而其所作所为实质上是对自身的不尊重,践踏法律尊严,扭曲社会正常道德准则。卢梭说过:“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个人必须正直,才能谈得上活得有尊严,也才有真正的面子。
其次,尊严不能简单的与金钱财富等同。“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朱自清先生宁愿饿死,也不愿接受侵略者的粮食,他赢得了国人的尊重与纪念,而那些卖国贼们虽然锦衣玉食,最后只能收获遗臭万年与人民的唾弃。“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方是获得个人人格尊严的基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积极进取,勤奋劳动,以努力工作合法的赢得生活的改善,才是使自己活得更有尊严的正确前提,我们古人尚有“贫者不食嗟来之食”,不思进取的啃老,榜大款,违法乱纪的行贿受贿,肮脏的背后交易,潜规则,这些现在已经见怪不怪的做法,如何能赢得真正的个人尊严?
最后,尊严也是个人信守承诺,讲文明懂礼貌等等日常道德准则所必须的。没有诚信,满口污言秽语,蛮横霸道的人,无法获得他人的尊重,也就无尊严可讲。
少室出天外,巍巍何尊严。要让人民生活的更加有尊严,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提法,同时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综合工程,路漫漫兮其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