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则两会新闻,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庆宁在议案中提到,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他建议,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对于有多次静坐、喊口号等行为的人,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新闻里还说,刘庆宁认为,有20种信访行为应受到刑罚,这20种可能导致坐牢的行为包括: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的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信访法规秩序的……
看完以后,我认真地看了一下那些他列出来的应该被刑罚的行为,总结了一下,按自己的看法分了一下类,大概有以下一些:
1、不许到不应该去的地方访问,如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的,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不许大声喊或说话,如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
3、不许写字:如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
4、不许多人在聚一起,如非法聚集、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
5、不许去单位,如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
6、不许死,如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
7、不许拒绝国家机关人员的劝阻,如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8、只许到国家指定的地点上访,如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
9、不许重复上访,如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信访法规秩序的
……
分完以后,我自己都吓了一跳,这完全是不允许百姓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这还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么?设个信访部门原来就是为了“和谐”的,老百姓去信访部门就是听这些人的废话和看这些人脸色的,而且这位委员为了强调这些“不允许”的行为有特写的定语“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我根本就无法区分什么是“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多次是指两次以上么?“严重后果”的程度是多严重?这也不许,那也不许,我不知道百姓还应该去哪里向上级反映自己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
这一段时间,新闻上关于欧洲工人罢工的信息公布很频繁,我们可以从电视上看到种种非暴力或者暴力的表达方式,两相对比一下,我们国家现在的上访群众已经很不错了,已经非常克制了,大不了就是在首都碰碰运气,幻想着能够遇到“青天大老爷”的垂怜,如果运气不好,男的被强制抓捕回家,年轻妇女还有可能被强奸的,即使这样可怜的人访百姓并没有干“特别出格”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么善良的百姓让这位刘委员哪里不爽,非得要把百姓彻底“捆绑”起来,彻底“堵死”民情上达的渠道。
不过,这位刘委员也为百姓留下了一点信访自由,没有把吃饭、睡觉、放屁等写到他的提案里规定为“刑罚行为”,不过,就他这种身份的人都这副嘴脸,估计地方的一些信访部门应该有类似的“不许”在信访部门吃东西、打盹、放屁等的规定。
最后,我站在刘委员的角度仔细体会了一下,原来他的提案里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许生气”、“不许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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