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又是一个维权日。早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已是第27个,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服务”。中消协之所以要确定“消费与服务”为今年的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涵义: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每每“3·15”临近,我们都会看到全国各地的媒体报道、街头宣传、消费者投诉等形式各样的宣传和维权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消协、专家等的“提醒”更是多如牛毛,其内容几乎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的全部。层出不穷的消费提醒,较之“不吭声”确实是一大进步,可细细想来,还是觉得一些职能部门的“提醒”仍大有值得推敲处。
首先,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面对各式各样的“提醒”,消费者如果“步步留心,时时在意”,再在种种设防的紧张中小心翼翼,岂不是自找累受?其次,“提醒”固然是为民之举,但现在的“提醒”恐怕还有一种对象上的缺位,那就是最应该提醒的到底是消费者还是坑害消费者的那些不良“商家”?!
就拿近日发生在山东淄博的“江淮汽车4S店”来说,有关职能部门完全可以预防在先,提醒在前,为什么非要等店老板将买车人的血汗钱骗走之后,再提醒买车人不要上当呢?对此事,齐鲁台“一天零一夜”已三次连续报道,我们在昨晚的屏幕上又看到,几十万的车钱交了,车却没影了。车行老板死皮赖脸不露面,车主们实在没辙,只好趁“3·15”之际现场维权,在广场上打出了“江淮汽车4S店诈骗450万,还我血汗钱”的横幅。为怕聚众闹事,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才“着手调查”。偌大一个“4S”,从其开业到“关门大吉”,绝不只是一顿饭的工夫,而是有先兆的,为什么一些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就没有一点警觉呢?为什么非要到消费者受到巨大损失后才再发出提醒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像如此大“店”要想正常营业,在开业前势必要先“铺路”,那些当地有关部门、有头有脸的人物都会为其捧场,“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那还有“精力”再去监管。也只好待到“事发”,群众聚事了,不得不管罢了。
正因如此这般的“提醒”太多,老百姓是既想听又害怕。这种“怕”其实也是在提醒有关部门,可不能把本属自己履行的监管职责转嫁给消费者。与其在提醒消费者上下功夫,不如更要及时警示那些不良商家不要坏了良心,要防止那些不良商家坑害消费者,要拿出治理甚至预防之策的提醒才是老百姓乐于听到的。
由此想来,如果缺少制度的制约,“3·15”虽一年一度,却只能成为商家、官员、媒体的秀场,自娱自乐。消费者权益要想真正得到保障,绝不能只靠“3·15”!最好的维权,还是要学法、懂法,吸取他人受害的教训,时时刻刻预防别人侵害自己的权利吧!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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