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赃款之良法
——病榻肊见
反腐败是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而反腐败的力度,上下的感觉却大有不同。
最近公布的数据说,“5年35个省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平均每年7个省部级以上官员被查处,这彰显了中国检察机关加大腐败大案的查处力度。”
老百姓的感觉,贪污受贿不是越打越少,而是越打越多。公布出来的案例和数据,不能唤起人们的信心和激情。你说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落马”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判处死刑了;人们就会想,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这一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范畴的大官的死,都不能让贪官止步,区区局长、副省长又能有怎样的震慑效果?
老百姓对反腐败缺乏信心,还在于贪污受贿的数额越来越大。按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贪污数额在一亿元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在五千万无以上不满一亿元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贪污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劳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贪污数额不满一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此处的数额均为旧币,1万元旧币合新币1元。刘青山贪污1.84亿元,张子善贪污1.98亿元,被判处死刑,都不到2万元。
而现今,贵州最大贪污犯许杰、杜建生共同贪污7272万元;“山西第一贪”宋建平,任职4年成亿万富豪。公布的数据说,5年来,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2009年追缴赃款赃物71.2亿元。
数字是个奇怪的东西。一百元和一千元的区别,一万元和十万元的区别,一百元万和一千元万的区别,大家都能辨别清楚;但一百亿元和一千亿元的区别,一般人就感觉不出来了。所以,尽管公布追缴了多少亿元的赃款赃物,老百姓都不会受到震撼。
最可议的是,那追缴来的赃款,一般都予以没收,归入了国库,和老百姓一点关系也没有。老百姓们还知道,许多罚没都成了单位的福利,国家决算中从来没有“追缴赃款”这项收入,所谓“和珅跌倒,嘉庆吃饱”,谁又能保证它不成为新的“贪污”之源?
赵翼倒为处置赃款提供了一良法。《廿二史劄记》卷五“籍没财产代民租”说:“权臣强藩,积赀无艺,或亲行掊克,或广收苞苴,无一非出自民财。”掊克,是聚敛、搜括的意思;苞苴,就是贿赂。聚敛搜括或广收贿赂,无一非出自民财,确是一语中的。既然如此,这钱财就该“还之于民”。
他举了史上两个例子:一是汉桓帝诛梁冀,收其财货,县官斥卖三十馀万,以充官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一是唐朝李锜反,兵败伏诛,朝廷将辇其所没家财送京。李绛奏言:“锜家财皆刻剥六州之人所得,不如赐本道代贫下户今年租税。”宪宗从之。
《三国演义》开卷即曰:“汉朝自高祖斩白蛇而起义,一统天下,后来光武中兴,传至献帝,遂分为三国。推其致乱之由,殆始于桓、灵二帝。桓帝禁锢善类,崇信宦官。”汉桓帝,本是一个昏君,却也知道将贪污犯梁冀的财货斥卖,以减天下税租之半。而李绛谓“锜家财皆刻剥六州之人所得,不如赐本道代贫下户今年租税”,更为英主宪宗所采纳。故赵翼评论道:“以横取于民者,仍还之民。此法最善。宪宗英主,其说易从。不谓桓帝先已行之也。后世有似此者,籍没贪吏之财以偿民欠;籍没权要之财以补官亏。亦裒益之一术也。”
借鉴古人的经验,是否也可这样处置赃款:即何地区的贪官,其刻剥所得,仍还归本地人民。道理很简单,贪官所收的贿赂,皆为黑矿主、黑工头从工人、农民头上盘剥而来,决不应该成为国家创收的财源。
当然,古今情况不同,代完租税,代偿民欠,已无必要。但为民造福却是可以办到的。
当今人民最大的三大难是买房难,上学难,看病难。现试筹措之:
将赃款用于为民买房?似难操作。如“日记门”主角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收受贿赂款48.2万元。此48.2万元,只够购一套中等大小的房子,该分给谁呢?
将赃款用于为民上学?亦难操作。48.2万元,以一万元计,可分给50大学生,但该分给谁呢?
将赃款用于为民看病?看来是可行的。最佳方案,将此48.2万元拨给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规定凡在本医院作CT或磁共振检查者,一律免费。CT或磁共振费用一向居高不下,百姓承担不起。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就可免费检验。岂不为民减轻一实际负担乎?
其他各地,均可仿此执行。
这种处置,既符合“以横取于民者,仍还之民”的原则,又能激起民众对反腐败的关心。我以为是一个良法。
反驳者或者会问:如果48.2万元用完了怎么办?我回答:不是还有新的反腐败成果么?反驳者或者会问:如果再也打不出新腐败来怎么办?我回答:那不正证明反腐败已经取得彻底胜利,人民还不欢欣鼓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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